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为促进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应用基础
(一)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在指导一、二级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上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三类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维修操作人员的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积极指导《汽车维修行业开放条件》(GB/T),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箱、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等特约维修操作人员对准业务,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实时采集。
(二)规范数据时效管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系列标准完成费用结算后,实时、准确、完整地上传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数据,提高数据时效性上传。要加强对新开业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数据管理,提醒经营者完成营业登记后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3)提高数据传输质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公布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或移动APP名录,方便汽车维修经营者选择和使用。独立使用,提高数据填报效率。方便、标准化。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启动数据异常值自动提醒等服务功能,方便数据核对。对于数据造假、遗漏等行为,要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者及时整改。
2、突出公益属性,优化便民服务
(四)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各级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凸显汽车维修数据的公益性服务属性。在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免费为车主提供车辆维修信息查询服务,并向交通、商务等部门免费提供维修信息查询服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应信息查询服务,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基本信息和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广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公共服务、数据采集等功能,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并向社会公开全省汽车数据。维护操作数据收集和分析报告。
(五)丰富便民服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运营单位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信息;分析维修市场规模、经营服务活动、汽车零部件质量、车辆典型故障等。进行分析判断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出车辆维修流程指导、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开展维修提醒、专家在线故障咨询、远程智能诊断等服务,向车主宣传正确的汽车使用和保养知识,倡导科学用车保养车理念提高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使用的“粘性”。
(六)完善车主评价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进一步完善和完善车主对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参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第3部分:数据要素》实行五分制评价》(JT/T 1132.3)系统,方便车主对维修质量、维修效率、维修收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多种方式展示车主综合评价结果,供公众参考通过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全国互联网道路交通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
3、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服务领域
(七)促进和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车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维修服务;要加强汽车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认真总结不同类型、不同品牌车辆的季节性、区域性和共性问题,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供应和维护。与配件公司需求对接,精准调配相关配件,减少车主等待维修时间;要与相关部门密切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事故车辆维修“直赔点”、精准定损等工作,为公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汽车维修服务。
(八)推动车辆技术进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托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加强车辆故障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准确识别易发、多发的技术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给汽车生产和零部件制造企业。法规。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通过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报告车辆及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缺陷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认存在质量缺陷,依法需要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相关整车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九)提高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实施效果。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制度的通知》(环汽企[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排放检验系统和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推动联合监管执法,加强排放检测比对,推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和车辆排放性能保养(维修)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现闭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排放性能保养(维修)站对排放超标的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合理维护,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车辆污染治理水平。
(十)促进二手车交易透明化。在依法保护数据安全、保障车主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地方交通、商务等主管部门可按照《二手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索有条件向二手车领域开放相关数据查询服务。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中的数据脱敏后的法律。推动二手车交易透明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试点,依托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数据,为出口二手车提供车辆维修证明,助力我国二手车出口。
(十一)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化追溯管理。地方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协调推进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与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加强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废钢铁和废轮胎。共享垃圾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方面信息,推进信息化追溯管理。鼓励各地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公布具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废水、废气检测企业信息,方便车辆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及时转移危险废物、依法检测废水、废气,促进汽车维修绿色发展。
4、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二)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运营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有效保障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数据安全可控。要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权限管理,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访问机制,有效防范越权访问风险。要事前严格审查数据应用,事中留下痕迹,事后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要加强和规范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企业的管理,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和非法获取。防止非法使用,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加快发展汽车维修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要建立全省汽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收集录入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传输、车主服务评价、业务备案事项抽查、群体性投诉处理等信息,实现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息与同级“信用流量”网站技术对接及合规性可查。要强化守信激励,积极推荐信用等级高、车主服务评价良好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申请车辆排放性能养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和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对于严重失信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十四)加强动态跟踪评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评价,加强对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数据采集范围、传输及时性、安全管理、服务便捷、应用效果等方面的跟踪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的突出问题,持续完善数据分析和应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水平。
(十五)强化基础运行保障。部级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运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紧紧围绕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工作投入,强化技术支持。支持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保证系统自主可控、安全稳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同级电子健康记录系统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积极完善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作为“我为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切配合,加强业务协同,齐心协力,推动建立安全稳定、普惠便民、开放共享的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系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汽车后市场的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