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即自“出票日”起至“承兑汇票有效期届满日”止。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日期为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二年内终止。汇票上的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汇票权利消灭。
2、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对前方享有追索权;超过该期限后,不再行使追索权。
3、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对前方的追索权自结算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后消灭。超过该期限不行使的,追索权即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提醒付款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付款前必须向承兑人提示承兑。根据受理是异地还是同城,应当给对方足够的交涉期限。提示付款的期限为账单到期日后十天。
5、银行承兑汇票拒付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承兑提示书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接受,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票据法》规定,收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如果接受附有条件,则视为拒绝接受。
六、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催申请的有效期
《票据法》规定:票据遗失的,应当自挂失、止付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文书丢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
七、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及提醒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规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八、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该汇票权利的,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做出判断。判决仍需在生效前15天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扩展信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受理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与受理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良好,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款项。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付款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姓名;
(五)收款人姓名;
(6) 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名、盖章。
缺少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当由在承兑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的正文。实际操作中,打印在票据正面的上方,抽屉无需单独记录。
无条件付款授权是付款声明。实践中,也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表述为“此汇票到期日付款”、“请承兑此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语句。抽屉不需要单独记录。 。
确定所需数量。账单上记载的金额是必须确定的,而且只能以金钱为基础。记载的票据金额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1的规定书写。大写字母金额必须与小写字母金额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该账单无效。开出的汇票金额不能变更,变更后的汇票无效。
收款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委托支付汇票上记载的汇票金额的银行。收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成为汇票债务人,但必须受其承兑。汇票承兑前的收款人为出票人,承兑后的承兑银行为收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收到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的原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姓名不能变更,变更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发票日期必须按照《付款结算办法》附件1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可变更,变更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可转让”的汇票即失去流通性,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签名并盖章,且签名必须清晰。
当出票人将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时,票据的签发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收款人提示汇票并要求收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是持票人实际向收款人提示票据,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