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借朋友风险大:繁昌区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胡某借款本金30000元

2025-01-12
来源:网络整理

在日常生活中,资金周转、借贷还款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为了“面子”,即使你缺钱,你也会选择向银行借钱,然后借给朋友。钱可能拿不回来,还需要还银行。贷款本息风险最终导致“妻离子散”。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将借款本金返还原告胡某,并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月,李某做生意缺乏资金,向老友胡某借钱。但当时胡没有足够的积蓄可以放贷,李就提出让他向银行借钱,然后借给自己,并承诺每月向胡支付3分钱的利息,李承担银行的费用。贷款利息。胡某比较“有面子”,认为李某向他借钱是出于对他的信任和获取利差的心理。随后,他通过该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借了人民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就之前的协议写一份欠条。然而,贷款到期后,由于李某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胡本人无法筹集资金垫付贷款,导致银行对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胡某需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此后,胡某多次向李某施压无果后,将对方告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按欠条偿还贷款及利息。

案件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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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并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无效。本案中,胡先生将其从银行借的贷款转给了李先生。这种行为与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转移的情况是一致的。因此,原被告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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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向银行借款、向亲友借款是常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但贷款人并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是将从银行借入的资金贷给他人。其性质发生了变化,违反民间借贷贷款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标准要求,会扰乱信贷秩序,据此签订的贷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贷款人将自行向金融机构负责还款。负债,不仅损失了利息,还增加了诉讼成本,被迫承担债务。此外,如果贷款人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牟利为目的,以高利贷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涉嫌犯罪,构成犯罪。涉嫌高利放贷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广大公民在借钱助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为了牟利而跨越法律的红线。否则,轻则合同无效,重则入狱。

稿件:审计管理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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