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审理半导体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原告索赔5000余万元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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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某研发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原告某公司自主研发了D-RIE介质刻蚀设备。原告发现,被告潘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及被告柯公司员工张某、赖某通过盗窃、偷看设备、超出查看测量范围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台湾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机器。中国某公司上述设备的商业秘密被某公司在后续诉讼中使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以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超出约定期限仍需保密的技术继续履行保密合同附带义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科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技术秘密,并将获得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最终因掌握直接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而获益。科某公司应赔偿损失。遂判决:有限公司销毁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介绍材料及照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90万元,并禁止有限公司、张某及其他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相关秘密。 。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进行了公正审理,依法认定涉案保密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仍构成商业秘密,竞争对手等当事人已获得该技术的专利权。以不正当手段掌握技术秘密,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有效保护了我国企业依靠自身科技攻关掌握的先进技术,维护了我国企业在该领域相关技术的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通过法律审判充分保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更多企业加大对“卡壳”技术的研究力度,更好地走出去,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也充分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二、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原告荣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材料进出口的企业。 2016年至2019年,原告与多家海外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从而掌握了这些国外客户的联系方式、产品需求、价格偏好等深入的客户信息,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加入原告,长期负责接待前述国外客户。 2019年7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上海鲁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本案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某为被告吴某某的配偶。法院从海关获取的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与原告前述境外企业客户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5万元。一万元。

2、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根据审理需要,致函海关调查,了解侵权人的交易状况。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一般商业交易规则。在侵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认定侵权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侵权。秘密。高额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也有效遏制了离职员工利用商业秘密变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与企业长期稳定的客户交易。权利人。

三、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情况

某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整合商品价格信息、库存(库存、待发货)信息等商业信息进行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建立并运营“折扣店扫描”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商业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商业信息,但仍付费使用他运营的微信小程序。 ,同时收取相应的会员费来赚取利润。经鉴定,商业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库存(库存和计划到货)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蔡某手机等中的“折扣店扫描”微信小程序及相关电子数据,与商业公司的经营信息本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的违法所得共计90万余元。

2021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2021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

2、案例分析

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可以促进权利人的商业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严格保护。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等新业态侵犯商业秘密,手段更加隐蔽,取证更加复杂。检察机关通过本案严格把握犯罪要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4、陆甲、陆乙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情况

2018年9月起,被告人卢某设立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后又违反与其原工作单位上海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简称B公司),利用B公司开发并采取保密措施开发《龙珠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并推出《龙珠Z斗士》游戏。在此期间,被告卢某甲明知上述前端代码是其原工作单位B公司开发的,并与B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帮助卢某甲在上述行为中使用——经查明,被侵权的游戏软件代码与B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代码实质相似。A公司在各平台发行《龙珠Z斗士》,违法所得140万元以上。 2020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卢甲、卢乙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卢甲、卢乙一年零九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2万元。

2、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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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的难点在于游戏软件代码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以及非法收入如何认定。检察机关围绕保密措施指导取证,听取专家鉴定意见,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商业秘密要求,为定罪奠定坚实基础。根据本案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按照被告实际获得的份额计算,更符合将利用商业秘密获取的财产利益视为违法所得的规定,体现了侵权原则。罪与罚相称。

五、青岛鑫谋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一、案件情况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靳某在上海麦某贸易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其他四人通过代持股份的方式共同设立青岛鑫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以下简称麦某公司)。 ),进而违反保密义务。金某、江某非法获取麦某产品的技术配方和工艺。龚某、孙某通过鑫某提供销售渠道,生产、销售与麦某类似的9种有机硅。产品。经鉴定,麦公司主张的9种技术配方与鑫公司生产的9种产品配方基本相同。两种产品的成分高度一致,属于同一种有机硅化合物。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21年4月,辛某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889万余元。

2022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鑫公司、金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2023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鑫公司450元罚款,并判处靳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款2元,价格17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案例分析

