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务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精神(医疗保险保险发[2021]50号),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药品保障水平,现就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省《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
1.严格执行国家新目录。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医疗保险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通知》 《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我省原有补充医保药品将于2022年6月30日全面消化。全省工伤保险承保药品范围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致,同步调整。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文件可在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目录中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标注“*”的,地方医疗保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共刊物、新闻宣传等公共渠道公布其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扎实推进协议药品实施。适应医保药品目录常态化调整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巩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使用国家医保协商药品的主体责任和主渠道作用,继续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落实工作。谈判药物。各协调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组织实施协议药品实施,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调配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召开会议及时召开药务会议,确保合理配置和使用。目录中的药品。要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新版目录实施后2个月内召开药务会议,研究协商药品发放情况,并将药品发放比例协商纳入相关考核指标和协议管理内容。可根据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年度总量,积极推动新版目录的实施。
3.规范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作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特病门诊药品的,可纳入特病门诊药品付费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