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吴艳红,腾讯安全战略高级研究员
腾讯金融安全合规刘成飞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同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林某甲等8人使用第四方支付方式涉案46亿元的非法经营案被曝光,猖獗的非法第四方支付行业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规定+典型案例》,采取强硬立场,向非法第四方支付等网络犯罪宣战。它将给这些非法行业带来怎样的清理,还有待观察。今天鹅大师就再给大家上一课,看看第四方支付是如何被这些黑产业元素腐蚀的。
仅2018年,第四方支付相关案件数量就比2017年增加了6倍,随后每年以约2倍的速度增长。而且,只要涉及到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手段,涉案的资金流量很容易达到数亿,这是一个天文数字。
2020年,苏州市公安局网信部门破获涉及第四方支付案件9起,涉及第四方支付平台约40家,涉案总成交额超100亿元。张家港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为网贷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渠道的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79人,总资金逾4.8亿元。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成功拿下17家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资金流超10亿元……
你从未听说过的第四方支付有何玄机?
要说清楚第四方支付,还得从第一方支付说起。
以前,鹅先生出门时,口袋里总是揣着厚厚一沓现金。他总是一只手拿出钱付款,另一只手送货。他满脑子都是钱,这是第一方支付,实物支付和货币支付。
后来,出门带钱的风气越来越少了。而是使用工农建交等各种银行卡。 Go大师负责刷卡,银行负责给钱。这是第二方支付,由类似银行的机构进行支付。
后来移动支付问世,微信、支付宝等成为更时尚的支付方式。 “手机在手,我拥有全世界”,给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类银行与商户之间的第三方平台依托第二方支付,实现更加便捷的移动支付。这是第三方支付。常见的有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
但现在,当 Go结账时,服务员甚至不问“用微信还是支付宝付款”,只是扔一个二维码给 Go。无论你用微信还是支付宝扫码, Go的钱都可以成功转账。店主的口袋。此类支付通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接口、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接口等,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并为用户构建更加便捷的支付通道。通常称为第四方支付。
看到这里,您可能会想:第四方支付非常好用,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移动支付体验。最高检为何如此严厉打击?
事实上,并非所有第四方支付都是非法和犯罪的。
除了支付方式不同外,第四方支付与二方、第三方支付通常还有一个根本区别,即从事二方、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必须拥有国家许可的相关金融牌照,持有持证上岗,并就业。严格监管。第四方支付通常没有金融牌照,这决定了其只能提供聚合技术服务,无法触及金融服务。一旦完成,就涉及违法,更有可能被用来帮助违法犯罪。
一是商户资金不能碰,“二次清算”模式不允许。
为什么国家要求支付机构必须持有金融牌照才能运营?因为涉及到资金的沉淀和清算,所以资金保留在支付机构手中。这两个环节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出大事。轻则卷款而逃,商家则血本无归。严重时会危及国家金融稳定,使银行陷入危险。所有合法的生意都通过私人渠道被非法化。
第四方支付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受严格审查和严格监管。如果它代为收到支付给商户的资金,然后与相应商户进行结算(这就是“二次清算”),势必会滋生严重的财务问题。风险对公共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打着羊头卖狗肉,打着第四方支付旗号从事非法支付结算。
一些第四方支付和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支付结算体系。他们利用金融、支付机构的合法支付渠道,为赌博、色情、诈骗、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充值、提现等服务,并从中牟利。提取巨额费用。在金融创新的旗帜下,实际上聚合了大量的收款账户,通过个人转账、虚构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流转。他们所做的就是洗黑钱。此类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互联网黑产业的“金融结算中心”和“宠儿”,并成为犯罪团伙打着合法幌子的“财务管家”,帮助其逃避资金监管。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关注和攻击的对象。
非法第四方支付《真理与魔鬼一样高》
为了在各种打击中继续生存,非法第四方支付催生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企业账户成为“新宠”
据Go大师介绍,公司对公账户是银行为企业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结算、现金收付及其他资金交易,包括基本账户、普通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其中,一个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目前,在非法第四方支付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利用公众账号向支付机构注册商户的黑色产业链,甚至出现了公众账号“众包”模式。非法第四方支付产业链为何越来越青睐公众号?
