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和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基本法规。也是贯彻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总结学科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条例》进行了三次修订。纪律要求红线和纪律处分尺度越来越清晰,纪律处分的概念更加明确。也实现了优化发展。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蕴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纪律处分适用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为纪律执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可靠的依据。 ,为纪律执行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从根本目标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始终如一从严治党与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的统一。
严明纪律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把纪律摆在治党前沿,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经验和重要法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纪律要求有不同的侧重点,纪律规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式和阶段特征。但牢不可破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和巩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净化党的组织,凝聚党员力量,为全党党员服务。确保任务完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学科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方略,被赋予了更高的使命和地位,体现了对学科建设功能和学科建设的科学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学科建设职能的科学认识。深刻把握建筑规律。此次《条例》的修改,再次释放出以从严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明确信号,落实铁的纪律锻造队伍的一贯要求。与2018年版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仅作了新增和修改,没有删除,并明确增加“必须长期保持严格基调、严格措施、严格氛围”,严肃纪律处分。遵循的原则表明,严的立场不变,并将随着事态的进展而变得更加严厉。
同时,《条例》通过增设附加条款,有力促进了党的各项纪律规范的完善。一方面,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明确的总体纪律要求。例如,总纲中提出“坚持自我革命”、“弘扬伟大党的建设精神”、“坚持初心使命”、“践行正确权力观、政治观”等内容。增设“成就和事业”,突出新思想、新观点、新判断对学科的重要性。建设引领,使纪律和标准更好服务新发展阶段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总结近年来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现象和突出表现,固化为禁止性规定。 、规定违纪行为的内容和事项。更加具体细致,把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更密更紧。比如,对党不忠诚不诚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具体表现扩大化,私自阅读、浏览、收听含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搞政治抱团、增加了与政治骗子交朋友;目标 纠正“隐性增长、隐形突变”的“四风”问题,增加以讲座费、项目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赠送礼品的惩戒条款,以及违规接待的处罚过度优惠、未经批准租借办公场地、擅自举办场所示范活动、违规会议等行为更加丰富。活动管理规定及其他行为纪律规定。
从预期效果来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注重严格管理监督和鼓励负责任行为的统一。
处理好严管与关爱、鼓励与约束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开展纪律处分的重要考虑。纪律措施必须避免“一刀切”、简单、严厉和不公平的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顽强。背景颜色,但不是图片中的唯一颜色。全面从严治党与鼓励负责任作为本质上是统一的,并不矛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严格,不是把所有人管得死死的、让人彷徨恐惧、死气沉沉、无所作为的死水潭,而是要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明确方向、立规矩、端正风气、增强免疫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遵循了这一理念,并以明确的体系予以表述。不仅对党员干部在纪律面前不逾越红线做出了明确要求,也为党员干部推动事业发展提供了大胆举措。开放的步法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比如,一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用利剑对付不作为、乱作为、装样子。在工作纪律中,我们对那些在重大矛盾、危机、困难面前不敢斗争、不愿承担责任、退缩的人增加了警示。 、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理论讨论,对层层超重、过分留痕等行为落实纪律规定;另一方面,全面落实“三区别”要求,激励“四个敢”干部,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减轻处罚条款预留了与其他党内法律法规对接的系统接口,将此前“其他立功行为”的安全条款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宽或者减轻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体现的严格不是盲目、机械、片面的严格,而是体现差异、区分情况、纪律、法律、理性融为一体的严格。就是充分调动和保障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干部从“错误”到“进步”的转变,以明确的政策不断激发担当责任、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和制度指导。
从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坚持纪律先于法律、促进纪律与法律相统一。
党的纪律是党专门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内部规则,是治党的标尺;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以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修改《条例》为主要标志,党有力推动了纪律与法律分离,坚持纪律严于法、纪律先于法,提高纪律标准,把党员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摆在高位。高于法律底线;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主要契机,推动纪法融合、促进纪律与法律衔接,将是贯穿整个改革的主线和重要目标,从而达到推动纪法和法制相结合的目的。法律同向,执行与遵守并重。
此次《条例》修订,继续贯彻纪律先于法律、纪律与法律一致的理念。一方面,刚性约束强化,纪律要求更加严格。例如,增加了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纪律规定,表明党组织进行纪律审查时,有证言。义务党员必须牢记,党员是自己的第一身份,组织是自己的根本归属。必须消除私心,放下后顾之忧,无条件配合组织的工作。这是一种明显高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义务,并实际体现在明确的纪律后果中。党员增持股份的义务要求。又比如,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对非法干预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纪检执法活动、公共财产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立功荣誉奖励等行为的处罚。违纪主体不再局限于“党员”、“领导干部”,彰显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要求约束全体党员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特别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更加严格的规定实施纪律。执法要求。例如,在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中增加“纪律和执法综合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纪律适用和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党纪政政统一”。事务和其他制裁是一致的。”明确具体情况,对依法受到开除以上处分的党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治安管理、财务纪律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有黄、毒等行为,失去党员条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具体措施的要求,促进了纪律法律联动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从思想上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聚焦重点和推进区域治理的统一。
党的纪律是系统性、综合性的制度规范体系。六大纪律有机衔接,构成党的纪律总体格局。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部分的修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条例修订的一个突出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是严肃执纪的重要策略和方法,体现了我们党对六大纪律关系的透彻认识和精准把握。
此次修改《条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党更加坚定拥护新时代最伟大政治成就“两个立项”,坚决实现党的最高目标“两个维护”。政治原则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例如,第五十六条抓住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本质和实质危害,将其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突出更加严格的政治要求,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整体利益,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要求全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纪律保障始终保持政令畅通、党中央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有效。
此外,《条例》还着力消除盲点、不留死角,强化全时、全领域、全链条的纪律监督。从时间上对党员实行全周期管理,加强非工作时间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例如,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对辞职、退休(退休)后利用原有权力、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惩戒规定,弥补了对辞职和退休(退休)后的监管。漏洞。空间所有频道全覆盖。例如,第153条增加了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惩戒规定,表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压实和压实责任方面突出整个链条。例如,第130条增加了对“新官不记旧账”行为的纪律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消极回避、推诿、推诿、推卸责任等行为,倒逼党员干部信守诺言,履行他们的职责。
目前,全党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是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全体党员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条例》修改的意义和时代特征,充分领会《条例》的主要思想和丰富内涵,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 ”,既要保持党的理想信念的高线指引,又要恪守党的纪律底线约束,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强国建设、强国建设。为民族复兴伟大事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