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制度:县委办主任职责与定密责任人确定程序详解

2025-01-11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和定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秘密》、《国家秘密管理暂行条例》和《派生国家秘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办公室主任是单位定级工作的法人负责人,全面负责定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级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作为定级责任人,负责定级的具体日常工作。

除密级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审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公布。

第三条 确定定级负责人的程序:一般由保密业务单位根据条件提出人选,然后由**部门综合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并报法律分类负责人确认。

第四条 定级负责人名单及其定级权限应当以内部文件、公告等书面形式在单位内公布,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定密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公布,并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负责人提出的国家秘密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在本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仍然存在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变更或者终止的决定; (三)参与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名录的制定、修订; (四)对不清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什么级别的事项,初步制定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由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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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单位不具有法定定级权。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委办公室申请授权。

第七条 负责人是指按照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办理、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主办方应当纳入保密人员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认定程序:

(一)主持意见。产生国家秘密时,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相关事项范围,提出拟定级处理事项的意见,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并书面注明拟定级事项应给出保密级别、保密期限、知识范围和依据及理由,并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加注国家秘密标志,并提交定密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分类负责人应当对负责人提出的分类意见进行审核,依据和理由充分的,批准分类。发现分类遗漏、错误、不准确或依据不足的,应直接更正或退回重新处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者终止,遵循“谁决定就改变、谁公开谁公开”的原则。每年将审查一次。符合变更或者释放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程序如下:

(一)负责人提出变更或者公开国家秘密事项的建议,填写变更或者公开国家秘密审批表,并报定密负责人审核。

(二)定密负责人应当审查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公开的负责人的意见,并签署是否同意变更、公开的意见。不准确的变更、取消意见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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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涉密衍生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泄露因执行、处理涉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的活动。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同时也是派生国家秘密的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公开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处理涉密事项所产生的事项(简称派生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与涉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涉密事项的; (三)对涉密事项进行汇总、编辑、整合、提炼; (四)原涉密机关、单位对涉密事项的使用情况有明确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程序与国家秘密的确定程序一致。分类的推导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注明负责人、分类负责人以及分类依据。分类依据必须载明依据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保密级别、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衍生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者撤销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的国家秘密变更或者撤销程序。负责人应当根据涉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或者公开,提出派生国家秘密变更或者公开的意见,报定密负责人审批,并作出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应当载明负责人、涉密责任人、涉密事项、涉密点的变更或者解密情况,以及解密后对涉密事项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或者披露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执行或者办理的涉密事项未经变更或者解密的,衍生的国家秘密不得变更或者解密。正在执行或者办理的涉密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密的,衍生国家秘密的密级、有效期、知悉范围应当及时相应变更或者解密。

第十五条**工作领导小组发现分类负责人和分类负责人不当的,应当及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纪律和法律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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