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2025-01-10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均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审批的,暂发给《开户审批通知书》。 《开户登记证》将在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 2003年9月1日之前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账户管理制度上线后,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审核开户银行提交的开户材料。其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开户申请书中提交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后,连同存款人开户证明复印件,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签发《批准开户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送的存款人开户信息副本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人的规定审核其提交的开户材料。的“措施”。符合开户条件的,暂不办理开户手续。请勿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且《办法》规定存款人应当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的,存款账户自2003年9月1日(含)起开立 9月1日之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须核发开户许可证。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

对《办法》施行前开立并已委托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储蓄账户(包括已申请的信用卡、借记卡)存款,银行可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交易时,办理确认手续。单位统一为个人办理工资发放账户的,视为已办理确认手续。

3、关于无名个体工商户预留的银行签字

根据《办法》规定,无名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当由“个体工商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名称组成。因此,无名个体工商户预留的银行签字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一致。个体工商户保留的银行签字必须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名称。

4.关于各类应用程序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存款人申请开立法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法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表》(以下简称法人开户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司法人章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表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有关联关系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权或者控制关系; 2. 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其他有相关利益的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2)并签名。

(二)账户变更或注销申请。存款人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时,应当填写《银行结算账户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亲笔签名。 。财政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含登记验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或者账号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银行结算账户内容应报送中国人民政府当地银行分行续发开户批准通知书。

存款人申请注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银行结算账户注销申请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或他的个人签名。

(三)补发开户批准通知书申请表。存款人遗失开户批准通知书的,应填写《开户批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附件5),并加盖其单位保留的银行签名。

各银行可参照附件申请表并根据银行需要印制各类申请表。但打印的申请表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的记录项目。

5、开户审批通知书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分行负责印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户批准通知书。附开户批准通知书格式(附件6),按开户登记证明进行管理。存款人签发开户批准通知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签发开户批准通知书时,应在开户批准通知书上填写开户批准文号,并加盖“专用账户管理章”(附件7)。开户审批号是按照以下规则手工编制的:

1.开户批准号由十二个定长字符组成,具体结构为:X(账户类型)xxxx(地区代码)(存款人编号)。

2、账户类型为1位定长字符:J代表基本存款账户; L代表临时存款账户; Z为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 区号是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号码为7位固定长度号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当地银行类型分配编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制。

六、关于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可以参照《银行与存款人办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载明,也可以由银行另行准备。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验证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但组织机构代码并不是开户的必要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提取现金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提取现金的通行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点,《办法》实施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将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提取管理的通知》建立大额现金提取提前预约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银发[2001]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1号)、 《大额可疑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2号) 根据规定,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九、军队、武警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办法的规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分行转发本通知至所在省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位于。

附件:各类申请表及开户审​​批通知书、专用账户管理印章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2003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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