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川
国家审判专家、WIPO仲裁员
专家陈金川就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版权制度应该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但在现行制度下,人工智能产品的性质和特征应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专家陈金川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规定,输入关键词、设置参数、最后选择所需图片,不属于创作。
陈锦川专家还从思想表达、作品表达形式和创作方法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品。基于现有作品与衍生作品的关系,专家陈金川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品虽然包含大量来自现有作品的内容,但用户对生成的内容并不拥有版权。
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品的数据本质
宋红松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红松教授分享了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品中数据的本质以及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和使用。他指出,人工智能产生的艺术品在知识产权法中定位存在困难:首先,它们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其次,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艺术品可能获得发明专利,但专利法中对自然人发明人规定的条件仍然难以绕开。此外,将用于生成结果的人工智能代码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相对容易。宋教授提出,数据保护不是保护信息本身,而是保护数据的收集和有效控制状态。
艺术法视角下合理使用的界限
于风雷
天津大学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于风雷教授结合自身学习经历,分享了他从小追求艺术创作,到“以法律为工具”致力于艺术作品保护的宝贵经验。我们以《艺术法视角下的合理使用的界限》为题,探讨艺术创作与复制的关系;材料的使用与创作作品的关系,并重点关注合理使用原则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的适用。把法律解释清楚。
于教授首先提出艺术法的概念应该更加概括和细化。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他认为艺术品法是指涉及艺术品创作、流通、收藏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以AIGC平台第一起侵权案件为切入点,我通过自己的创作经历指出,复制是手段,素材是训练,“创作”是作品,因为“创作”是珍贵的、稀缺的、是作品。需要脑力劳动,即有大量人类参与的“创作”才能称为作品。 AIGC时代海量产品的产生,不能简单地用传统的“想法-表达二分法”来应对。认为仅通过输入提示指令由人工智能完成的产品至少不能被版权法认定为作品。
于教授进一步以《大闹天宫》、《黑神话悟空》的成功案例为例,结合对“不定型”表演作品保护的规定的增加,阐述了“二次创作”衍生作品的新创作模式“在 AIGC 时代。提出,当表达不再稀有,人们的创作灵感和审美选择将是未来新创作模式的核心价值表达。指出,由于AIGC培训教材需要大量复制,与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很难认定AIGC培训教材属于合理使用。
最后,于教授指出,由于“三步检验”内容抽象,实践中往往借鉴美国“四要素法”,存在“不盈利”的风险。 ”将被视为确立“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有的法院反而寻求以转换理论来解释“合理使用”的合理性,但利润因素在“合理使用”认定中的适用规则尚未明确。提出AIGC时代的培训教材应受到控制,尽量减少对版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且存在“牟利”的可能性。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的“营利”行为才是可以容忍的。
艺术品财富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恽大辉
北京市昊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恽大辉研究员分享了艺术品财富管理的法律问题,包括艺术品财富管理的逻辑、内容、传承工具,以及数字化对艺术品财富管理的影响。
艺术品是交易标的,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需要财富管理。艺术品财富管理包括风险管理、价值与收益、资产配置和流动性管理。艺术财富传承的工具包括礼物、遗嘱、信托结构和大额保险单。艺术品可以作为一种实物投资和贡献,具有价值激活、价值放大等功能。数字时代对艺术品财富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时代带来了创作手段、传播方式、创意载体的识别与追溯、交易模式等变化,给艺术品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的财富形式,具有合法性、可交易性,为艺术品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最重要的是艺术不是免费的
周林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
周林主任首先比较了艺术家和律师在“艺术自由”方面的“异同”:虽然两人的表达方式、工作重点和理论基础不同,但他们都承认艺术是自由表达。人类(艺术创作)既强调“责任”,又强调“规则”。艺术的目的与法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福祉。艺术是人类最好的证明。艺术法是指适用于与艺术创作相关的成果、活动和市场的法律法规的集合。艺术法理论是指试图回答法律(政治和社会生活)介入或理解艺术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法律干预所产生的现实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而形成的假设。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运用艺术法理论来消除人们对艺术与法律的误解或误解。最后,周林主任特别指出了伪智能(AI)的概念。从艺术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只是一种信息(处理)工具。在人类发展的“信息链”中,艺术家只是“艺术信息的生产者”。艺术与表达自由密不可分,但这种自由是有代价的。
讨论交流
第一场比赛
主持人:张平
北京大学教授
19日下午的上半场会议由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主持。张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为下午与会嘉宾的精彩演讲提供了灵感,并开启了下午会议的热烈讨论。
好的问题比好的概念更有价值
张光帅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授
张光帅教授结合近期对生成人工智能(AIGC)艺术创作的思考,提出“好问题比好概念更有价值”的观点。 AIGC时代,设计师从用手创造转向用“嘴”创造。 AIGC的艺术创作优化了流程,但也带来了版权纠纷。以问题为导向的AIGC创作模式探索经历了从提出问题到AI前溯源,再到反馈后进一步修改创作、选择和确定的过程。同时,从知识产权角度总结出一条确权路径,即数据-语料库-语料库-模型-提示词-区块链(区块链确权)。
