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类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投资。其他方式。以补偿形式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债权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
2、由无关第三方提供、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投资;
3、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其他负债性质的债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偿还本息、投资方拥有企业净资产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三)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支付。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比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不再扣除。其中,关联方债权投资与金融企业股权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完成投资的企业投资者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未足额缴纳的企业投资者是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的利息。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资本。该费用不属于企业的合理费用,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计入计算范围。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计算不可扣除的利息,以企业各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一年内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计算期间。每个计算期间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乘以该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金额。公司未缴注册资本与期内借款总额的比例按下式计算:
企业各计算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当期借款利息金额×当期未缴注册资本额÷当期借款金额
企业当年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总额为当年各计算期间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金额之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扣除利息费用=实际年度支付的所有关联方利息(2008)第121)。关联债权股本比例是指企业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全部关联方接受债权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的比例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比例中,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权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关联债权比例=当年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合计全年各月平均股权投资额
在: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股权投资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所列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为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为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际实收资本(股本)金额等于股权投资金额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股权)。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利息按照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总额的比例计算。 、在关联方之间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税负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者间接向境外关联方实际支付的利息,视为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与利息各自适用所得税率的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预扣所得税多于按股利计算应缴所得税时,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第九十条 企业未按照要求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债权比例等符合关联债权投资原则的,正常交易的关联方利息支出,超过标准比例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实际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关联债务-股本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提供资本弱化相关特殊事项的文件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规定与资本弱化相关的特殊事项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债务能力和融资结构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及其他股权投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以及收购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和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投资提供的担保条件和条件。
(八)担保人的身份及担保条件。
(九)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和融资情况。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信息。
2. 要点提取与案例分析
(1)实际扣除: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之间的差额计收利息。时期。 ,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当由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案例一:2025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同意张某于4月1日、7月1日各投资400万元;张某10月1日仅投资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公司2025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方法一:2025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利息=2800×7%-[2800×7%×3/12×400/2800+2800×7%×3/12×800/2800+2800×7% × 3/12 ×200/2800]=196-24.5=171.5(万元)
方式二:2025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利息
=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 (万元)
(2)限额扣除: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以下简称同期不超过同笔贷款)
1、非联营企业
无论债务股本比如何,均不超过同期相同的贷款金额。
2、关联企业
同期同一笔贷款除外:
(一)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支付。关联方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财务类公司为5:1,其他公司为2:1。超过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本期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