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购物越来越方便快捷,但有些商家却在详情页设置了“霸王条款”。例如,一旦支付宠物费用,即使商家不发货,也无法退货;签收即表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如果发生纠纷您只能向商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后续出现产品质量争议,商家将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当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该如何维权?
2023年3月16日,北京的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宠物店订购了一只短毛短毛猫。价格是4300元。该宠物猫的销售详情页面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将拒绝所有退款请求”。
由于李女士实在想买,所以就下了订单并付款。付款后,李女士觉得商家对宠物猫的保修期太短,想延长至1个月,于是与商家沟通。
李女士:客服给我发了他们的条款,上面写着保修一星期。我之前去过另一家宠物店,那家店提供一个月的保修。
由于表弟曾经遇到过网购宠物猫短时间内死亡的问题,李女士在提出一个月保修要求被商家拒绝后要求退款。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谢彩凤:她告诉商家,因为保修期太短,不符合要求,所以想退货。不过,商家表示,由于猫是活体商品,所以不能退货,而且店里已经明确告知,只要下单,就不能退换货。
沟通无果,考虑到卖家还没有发货,李女士直接取消了订单。四天后,卖家给她留言,告诉她宠物猫即将完成体检,并询问是否发货。李女士回复:“我早就取消订单了,会全额退款!”
第五天,卖家通知李女士:“您的猫已经离开,请仔细检查,如果以后因您的拒绝导致猫死亡,后果请自行承担。”李女士再次回复:“我现在还没有同意发货,请退款”。
卖家强硬地回答:“不需要你的同意。”李女士再次表示,“你们这是强行出售”,“我一定会拒绝”。最终,宠物猫到达李女士的收货地点后,被困在中转站,最终死亡。
由于卖家拒绝退款,李女士认为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从未向她展示过猫的详细信息,已构成欺诈。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卖家表示,李女士下单后,即使想解除合同并退款,也应该按照店家的通知支付违约金。发货前退款扣除货款30%,发货后退款扣除货款60%。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商品销售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收据无需解释。原因,除了新鲜和易腐烂的商品。法院认为,该条款并未完全否定消费者在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购买上述特殊商品时的单方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在下单后十小时内申请了退款。当时涉事宠物猫尚未发货,完全不影响其二次销售。李女士没有滥用解除合同权,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李女士取消订单五天后,商家仍坚持发货。当李女士明确表示“这是强制出售”、“肯定会拒绝接受”时,商家仍然将宠物猫送来,最终导致宠物猫死亡。死亡是商人自己的责任,导致了自己损失的扩大。其应当承担宠物猫损坏、丢失的风险和责任。最终,商家被责令全额退还李女士买猫的钱。
该商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签收是否表明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很多网购的人都会遇到送货上门的快递员,但他们并不在家。有时他们会要求快递员将快递员留在家门口或快递站,然后消费者就会收到快递员已签收的消息。 。但如果商家规定“签收即表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这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呢?
2023年春节前夕,小张在电商平台以4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货送到时,小张不在家。快递员匆匆离开,没有等小张亲自签收货物。他直接将快递放在家门口,并亲自在快递平台上签收。回到家后,小张看到门口有电视。他立即联系商家询问安装问题,并下单预约第二天上门安装。但商家告诉他,安装人员因病无法前来,他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无奈,小张只好自己拆箱安装电视。电视开机后,小张发现屏幕上出现很多竖线,这显然是屏幕的问题,于是他立即联系了商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商家告诉张某,因为在产品销售详情页面上,明确规定买家收到货时必须当着快递员的面打开并验收。货物一旦签收,商家不对货物质量负责。
商家发给小张的收货流程显示:与快递员“开箱通电”,检查产品完好。签收后出现的任何碎屏、损坏等非质量问题均由您个人负责。商家认为,小张没有按照要求与快递员一起打开盒子并打开电源检查电视状况,因此对屏幕损坏不承担责任。
协商不成后,小张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提供的格式条款经营者载有“收货人签收货物的,即视为承认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此情况下,商家以标准条款的形式约定消费者必须开箱验货后再签收,否则货物破损的责任将由消费者承担,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霸主条款”。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这种协议实际上过度增加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免除了商家本身应承担的风险,特别是卖家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的风险应该承受。 ,因此我们认为该条款无效。
在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
在消费者主动让步后,案件最终通过调解解决。商家退还小张货款3045元,电视屏幕问题自行维修解决。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亲自签收快递。小件、非贵重物品可以放在家门口或快递站办理,但贵重物品、电子产品、易碎物品等最好亲自办理。签收收据。如果您不在家,必须向快递员明确表明拒绝送货。您收到货后,可以录制开箱视频并保留相关证据,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企业规定只能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是否有效?
买卖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如果消费者拟起诉商家,但商家告知其只能到所在地法院诉讼,或者只能到指定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条款不属于“霸主条款”。有效果吗?
北京的赵先生在网上为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颗减脂减肥胶囊。服用后,两人均出现头晕、心悸、干呕等症状。他仔细对比了减肥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内容不一致。英文标签中提到的处方药成分被故意隐藏在中文标签中。该胶囊可能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赵先生立即向所在地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货,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元。
但赵先生没有注意到的是,产品详情页上有一份“消费者保护及争议解决声明”。本条款规定:本公司仅接受买卖双方亲自(且必须本人)到本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交易。调解解决。需要提起司法诉讼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卖方在法庭上辩称,赵先生所在的北京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本案审理过程中,商家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属于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因此,买家赵先生收货地北京法院对本次购物纠纷具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我们认为,销售者通过在商品详情页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排除了消费者收到商品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该条款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最终,赵先生与卖家的购物纠纷在收货地北京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
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商家通过商品详情页面宣称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必须由商家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情况。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将显着增加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此类格式条款如未经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且消费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将被视为“霸王条款”,无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谢彩凤法官:仲裁的关键之一是达成合议协议。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时,才能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没有机会表达和阐述他或她的意图。因此,本案中仲裁条款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