创意制作中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再现性判定及版权保护
郑浩文
艺术家、策展人、研究员
作为艺术家、策展人和研究者,郑浩文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技术创新性地提出了再耕耘的理念,并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图像在创意生产中的艺术性、原创性和版权归属。他结合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专业和英国皇家艺术学院美术专业的学术背景,通过个人创作实践展示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当代艺术中的应用潜力。郑浩文强调了界定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提出了艺术性强、营利性、非营利性的作品和图像产品的分类标准,构想了“连锁版权”保护模式。他期待资深学者引领人工智能相关艺术规律的完善,并相信美术学院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从物权到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我国艺术品法基本理论的确立
卢友民
西安美术学院教授
西安美术学院卢友民老师介绍了西安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专业艺术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探索。他从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艺术法的渊源出发,讲述了版权的概念及其在艺术法中的应用。体系中的地位、我国艺术法基本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艺术家权益的保护和实现、艺术品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机制的构建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在数字时代。结合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指出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艺术品鉴定、艺术品估价等。最后,我们回到艺术品的教学内容上。法学课程,包括艺术法的概念和本质作用、艺术市场、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等。
法哲学视角下的人工智能视觉艺术分析与规制
邓社民
武汉大学教授
邓社民教授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的冲突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侵权问题。首先,人工智能如果在训练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就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其次,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作品时,在用户提示下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以及“作品”的归属问题。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条件下是否适用安全港规则、人工智能服务商如何应对侵权等问题也引起关注。最后,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如何平衡版权人利益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未来,人工智能将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颠覆性技术和未来产业。因此,一方面,法律要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新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深度伪造的法律规制,防止人工智能侵权和社会危害。
人工智能对中西绘画艺术影响的差异
宋树林
山东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
宋树林副院长的演讲重点是“人工智能对中西绘画艺术影响的差异”。他认为人工智能与艺术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技术与艺术的关系。科技和艺术的核心都是创造,但科技主要给人类带来物质进步,而艺术则满足人类精神需求。没有艺术,技术将在一定程度上日益限制人类的想象力。技术作为一个整体在不断发展,但艺术并不总是一样的。同时,他还从国画的笔墨材料和文人文化出发,结合自己的艺术创作经历,阐释了中国画艺术的独特性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对中国画艺术影响的差异性。中西架上绘画。他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高质量的工具,可以为艺术家的创作提供新媒体和图像参考。它也是当代艺术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将为艺术和艺术提供投资。它可以为产品鉴定、艺术修复、设计等领域赋能,但和历史上出现的所有科学技术一样,它无法完全取代人类艺术家。
座谈会
采访者:杨红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讨论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杨红璞先生分享了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他表示,人工智能已经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但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都无法取代法官的判断。同时,他认为人工智能应该作为一种辅助技术来发展,而不是一个端点。此外,他还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是否具有版权等大问题时,我们也可以关注一些小问题,通过民间救济的方式探索和细化权利协议。
采访者:张毅
广东美术馆展览设计部馆员
张毅老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人工智能问题提出了宝贵的见解。在他看来,大家都在讨论人工智能,谁才是艺术品真正的主人,提供创造力的人?还是执行创造的AI?从理论角度讨论这些问题很重要。具体来说,有开源人工智能模型,也有像 Open AI 之类的非开源模型。非开源模型最多提供一些AI接口。
AI能否成为作品的所有者?对此,有人认为,这取决于AI如何授权。以开源模式为例,用户输入并校对自己的作品数据,AI可以生成与用户风格相似的作品。因此,在训练这些模型的过程中,数据的来源就成为判断作品归属的关键。即证据理论,着眼于如何收集数据。但如果数据在不同模型之间多次转发,最终生成的内容应该如何得到法律认可?这需要学术界和实践界进一步探索。
根据上午会议讨论的问题“个人人工智能能否取代专家?”张毅老师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给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答案:“答案很简单,肯定不是。我们策展人常说,设计师的海报只能得60分,而AI生成的可以达到70多分。”但我们是公益机构,有条件培养设计师,他们愿意花时间和成本培养设计师吗?”
