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东华大学落实“三主一”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单次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政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决策程序
1、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新建基础设施项目、新建重大项目、校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500万元(含)以上重大资金使用和动员(不含人员)工资)。
2、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设备和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基础设施及改造项目;以及学校购买的汽车。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系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院系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重要专项建设10万元(含)以上; 2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5万元以上改造工程; 5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经济活动项目。
4、经学校预算批准的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购置重要设备等,无需经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5、决定大额资金使用的各类会议均须有会议记录,并由正式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第五条 审批机关
1、批准大额资金采购设备、材料、物品。缴费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超过100万元(含)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其中,购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附有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者学校预算方案。 2、工程项目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按照《东华大学基本建设(改造)管理办法》运作。各部门建设项目的项目资金,根据工程合同、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者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须经主管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财务部处理付款。学校讨论的重大项目,付款时须附相关决议。
3、科研项目大额经费支付的审批。大额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超过5万元(含)的经费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超过100万元(含)的经费须经学校分管科研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财务处支付。
科研项目对外经费、外包支出、科研设备、材料等属于对方所有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并须经学院负责人和科研单位审核。付款前请先联系研究办公室。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直接负责,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督责任。大额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或者科研合同编制。
4、其他经济活动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批。经济活动中缴纳的经费数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系主要领导批准。缴纳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支付。 5、涉及人员费用的大额财务支付。学校向职工发放月工资、津贴和补贴,向学生发放奖学金、助学金,以及教职员工的住房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由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决议支付。学校常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室会议。其中,单笔付款超过100万元(含)的,由财务总监审核。
六、设备、材料、加工品等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理。购置超过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七、负责审批的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控合同中的比例分期付款协议,不得擅自批准提前付款或提高比例。第六条 使用大额资金时,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合同未成立,则不会付款。物资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部审核签署,工程项目合同由基建后勤部审核签署,其他经济合同由学校授权部门审核签署。未经授权的部门不得与外界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条 支付申请。各部门使用大额资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的,需到金融网站下载《东华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科研项目大额经费支付,下载《东华大学科研项目大额经费支付审批表》,按内容填写,按审批权限签字,提交连同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及账号、有效经济合同、发票及其他有关原始单据或凭证)送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财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后的审查,审查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并签字,并将银行对账单报学校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稍后存档。
第十条 不按照本办法经营,擅自使用大量资金的;未经按照规定批准,将大额资金拆散的;对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利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各部门要建立5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后勤集团、校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三、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学校1998年6月制定的《中国纺织大学大额经费使用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