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关于保险公司向机动车当事人支付车损保险赔偿后是否有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期推送的案件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规定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必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事故机动车方无权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据了解,拒绝保险公司对黄某男损失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其他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黄某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当事人支付车损保险赔偿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案例索引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字第5833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深381号
裁判要点
由于保险公司声称行使追偿权的对象黄某男系涉案非机动车驾驶人,故黄某男无意造成涉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规定。规定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必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事故机动车方无权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据了解,拒绝保险公司对黄某男损失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粤民申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男
再审申请人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分公司因保险公司代位权纠纷,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833号黄某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肇庆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不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对机动车方赔偿车辆损失。只是认定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赔偿时,二审法院按照倾斜原则,援引上述规定,判决黄某男无需支付赔偿金是错误的。平安财产保险肇庆公司。 (二)本案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划分明确。一、二审法院适用“上级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事故事实和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符合该原则的适用前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董鸿飞驾驶的涉案汽车与黄某男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绿化带相撞,造成黄某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辆车都被损坏。 《事故认定书》认定,董鸿飞、黄某男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涉案汽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肇庆公司辖内机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元。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后平安财险肇庆公司向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赔偿人民币元。由于财险肇庆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的对象黄某男系涉案非机动车驾驶人,黄某男无意造成涉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必须赔偿机动车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赔偿车辆损失。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事故机动车方无权向黄某南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驳回黄某男向肇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肇庆财产保险公司再审提交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肇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