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案件时,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不予收取。合同。除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二、诉讼费用承担原则
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同时,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除确定当事人承担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责任外,诉讼费用负担的,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判决也应作相应变更。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均提出上诉的,上诉费用由双方承担。分享。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对于撤案或者撤案处理的案件,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速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收取一半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费用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承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在标的事项中的利害关系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数额。”因自身利益而进行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
1、信誉、案例: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给予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人生活费等赔偿;造成死亡的,给予被害人必要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救治情况向委托人给予赔偿。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害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害人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早在2000年,《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就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费用本质上是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视为损失。 ” ”
2、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受援方的诉求纳入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非受援方承担责任。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诉讼请求中,由被告承担。
3、侵犯著作权案件: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受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情况。”
4、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制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持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5、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计算合理的赔偿额。”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数额进行赔偿。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7、涉及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撤销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若第三方有过错,应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如果债务人按照承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就可以实现,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必须诉诸诉讼来实现其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债务人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实现其债权的,属于当事人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21条规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含合理的法律费用。
九、仲裁案件
仲裁可以支持仲裁请求,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94年版、1995年版、1998年版、2000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均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裁定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的费用。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实践中,该费用还包括诉讼费用,但仅限于胜诉金额的10%。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取消了这一10%的限制。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的费用: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中确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决中裁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在确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结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和/或其代理人,以及本案争议金额。”显然,这赋予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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