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装置内布置条文详解:第5.2.11至5.2.20条内容解析

2025-01-07
来源:网络整理

这次给大家分享一下现行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消防标准》()第5.2.11、5.2.12、5.2.13、5.2.14、5.2.15条,第5.2.1条对第6条的解释、第 5.2.17 条、第 5.2.18 条、第 5.2.19 条和第 5.2.20 条,请先阅读文章原文(为了方便大家对比,以截图的形式附上文章原文,截图下方有说明):

5.2.11 原文

第5.2.11条解释:各种石油化工工艺设备所占用的面积差异很大,少则数千平方米,多则数万平方米。例如,一个石化企业/一个连续重整装置占地为²,一个石化企业/一个乙烯装置占地为²。考虑到维护和消防要求、防止火灾蔓延、减少财产损失等因素,大型装置有必要利用道路来划分装置内的设备和建筑区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消防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利用道路将装置划分为面积不大于²的设备区和建筑区”,满足了大部分装置的布局需要。随着装置规模的增大,利用道路将一些大型石化装置划分为面积不超过²的设备区和建筑区已变得困难。将防火分区面积扩大至²的原因如下:

1 本文中的大型石化设备是指单系列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a的石化装置中的主要炼制工艺设备、/a及以上的乙烯设备、高压聚乙烯设备/a及以上的设备。 、/a及以上对苯二甲酸设备等

2、同一工艺单元内的设备必须一体化布置。例如:石化企业/乙烯装置的裂解炉和炉前管廊不能分开。裂解炉区(含炉前管廊)长180m,宽70m,面积²;某石化企业/a乙烯装置压缩区长164m,宽103m,面​​积²。

3 由于工艺要求,两个工艺单元之间不允许有道路分隔。例如:某石化企业高压聚乙烯装置中的反应区和压缩区在两个工艺装置之间通过超高压管道连接。超高压管道必须沿地面敷设,两台机组之间无法设置消防通道。单元总面积为²。

考虑到现有消防水平,增设部分消防设施时,限制以道路划分的设备及建筑区宽度不超过120m,并在设备及建筑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道路同时规定了宽度。设备和积木的面积可以适当扩大到²。为减少发生事故时设备与砌块之间的相互影响,便于消防作业,规定砌块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5m。当相邻的两个设备及建筑块的总面积不大于²时,相邻的两个设备及建筑块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小于15m。

设备占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是指设备内道路或设备内道路与设备边界之间的面积。在设备的布局中,首先控制每个设备和构建块的面积2。

5.2.12 原文

5.2.12 文章解释:工艺装置(包括组合装置)内的地面通常有较小的高差。但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工厂时,当工程土石方量过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必须采用阶梯式布置,即整个装置布置在一个平台上。两层及以上平面,控制、变电站、化学品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较高平面上,工艺设备、设备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地面平面上。以减少可燃气体侵入或可燃液体流动的可能性。

5.2.13 原文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_石油化工防火规范解读_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5.2.13 文章解释:加热炉一般为明火设备,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烟囱里没有火,取暖炉的火焰也不能被风吹走。但如果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设备大量泄漏,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加热炉,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明火加热炉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设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在异常情况下,明火加热炉可能会向炉外喷出火焰,并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如果分散,发生事故的概率必然会增加;另外,明火加热炉必须远离可燃气体、液化烃和醋酸。 B类和设备需要较大的防火距离。如果分散布置,势必会增加设备占用的面积。因此,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设备边缘。

5.2.14 原文

5.2.14 说明: 不燃材料制成的实心墙体能有效阻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火焰。因此,明火加热炉与露天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若设置不燃材料实体墙,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中9的规定。 .1,但考虑到明火加热炉仍须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防火间距仍应不小于15m,并对实体墙的长度有明确要求,以利于实施。有利于安全。

同理,当液化烃设备房和甲级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的一侧为不燃材料实体墙且无门窗开口时,防火间距可小于应符合表5.2.1的要求,但防火间距仍不小于15m。

5.2.15 原文

5.2.15 条文解释:同一建筑物内的房间火灾危险类别不同时,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性也会不同。为了减少损失,避免相互影响,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予以保护,并应置于建筑物的一端,火灾风险较小。

5.2.16 原文

第5.2.16条解释:装置的控制室、柜室、变电所、实验室、办公室等是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装置内的重要设施,也可能是火源,因此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具有A、B、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而应独立设置。

5.2.17 原文

5.2.17 说明:装置的控制室、实验室、办公室是装置的重要设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保护人员的安全,要求集中在设备外部。基于集中控制管理的理念,提倡全厂或考虑跨区域统一设置。如果生产要求上述设施必须布置在装置内,也应布置在装置内相对安全的位置。

5.2.18 原文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_石油化工防火规范解读_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5.2.18 条文解释:本条第2款规定的“高差不小于0.6m”是爆炸危险场所附加2区的高度范围。附加区2的水平范围为距释放源15~30m的范围。

第三款是发生设备事故时,有效保护室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材料实心墙”是按照现行防火墙的定义制定的。

第四款所称实验室及办公室,为人们共同工作的场所。由于布置在安装区域,一旦周围设备发生火灾事故,可能会危及人员生命。为了保护室内人员的安全,面向有火灾隐患的设备一侧的外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实体墙,不设门窗开口。制定第五款的原因是在人员集中的房间内设置含有易燃介质的设备、管道存在安全隐患。

5.2.19 原文

第5.2.19条解释:高压设备是指表压为10~的设备,超高压设备是指表压超过10~的设备。高压、超高压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设备的一端或一侧,以减少可能影响设备的事故范围,减少损失。

有爆炸危险的超高压甲、乙类反应设备,特别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可能分解爆炸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结构中。

超高压聚乙烯装置的釜式或管式聚合反应器采用防爆结构,与工艺流程中的前处理和后处理过程的设备共同布置。

5.2.2.文章原文

第5.2.20条解释: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采用框架布局增加了火灾风险,给消防和维护带来一定困难。装置内的设备应优先进行地面布局。

当装置占地面积有限等其他限制时,装置内设备可采用框架式布置,但框架数不应超过四层(含底层)。当工艺对设备布置有特殊要求时(如重力流要求),骨架层数无需限制。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