讨论交流
游戏2
主持人:丛立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丛立贤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研究和教学经验,继承两位对话者的发言,于19日开始最后阶段的讨论和交流。本阶段会议有四位发言者和两名对话者参加。
艺术品信托的法律问题
葛维军
复旦大学教授
葛维军教授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给出了艺术法和艺术品的法律定义,并从概念与功能、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制前景三个方面探讨了艺术品信托。他指出,我国艺术品信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艺术品具有经济、历史、文化的多重属性,表现出不可重复性和不可替代性。艺术品信托的优势包括提高资产管理和运营效率、聚集闲置资金形成市场势力等。对于家族收藏而言,家族慈善信托正在兴起,它结合了家族和慈善方面,属于混合目的信托。艺术信托可以是私人信托,也可以是慈善信托,两者都可以有双层结构。最后,葛教授强调了艺术信托的定位,并建议超越市场,挖掘其更大的价值。下一步,要推动信托法修改,建立良好的评估行业秩序,完善艺术品保险制度,为艺术品信托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博物馆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研究
伊玲
中南大学教授
易凌教授表示,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品产业市场表现良好,文化创意产品是文化创新和传承的新载体。但博物馆的公益性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匿名性之间存在矛盾,亟待解决。此外,文化创意产品产业与数字时代产生共鸣。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中的法律问题也很常见,但也面临着版权问题。易凌教授指出,首先,关于版权问题,博物馆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审查义务,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原创性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博物馆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文创产品。第三,在商标权方面,博物馆应全面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商标恶意注册。最后,针对恶意商标注册案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包括细化合同条款、建立多渠道发展模式、抢先申请商标、创新保护方式、规范文化创意产品商标许可制度、同时,博物馆需要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一支专业人才队伍,最终会对整个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作用。
《圣母的一生》抄袭案研究
栾毅
上海大学博士生
上海大学博士生栾毅分析了德国画家丢勒与抄袭者雷蒙德之间的版权纠纷,雷蒙德未经授权复制了丢勒的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尽管丢勒起诉雷蒙德侵权,但法院最终裁定雷蒙德可以继续复制丢勒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这描述了商标的商业形式和知识产权的价值。在15世纪知识产权法不存在的背景下,丢勒的实践对商标发展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版权与艺术本体论的对话——达伦·希克对艺术挪用法律问题的新见解
王一宁
中山大学博士生
中山大学博士生王一宁主要讨论了挪用艺术的概念、法律纠纷以及挪用艺术家在适用合理使用原则时面临的问题。挪用艺术以雪莉·莱文( )、杰夫·昆斯(Jeff )和理查德·普林斯( )的作品为代表。它是一种以挪用为特征的艺术创作方法,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原作的精确复制。然而,当挪用的艺术品在公共领域使用时,往往会面临法律问题。例如,杰夫·昆斯(Jeff )因挪用小狗雕像而被起诉侵权。法律虽然规范创作,但也影响甚至限制艺术实践。达伦·希克希望通过引入艺术的本体论框架来澄清“合理使用原则”中隐含的问题,从而为挪用艺术的规范性和艺术自由提供更坚实的支撑。希克认为,版权法本身就包含着形而上学的假设。它所保护的“创意作品”本身就是抽象的对象,而最能体现创意作品的本体结构就是其实例化的类型和特定类型。希克通过引入莱文森的语境主义,认为作品的“因果-历史”属性对于作品是类型还是特定类型极为重要,以此来判断挪用艺术是否符合法律改造的要求。原则。 。
座谈会
采访者:龙文
知识产权出版社副主编、审稿人
知识产权出版社副主编沉龙文先生以《艺术法与艺术家的关系》为题,回忆了自己在中央美术学院学习艺术法课程的经历。他提到,周林先生自1994年开始在中央美术学院开设艺术法课程,帮助艺术家维护自身权益,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他认为艺术与法律的关系是任督两条线。只有将二者打通,艺术规律才能得以发展。他还提到了人工智能技术对艺术创作的影响以及手工艺与艺术之间的矛盾。他认为,AI技术或许不会改变艺术的本质,但可能会影响艺术家的创作方式和结果。
