对于“不再投标”和“不再投标”,分别表示“不得强制投标”和“投标后不再投标”。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两者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并且,不再公开招标后,项目业主的采购方式会发生什么变化?详情如下。
1、非强制招标情况 1.1. “非强制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非强制招标案件主要涉及两部法律文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 《招标投标法》关于非强制招标情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不适宜招标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者使用扶贫资金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实行以工代赈,或者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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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强制招标的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需要招标的特殊情况外,还有涉及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事项。建设能力、特许经营项目、原中标单位采购、国家规定等有五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详情如下:
(一)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购买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向原中标单位采购项目、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建设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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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取招标方式不强制招标的情况
法律并不要求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不再投标的情况 2.1. “不再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2.关于“不再招标”的法律规定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再次招标。”因此,第二次招标投标人少于3家的项目经批准后不得再投标。
三、“不再招标”的适用情况
招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再招标:
(一)第二次招标时,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
(2)第二次投标全部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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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方式的变化
(一)第二轮招标有效投标人仅有2家时,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批准后将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
(二)第二轮招标只有1家有效投标人时,经批准,项目业主的采购方式可以改为单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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