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住宿费发票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是否可税前扣除?解析财税政策

2025-01-05
来源:网络整理

每日税务报会员问:我公司员工因出差取得住宿费发票,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预订住宿费。它是由第三方代表酒店签发的。这张发票是否正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办法》附《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评述》第一条第(六)项8、规定…… (二)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代理、房地产代理、专业代理等。代理、婚姻代理、会计代理、拍卖等

第一条第(七)项第三款规定,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需要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第(七)项第四点规定…… (二)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的活动。包括酒店、招待所、招待所、度假村及其他商业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参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征增值税改革的问答(7.4)》(2016年7月15日)

26、旅行社向顾客提供的自由行旅游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作为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需要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的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是否正确需要从发票内容(名称结合金额)来判断。只有正确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果住宿费由旅行社和酒店购买,然后出售给您的员工,旅行社应向您的员工开具全额收取的住宿费和手续费的发票。那么这张票的产品名称有误,应开具“旅游服务”;如果发票金额为旅行社手续费,则该发票的产品名称正确,旅行社仅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金额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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