与个人账户相比,公众账户更具欺骗性,更容易获得受害者的信任;同时,企业业务往来较多,频繁向对公账户转账较为普遍,不易被管理部门发现;并且,对于公众账户的每日转账限额较高,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洗钱;最后,对公账户转账、支付的核查和冻结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难度大,不能紧急冻结。
目前,利用公众账号可以从黑色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赚取高额利润。据Go大师介绍,一个企业账户的价格在5000元到8000元不等,部分企业账户可以达到元到元。聘用的兼职人员每单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福利。
从管理角度,央行取消了企业银行开户审批;与此同时,政策的放松也带动了监管措施的放松;而一些银行在对公账户开立过程中的尽职调查漏洞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被利用。
(二)对灰黑产品的恐惧“大树引风”改为“断成碎片”
非法第四方支付需要控制大量账户和大量收款码,才能更好地隐藏资金流向。但账户聚合很容易被监管或机构风控识别,利用众包向普通用户“租码、租账户”已成趋势。这种“众包、租赁代码”的方式催生了“跑分”群体。
他们的宣传文案如下:
然而,真的有这样一份“足不出户、无需投资,轻松日赚千元”的合法工作吗?如果是的话,下次请鹅师傅一起致富吧~
事实上,“跑分”团伙参与了网络犯罪团伙的洗钱过程,为网络黑品逃避监管提供帮助。为什么这么说?请看下面的图片:
可见,“分数对标”群体眼中的“高薪工作”,实际上聚合了大量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支付代码,解决了他们非常麻烦的账户问题。通过各个私人账户提供的收款服务,隐藏其庞大的资金流向,最终通过多级转出转入,实现资金链空间的跳跃。这种更加“安全”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非法第四方支付的青睐。
(三)设计收钱交易环节,试图不再“引人注目”
非法第四方支付主要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现金流服务。然而,由于简单的“转移方式”,大量的转出或转入很容易被识别和监管。但如果处于变相的“交易模式”,就很容易逃脱监管。
一是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例如,利用某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充值平台,以真实电话充值的形式掩盖非法网站客户的资金。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虚构产品的案例。例如,于强、吴志成非法经营案中,该团伙搭建“艺龙管家平台系统”,打造众多交易渠道,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支付接口,在平台上收取款项。虚构红木交易的理由。付款后,于强等人将资金归集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然后重新分配资金,最后通过另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到指定账户。
二是利用电商“空包”进行欺诈交易。例如,如果您在电商平台注册并开设大量店铺,并使用店铺二维码作为支付码,非法网站客户扫码支付后,资金就会进入电商。平台账户。代收团伙随后根据电商交易规则,从“空包”网站购买快递追踪号码,表明货物已经发出并签收,然后将这些非法资金提取出来。
作为网络犯罪的“金融结算中心”,它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非法第四方支付是犯罪团伙资金流向的核心,堪称非法网络产品的“资金结算中心”。
那么,非法第四方支付涉及哪些犯罪行为呢?
(一)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是非法网络产品的“资金结算中心”,其为非法网络产品提供的金融服务属于协助行为。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合法经营的第四方支付公司,如果为非法网络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也可能构成本罪。
(二)洗钱罪、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为洗钱罪上游规定的八项罪名,均构成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修改了洗钱罪,将“自我洗钱”纳入该罪范围,同时加大了对洗钱行为的经济制裁。如果非法第四方支付服务类型不属于洗钱罪的范围,则可能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
(三)非法经营罪
第四方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违法支付结算资金超过5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账户是非法第四方支付的重要“法宝”。非法第四方支付往往与数据灰色行业合作,通过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如果获取了信用卡信息,就可以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碍公共秩序罪。信用卡管理;如果获取信用卡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非法第四方支付还可能与犯罪团伙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可能构成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