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规定。
通知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的职责,凝聚起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每一个党员身上推动形成以基层、支部为重点的全党体系。势头良好,取得了显著成果。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规范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发扬“支部建在公司”的光荣传统,也体现了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党支部的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全面达标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原则。 《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能力,强化政治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党支部建设,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于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治党治国的基本任务抓牢。党建工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基本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条例》实施并取得有效成效。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研讨会、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意识。 《规定》。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做好党支部工作、推进党支部建设的能力。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严肃追究责任。中组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执行,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扬“支部建在公司”的光荣传统,落实党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增强组织力量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的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负责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担负着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团结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党章为纲,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核心和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核心价值观。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导党员和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和群众的骨干力量。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立一般以单位和地区为单位,以独立设立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团体、解放军、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党组织。分支机构。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实现党组织和党工作全覆盖。
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业楼宇等应当设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位置接近、行业相近、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一般不超过5个单位。
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和工作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设立党支部。
如果流动党员较多,且工作或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的,出发地党组织要与流入地党组织合作,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办事处等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基层党委批准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会议,选举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准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基层单位设立党支部。
第七条 因党员人数或者党所在单位、地区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地镇(街道)党委或者单位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镇(街道)、单位党委直接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一定任务而临时成立的组织,党员的组织关系不转移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等。一般不招收党员、处分党员、收取党费、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或进行变更。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的任务、部门、单位。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文化常态化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商业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严格组织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纪,监督党员 认真履行义务,确保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心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定期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凝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团体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教育培养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定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培养政治品格纯正的党员。在党员和群众中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地提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党的工作,公开党内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村所属各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引领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要动员带领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社区所属各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本市的执政基础和提高人民福祉等方面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资源在辖区内,服务社区人民,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支部应当做好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团结员工,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党支部保证和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思想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和追求的基础。坚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完成各项教学科研管理任务。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指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党支部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诚信执业,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事业单位党支部确保改革发展监督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
(八)党和国家机关各级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和队伍建设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领导完成任务、提高水平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作用。角色。对于组织所属非党支部的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报告其组织所属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指导工作他们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成员会议是党支部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党支部成员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并表决同意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的重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由党员党支部会议讨论。
党支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在提交表决前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出席。如果赞成人数超过有投票权的党员半数,则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讨论决定党支部的重要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交党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居住较为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设立党小组领导。 。党组负责人由党支部指定或者党组成员推荐。
