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借条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案例分析揭示法律判决

2025-01-02
来源:网络整理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借条。这就导致现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已经常态化,留下转账凭证比较容易,但很难证明贷款令人满意。如果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欠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判决结果。

案例1

曹和周是某小区的邻居。曹某提交了通过工商银行向周某转账人民币的转账凭证,以及要求周某偿还债务的聊天记录,并向淮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债务。欠款。对于这笔转账,周某辩称这是曹某向其购买保健品的款项,但他没有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商品销售关系。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周某借出资金,并通过微信向周某催收款项。周某并未明确否认借款的事实。周某辩称,这笔转账是货款。法院综合证据、交易习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分析,认为货款支付事实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原告提供贷款主张的初步证据后,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不是贷款。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最终,淮阴法院判决周某须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其所借人民币。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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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向淮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偿还欠款20万元,并仅提交了其通过农业银行向石某转账20万元的证明。

庭审中,石某辩称,该笔款项是第三人向某委托给徐某偿还债务的。法院查明,徐某、施某、向某曾合伙经营业务。随后,施退出了合伙企业。现在徐某和向某仍合伙做生意。施某提交了此前曾借给向某20万元的证据,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向某承诺在2021年12月20日之前还款,而徐某向施某转账20万元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和12月18日。同年12月19日,向某在微信上告诉施某“钱已经给你了”。徐某并未接受施某提交的证据,但也未提交进一步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协议。

淮阴法院认为,徐某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声称与施某存在借款关系,施某予以否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徐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由于徐某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最终,淮阴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陈述

民间借贷的设立有两个要求:一是双方对借贷有约定,通常以借据为载体;其次,贷款人实际上已经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这两个要素都需要有证据支持。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缺乏证据,贷款事实就会存在不确定性。在只有转让凭证而没有借款协议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款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抗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若被告提出答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的,原告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提出答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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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贷款人在借贷资金时,不仅要保留转账凭证,还应明确写明借贷协议,并通过开具欠条、要求担保、寻求第三方证人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此次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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