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

2025-01-11
来源:网络整理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房产证

所需信息的请求应明确且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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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生,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还曾担任基层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件基本事实】

开发商A公司将住宅项目承包给施工单位B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争议。 B公司未就纠纷向A公司提交相关施工材料。 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为被告。其中一项诉求是要求B公司提供施工单位办理房产证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得到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B公司提供申请房产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规定了需要交付的建筑材料。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要提交哪些施工材料,也没有明确规定。提供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形成了什么建筑材料A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提出该诉讼请求,应当认为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评语】

施工材料是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书面材料。目的是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商常常因各种原因未能提交全部施工材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出现障碍,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明。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建筑材料数量众多、种类繁多,建设单位的诉讼主张往往以“相关信息”、“全部信息”等概括,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往往不提交具体细节,使得判决书正文难以完整表达,且该标的物具体,不宜执行,二审予以驳回。这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和施工合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参与施工痕迹留存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防止索赔不清或发生诉讼时无法提供证据。建设单位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逾期提交建筑材料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可以通过提起违约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

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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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娜,女,1978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格暂定为100万元。施工期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工程逾期竣工的,按逾期天数每天1000元承担逾期竣工损失,直至实际交付日为止。工程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30%,施工期间40%,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25%,其余5%作为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返还。两年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还商定,青岛某酒店逾期未按时付款10天以上的,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罚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进行施工,并提交备案证据证明已于2015年5月28日竣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投入运营。青岛某酒店支付了费用。王先生为该项目总共投入了70万元。王某现起诉青岛某酒店,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余款25万元,不含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辩称,王某逾期竣工,实际交付时间为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违约金2万元。王某称,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完成交付。青岛某酒店声称的交货时间是酒店投入运营后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目前维修已经完成。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王某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尽管青岛某酒店抗议王某逾期竣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投入运营,且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交付。因此,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交付使用。青岛公司主张王某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证据不足。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该工程剩余的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规定,青岛市某酒店逾期付款,应按工程总价款的5%赔偿,判令青岛市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因王某个人不具备建筑企业相应资质,其与青岛市某酒店签订的装修合同依法应视为无效。对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按期交付使用,但不存在竣工事实。逾期后,青岛某酒店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A酒店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因此,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青岛某酒店由于未能按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竣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但其未能按时支付,故应于2015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王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评语】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建设合同与一般土木工程合同不同。它们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现有资质条件如已竣工的建筑工程业绩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建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承包商未取得或者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法视为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超出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为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因此,建筑装饰工程也应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应依法视为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工程的承包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例不少,引发不少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价格应该是支持的。但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索取工程款,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例如,虽然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由于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无法依法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王某依据合同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为了公平起见,虽然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但由于该利息是法定利息,故王某主张的逾期利息自付款之日起可予支持。此外,本案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竣工证据不足,拒绝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而引发。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竣工事实,也不会因合同无效而适用逾期违约金。因此,在装修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商均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避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达不到合同目的,不利于建筑物的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实践中,家庭装修、工程量小、成本低的装修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不会因为承包商资质不合格而认定合同无效。

擅自修复的项目将失去质量问题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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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男,1974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案件基本事实】

A公司作为施工方,将防水工程承包给B防水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 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逐出工地,构成根本违约。 ,请求终止双方建设合同,追索已实际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A公司辩称,其未支付B防水公司进度款并将其逐出工地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其对B防水公司不合格的部位进行了部分修复。自己的。庭审中,A公司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要求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就A公司维修的具体部位及维修的具体工作内容产生了争议。 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修复的具体部位及修复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A公司声称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 A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处罚。该工程虽经过质量鉴定,但认为涉案工程是其自行修复的。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竣工时的原貌,失去了鉴定依据,故其鉴定申请不予批准。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逐出工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B防水公司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支持B防水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法官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或者返工。或在合理期限内无偿重建或者返工、重建导致逾期交付的,建设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重建,承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第262条规定:“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成果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适用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客户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建设者的过错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的,承包商对此的补救措施是有权要求建设者免费修理或返工。在合理期限内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修理或者返工、重建通知的,对工程进行修理未经授权,属于不正当履行合同,且无法证明具体需要修理的部位和修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施工方已竣工的部分进行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因此,该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竣工时的原貌,也就失去了评价的依据。该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时,既要诚信履行合同,又要正确履行合同,并要有证据保全和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他们可能要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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