采访者:陈宝阳
中央美术学院实验艺术与科学技术学院教师
陈宝阳老师结合自己在艺术实践和教学中的经验,深入探讨了艺术与技术的融合,特别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创作中的作用。他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经历从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人工智能向智能体时代的转变,智能体通过与环境的交互获取智能。在此背景下,跨模态实例的数量急剧增加,不再是简单地将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或文本融入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中,而是演变成更难以识别的形式,例如利用视频来训练机器人执行操作。 (--,VLA)。
随着智能体技术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日益成熟,艺术家通过设定复杂的交互规则和模拟社会模拟生态系统来探索智能体的自主性和集体行为。这些发展不仅体现了技术的进步,也体现了图灵问题的深刻思考,即从“机器能否创造和想象?”这一初步问题出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机器有意识和意图吗?” 。
在新的跨模式转型的背景下,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这一发展,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和道德责任得到妥善处理。
闭幕式
主持人:于润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于润德教授认为,对话可以让大家表达自己的观点,找到答案。不同阶段的主题论坛具有不同的学术效果。还探讨了艺术、科技、法律等领域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形势变化中走出舒适区,进行横向知识结构关系的整合与创新。中国现在正处于变革时代,需要面对多元化、去中心化、非本质化的背景。在此背景下,艺术创作需要融入新的语境中来探讨艺术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此外,于润德教授还强调了艺术治疗在处理当前焦虑和情境问题、生活状态以及虚拟世界中的非人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总结发言:杨杰
中央美术学院艺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党支部书记、艺术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杰书记首先回顾了2019年首届艺术法国际论坛举办以来历届论坛的主题和召开条件,总结了艺术法论坛所树立和形成的学术形象和品牌价值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在中国从事过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示范和引领。他表示,本次论坛是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第二次主办。论坛主题紧扣当前全球百年变局和最新科技热点,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论坛始终秉持多元、包容、务实的理念,广泛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精英齐聚一堂,深入探讨。问题精准、信息量大、指导性强。这是一次难得的行业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最后,杨杰书记再次向各支持单位和参会专家表示感谢,并希望国际艺术法论坛能够不忘初心,继续举办。
结束语:于风雷
天津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于风雷院长首先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和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论坛主要探讨艺术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回顾艺术法的发展历史和未来方向,展示艺术法教育对中国艺术品市场法律生态的积极影响;会议期间,专家学者们分享了各自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对未来艺术法的蓬勃发展提出了期望。它提出了与国际艺术法交流的迫切期望,体现了艺术与法律的结合是最自由、最碰撞、最有潜力的新兴跨领域。体现了艺术法学者的专注和专注。可以说,“朝气蓬勃”的“老”专家、“中流砥柱”的“中年”学者、“继往开来”的“年轻”学子齐聚一堂,共享一场学术盛宴。思想碰撞的艺术法则。盛宴,硕果累累,未来可期。
最后,于风雷教授宣布本次论坛圆满结束,并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旅途愉快!
现场拍摄
文字| Li
排版|唐
摄影 | Chen li ze
中央美术学院
艺术管理和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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