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职业能力(试行)》等5项专业标准已经中国税务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上述指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国税务协会业务标准部反映。
附:税务局:
1.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能力(试行)
2.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试行)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及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指引(试行)
4.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试行)
5.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涉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 年 7 月 19 日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能力——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1.1号(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平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基本指引(试行)》和《税务师 根据《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取得并保持应有的专业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水平的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
(一)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并胜任涉税专业服务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包括基本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实践经验、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二)基础专业知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不断了解和掌握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包括税务、财务会计、相关法律、信息技术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涉税专业服务。 。
(三)专业资格,是指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
从事专业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涉税鉴证、纳税审核业务的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四)实践经验,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具备的知识或者技能,包括在涉税专业服务实践中积累的业务经验、经验和创新方法。
(五)职业技能,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完成一定专业任务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的应用能力、税务稽查技术、人际沟通能力等。技能、企业管理能力等。
(六)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管理专业能力,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务筹划建议能力、税务佣金差额审核核对能力、业务报告能力等。写作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身份识别处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具备不同的专业能力。
(七)职业道德,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勤勉、全面、及时地完成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专业基础知识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基本专业知识。
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3) 国际税务;
(四)涉税服务行为。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法操作、税法制定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专业知识.;
(2)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与国际税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务合作等国际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践,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的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行政监管制度、行业自律管理等;税收征管;涉税专业服务流程和方法;涉税会计;税务申报代理服务;涉税认证、税务审核服务;税务咨询服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行政诉讼代理、涉税培训、纳税服务信息管理等涉税服务实践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以下领域:
(一)财务;
(2)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与财务预算、融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财务专业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的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体系。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法律专业知识;
(二)行政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许可法律体系、行政处罚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涉税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专业刑事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以下领域: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2)信息非物质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计算机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质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与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和处理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实践经验。所谓实践经验包括业务经验和业务经验。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六条 从事专业税务咨询、税务筹划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执业涉及行业领域、目前职级、出具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频率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量;
(二)执业涉及的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所在机构的现任职务级别,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率,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平台上分享典型案例或者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四章 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的适用能力,是指提供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并广泛运用的能力。专业服务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税务稽查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为税务稽查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查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比较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以适当的沟通、信息传递、团队合作、合理判断和有效决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具备的业务视角和管理意识。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注重高水平专业技能的培养。高级职业技能至少应包括:
(一)能够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
(2)调查能力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精神的能力;
(4)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专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矛盾的能力;
(七)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收差异调整能力、核查审查能力、纳税筹划建议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等。 。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向、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本质的能力;
(二)税收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认识税收差异、准确处理税收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计能力,是指能够熟练运用税务审计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识别和证明,并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税务法律法规;
(四)提出税务筹划建议的能力,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的税务筹划建议和纳税方案;
(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是指能够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规避风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税务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等涉税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需要具备基础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核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实践经验以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务筹划业务和税务咨询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验。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
(一)以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为基础的领导能力;
(二)能够在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得出结论;
(三)具有承担和维护客户及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能够合理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
(五)有能力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六)对已履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具有咨询、评估和讨论的能力。
第六章 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纳税审核服务,应当保持实质独立性;在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时应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谓勤勉尽责,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估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精神。商业法规的要求。和专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反映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要时寻求专家和其他第三方的建议和帮助。
第七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应当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四条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和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给予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获得和保持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暂时中断执业,仍愿意继续执业的,应当在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继续职业教育,以保持执业资格。涉税专业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税务代理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2号(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税务监管办法》,相关专业服务(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国家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基本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一般税务咨询业务。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评估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专业能力,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二)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提交业务结果,确保委托人按时完成税务办理;
(三)咨询意见与委托人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2)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
(三)委托人的要求违反职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开展的情形。
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的,应当按照协议收取费用,并对已完成的事项作出免责声明。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这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税务代理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托、业务规划、业务实施、提交业务成果等各个业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服务项目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将执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业务定义和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就委托人日常税务事项提供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一般税务咨询服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事项办理指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等事项。
纳税申报咨询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为帮助客户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涉税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为客户提供税收政策、纳税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等服务。附件材料的准备、收集、确定、申请文件的提交等事宜的咨询服务。
涉税咨询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纳税证明、税务风险应对等税务事项指导的服务。
提供税务信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征集的税务法规、公告、通知等税务信息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解答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业务事实,向客户提供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般税务咨询服务的主要目标是:
(1) 增强客户对税法的遵守;
(2)提高客户的税务办理效率;
(3)降低客户的税务处理风险;
(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委托人税务事项的办理。
第三章 业务经营与委托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流程指引(试行)》的要求,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决定是否办理:接受委托:
(1) 委托人诚实、正直、可靠并遵守税法;
(二)委托的目的和目的;
(三)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及实施情况;
(六)曾受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性质;
(七)客户对财税知识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九)税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
第十二条 调查评价范围可以根据服务具体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前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业务成果表现表、报送方式以及协议延期、终止、或单独协议。就业务委托协议状况等事宜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背景或者理由;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经营成果的形式和报送方式;
(七)服务费;
(八)需要单独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