党组主要贯彻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成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由党组组长召集、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定期组织党员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和参加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教育,突出党性修养,以“两学一行动”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践,确定主题和具体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气氛庄重。
党课要立足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践,回应群众关心的问题,关注身边人谈论身边事,增强党员的感染力和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给基层党员上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一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在相对固定的日子举行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民主讨论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要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主题党日开展后,党支部要做好商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经党组织同意不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在第四季度,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议一般以党支部成员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
组织生活会要确定主题,会前认真研究,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议检查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并一一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组织党员进行合格党员标准比较、入党宣誓,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入党分析。
党支部按照个人自我评价、党员互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召开党员会议,组织党员进行评价。对于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在党组范围内进行党员个人自评和互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党员日常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党员民主评议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成员之间、党支部与党员之间、党员之间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谈心谈话。心与心的交谈要坦诚相待,交流想法,交换意见,有助于提高。
党支部要注重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遇到重大困难或者身心健康问题突出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或者有不良反应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会委员、宣传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正式党员7人以下的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由党支部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当选的党支部成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会提前6个月以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方式提醒任期已满的党支部做好换届准备。确需延长或者提前期限的,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控制。延期或者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其他党支部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搞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党的作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党员和群众的带头人。要在党内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的入党经历。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要重点从致富能力强的村民、转业军人、经济商务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离休干部职工等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区或者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村、社区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和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建设和加强党支部、推进中心工作、服务人民、提高执政水平。其他职责和任务。合格的村庄和社区党分公司秘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董事。
在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中,党派秘书通常由负责部门或部门的主要人员或负责部门或部门的其他人担任。根据工作需求,高级政党组织可以选择党员和干部作为全职党派秘书。
非公共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常从管理层中选择党派秘书,并应专注于从商业骨干中选择党派分支机构秘书。如果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则可以由高级政党组织选择党派秘书。
加强党派秘书的预备队的建设,注意将杰出的党员确定为党派秘书的储备才能,并为村庄,社区和其他领域的党派秘书建立储备金库。
第25条高级政党组织应定期为党派秘书,副秘书和其他委员会成员提供培训。
党派秘书的培训应包括在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中,新的党派秘书应接受在职培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门组织党派秘书的示威培训。地方政府,行业和系统通常会根据与政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对所有党派秘书进行轮换培训。党派秘书应每年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党组织组织的至少一项集中式轮换培训。注意总体安排,防止频繁参加培训,并确保党派秘书做得很好。
党派秘书,副秘书和其他成员的培训应强调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党派工作的基本要求,党的良好传统和风格,党派规则和学科等。请注意该角色杰出的党派秘书指导和指导。
第26条:请注意从杰出村庄和社区党分支秘书,公务员的检查以及从公共机构招募人员的乡镇和街头领导干部的选择。
培养和建立党派秘书的高级模式,并赞扬杰出的政党分支秘书。
第27条党派委员会成员应有意识地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并加强相互监督。
党派秘书应每年向高级政党组织和党派成员会议报告其工作,并接受评估和评估。评估结果将用作评估和选择的重要基础。
第28条:建立一种工作机制,以不断纠正弱和混乱的政党分支机构。对于那些不适合担任党派秘书,副秘书或委员会成员职位的人,高级政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如果在大选,宗教和邪恶势力的大选,干预和渗透中存在诸如拉票和贿赂之类的问题,那么高级政党组织应该及时并认真对待他们。
第7章领导和保证
第29条的各级政党委员会(党派)应将政党分支机构的建设视为最重要的基本结构,定期进行研究和讨论,加强领导力指导并有效地履行其主要责任。县级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派分支机构的建设。
各级政党委员会(党派)的秘书应带头建立党派分支机构工作的联系点,领导进行深入的基层调查以及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总结和促进经验。
第30条党委员会组织部应定期分析和判断政党分支机构建设的状况,加强机密指导,监督和检查,扩大高级党派分支机构的数量,提高中间政党分支机构的水平,并纠正落后党派分支机构。加强政党分支机构的标准化和标准化建设。基层党委员会通常应配备全日制和兼职组织者,以加强有关党派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应注意通过党派分支机构了解党员和干部的日常表现,干部的检查应聆听检查目标所在的党派分支机构的意见。
县级党委员会组织部门的注册管理中包括村庄和社区党的秘书。
第31条的村庄和社区党分支机构的工作应包括在县级党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中。
第32条:政党分支机构的建设应包括在基层党建设工作中各级党委员会秘书的绩效评估和评估中,这是判断他们对管理和管理党的政治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未能建立党派分支机构且未执行各种任务的人,高级政党委员会及其组织部应进行面试。如果在党派和党员的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并且群众对他们的反应有很大的反应,则应根据法规认真对待。
第33条各级政党组织应为党派分支机构提供必要条件,以进行其工作并提供资金保证。增强保证村庄和社区党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实施乡村和社区党分支部门秘书的薪酬方案的能力,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为非公共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政党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财政支持。加强村庄,社区,公园和其他领域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地使用现代技术和信息技术,并为办公室讨论,派对活动和便利服务提供的全面功能提供全面发挥。
由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党委员会管理的政党会费应根据一定比例分配给政党分支机构,重点是支持贫困村庄的政党分支机构,国有企业的政党分支机构,在困难,非 - 分支机构的党派分支机构。公共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移动党成员的党派分支,退休的干部和雇员党派等。进行党派活动。
第8章补充规定
第34条的基层委员会和乡村和社区各方的总体委员会应执行这些规定。
第35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这些法规制定相关法规。
第36条中央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这些法规。
第37条这些法规应于2018年10月28日生效。如果有关政党分支机构的其他法规与这些法规不一致,则这些法规将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