案件涉及的配方属于化工行业技术资料。专业性强、复杂性高,案件审理难度大。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信息+产品效果”双重比对方法查明,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配方与权利人主张的密点配方在部分原料名称、溶剂配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属相同。仍然相同。结合“数据新颖性检查+研发证据”,明确技术信息部分披露并不意味着全部披露,有效消除了被告主张的逆向工程抗辩。

六、徐某、上海恒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件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徐某2020年至2022年担任上海某房地产公司造价总监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艺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3家公司提交信息。招标单位披露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招标文件底价、工程清单、价目表及相关图纸等共计7项商业秘密。涉案三个投标单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经营活动。

本案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四名当事人共计罚款13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2、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泄密隐蔽,查证难度大,证据固定度极高。执法人员通过验证双方文件的哈希值是否一致,固定了当事人发送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案也是我市查处的首例建筑领域招投标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七、高(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离职员工吴某利用其原担任权利人公司生产总监的职务,将获得的部分风机图纸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设立高氏(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修改了一些图纸中的非关键部件。遮住人们的眼睛和耳朵。当事人以生产订单的方式委托外协加工单位生产加工扇子产品,并将生产订单和扇子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外协加工单位。经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科学技术**中心鉴定,上述图纸与权利人提供的图纸构成和实质内容相同,且上述技术图纸均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2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辞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通过“自行创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涉案当事人对技术图纸稍加修改,并辅以委托生产,企图隐瞒真相、逃避处罚。执法人员从外包加工单位入手,运用电子数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手段查明违法事实,由内到外突破,最终成功破案,将当事人绳之以法,体现了高水平。的专业精神。商业秘密执法水平。

八、上海大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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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公司员工陈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销售部经理期间,了解该公司的技术方案及与其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信息。2018年8月,陈某某辞职时并未删除含有上述业务信息的备份文件,并在汉某公司工作,负责产品研发和程序设计。 2018年11月,B公司在为B公司进行采购项目时,韩公司修改了A公司的报价图,并更换为B公司的名称,然后对B公司进行了报价并签订了商务合同。随后,该公司参考A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设计了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委托C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然后销售给B公司。具体技术资料上述图纸中的技术属于A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A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或授权,明知或应知陈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了A公司技术资料中的具体技术。图纸。虽然行事隐秘,但仍然利用上述技术图纸从事商业活动。大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韩氏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案例分析

本案是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查处成功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的成功解决,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坚决态度。

九、郑某为境外从事间谍活动、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间担任C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保密承诺书》等,负责保守C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有限公司的保密义务。

2021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接受某咨询机构公司邀请,成为该公司行业专家顾问。期间,郑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B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境外法人独资)的电话采访。尽管明知实际咨询方为境外机构,但他仍刺探C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先进技术研发进度、生产规划、现有产品实际产能等商业秘密,通过咨询中介公司非法向境外组织和人员提供,从中获利他们。

2022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境外间谍罪、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境外间谍罪、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案例分析

本案是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第219条之一增加“窃取、刺探、贿赂、非法向境外提供商业秘密罪”后,上海首例适用这一新罪名的案件。司法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把握新犯罪要件,严厉打击境外组织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依法维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法,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十、上海昆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件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一、案件情况

李某于2012年加入浩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2016年11月,李某强与他人共同创办上海昆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某公司)。 2017年2月从浩机械辞职,加入坤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运营。李某违反昊机械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昊机械“封边机”的技术资料和图纸,通过坤公司生产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昊机械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坤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坤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权适当,故裁定驳回坤恒公司的诉讼。

2022年2月7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查扣了侵权产品、犯罪工具及其他备案物品。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依法并处没收或者其他刑事处罚。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浩机械以坤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坤恒公司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全力支持原告浩德机械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2、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体现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智力成果,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豪德机械”系列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成功查处,是司法与行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积极探索和良好实践。通过民事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措施,展现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实现了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的统筹协调和联动,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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