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催收行业:从滋扰恐吓到赴美上市,网贷信用卡催收模式全解析

2025-01-13
来源:网络整理

《调查清晰样本》——文一刀

年底有两个季节,一个是借阅季节,一个是收藏季节。随着经济活动变得日益复杂,收藏现已成为一门大生意。今年湖南一家公司携追债业务赴美上市,让追​​债成为很多人最新的财富幻想。

在收藏界,自然是鱼龙混杂。有可以在美国上市的大公司,也有各种单一服务的团伙。他们的手段也各不相同,有骚扰恐吓、刀剑相向,甚至冒充国家官员的。

目前催收大多集中在网贷和信用卡领域。通常有两种模式:代理或佣金制、资产包转售。前者通常涉及签订外包合作合同,佣金制度更为常见。后者一直存在争议,目前银行被禁止向第三方转让资产包。

目前的催收主要针对新债,但也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试图从金融机构或资产公司手中存放了几十年的旧债中赚钱。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长城资产咸阳追债案。 2013年至今,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追收咸阳地区一系列坏账的过程中,一个具有明显“催收交易员”特征的人越来越明显地浮现出来。一件“自己”的事件,也暴露了长城公司“催收合伙人”走过法庭的粗暴和朴素。

鉴于其主要依靠法律工具,以积累的旧债权为“引药”,针对可能“榨油”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精心策划的诉讼,迫使其就范。与这种征收方式的结果相比,整个过程对正义的影响更值得关注。

诉讼代理“意外”

2017年初,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债纠纷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原长城资产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为收回源于1996年的坏账,对咸阳沁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沁源)陕西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咸阳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豫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提起诉讼。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偏转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主张对其占用范围内的沁源公司设备、厂房、土地拆迁补偿享有优先抵押权并获得补偿,并要求咸阳沁源公司取得拍卖所得及拆迁补偿。上述抵押贷款。应优先偿还原告上述债权的本息。

一切事情最终都需要人去处理,尤其是诉讼。同样的事物、同样的道理,在不同的人手中,可以开出不同的花朵。长城公司在咸阳对五名被告发起的追债案已指定两名诉讼代理人。第一个是李某雄,是公司员工,第二个是律师。

开庭时,陪同李某雄的律师宣读起诉书后,后续的举证、质证、提问、答辩、陈述、辩论等工作均由李某雄完成。很快,一审判决长城公司胜诉。

但有人惊讶地发现,这个李某雄与2013年以来频繁出现在咸阳各级法院审理室的李某雄不一样?李某雄此前的身份,时任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员工,时而担任安业公司总经理。工商信息显示,2018年9月之前,他一直是安业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99%。

从表面上看,安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但从公开渠道看不到其相关业务信息。自2013年1月收购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一揽子不良资产以来,安业公司先后转让陕西内燃机配件二厂、陕西武工棉织厂、咸阳七星服装有限公司、咸阳崇光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咸阳纸品包装设备公司、陕西咸阳氮肥厂、陕西礼泉水泥厂、陕西京云实业发展总公司农工贸公司提起诉讼,其大股东李某雄成为咸阳法院常客。

如今,李某雄是如何从安业公司员工、经理、总经理、大股东转型为长城资产陕西公司员工的?他的新身份是如何得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又是如何以长城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以新身份参与庭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当事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人们。

但这种机构需要有相应的文件。第八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代理人以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出庭,应当至少提交下列证据之一证明其身份: 1、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根据该规定,应当意味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已收到上述材料之一,并确认李某雄以长城公司员工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随后进行了审理、讨论和判决。

但非常戏剧性的是,一审判决下达后,长城公司表示李某雄并非该公司员工,这意味着李某雄不可能在本案中向咸阳中院提供佐证材料。第一个例子。对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回复称:“经查阅案卷原件,代理人李某雄提交的材料证明其为律师助理及其身份”,并证实一审判决中关于李某雄的说法李某雄的代理人身份被认为是法庭工作失误。

根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调查确认结果,李某雄的身份由长城公司员工变更为律师助理。对于这一变化,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更是可笑”。

《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提交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所在地在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律师助理只是日常生活中对律师事务所助手的通俗称呼。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这样的立场。它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不能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要求的材料。实践中,从未见过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律师助理的诉讼代理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城公司追债案中创下了独一无二的记录。

案件二审期间,李某雄因诉讼代理人身份非法被逐出法庭。然而,二审法院虽然认定李某雄的诉讼代理人违法,但以非法诉讼代理人接管了举证、质证、提问、答辩、陈述等各个环节为由,采行了一审判决。 ,并进行辩论。相关逻辑自然缺乏说服力。

总之,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虽然联手李某雄制造了“自己的错误”,但后来却胜诉了。

债务包转让纠纷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与李某雄之间的“友谊”由来已久。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1月7日,李某雄仍为大股东的安业公司就接手了长城资产陕西公司的债务包。该资产包包括咸阳市国资委旗下的多家公司。 20世纪90年代因逾期贷款而产生的坏账。鉴于长城公司向第三方转让的资产包原本是银行坏账的政策性承诺,其次要行为一直备受争议。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要就规定:为防止通过债务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务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有关地方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代表地方或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国有资本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务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不良债务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资产包中的主要债务人注册地为同一法域的,应当通知该法域的优先购买权人;如果资产包中的主要债务人登记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则应通知资产包中的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上级行政区域内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处置程序和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012年12月20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陕西省国资委、咸阳市邮寄了《中国长春资西函2012年第78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陕西咸阳氮肥厂等41家企业贷款债权包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签署转让协议,中间有周末和元旦假期,有效​​工作日仅有12天。

从资产包挂牌出售到安业公司竞标成功,都发生在这12天内。以此推算,通知函寄出后,等待国资委回复的时间只有几天。有关方面能否及时回应,值得怀疑。

尽管如此,2013年1月11日,长城公司与陕西安业公司在报纸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自此,安业公司开始撸起袖子,努力追债。在一系列诉讼中,李某雄担任安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判决书显示,其身份包括:安业公司员工、职员、经理、总经理。

李某雄发起的一系列诉讼进展并不顺利,其“新债权人”身份屡遭质疑。例如,陕西武工棉织厂在诉讼中称,原告(安业公司)主张的贷款已有近20年的历史。武功县棉织厂欠工商银行款项的事实,工商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的事实已被接受,但债务诉讼时效已过。而且,武功县棉织厂是国有资产,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对价、等值、一次性使用的原则。否则,国有资产就会流失,应作废。另外,多次转账也不符合一次性转账原则。

咸阳纺织行业往事旧债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作为诉讼代理人遭遇“意外”索赔,已经过去了23年。它的出现伴随着咸阳纺织业的兴衰。 20世纪90年代之前,纺织业一直是陕西八大支柱产业之一。在陕西的城市中,咸阳是当之无愧的“纺织城”。它不仅是西北最大的棉纺织基地,也是国家纺织基地之一。在这个距离西安最近的地级市,有多家国家和省级政府设立的纺织企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

咸阳纺织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顶峰后,由于各方面环境的剧变,进入了持续20多年的低谷。西北一棉、西北二棉、陕西八方、华润纺织、华润印染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纺织企业褪去了昔日的辉煌,纷纷走下坡路。另外,省市辖下的纺织厂更是生存困难。

1996年1月和10月,咸阳市国有第一纺织厂两次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约定抵押期限为5年零2个月。但两年后,这家市级纺织厂被咸阳一业集团兼并,更名为咸阳沁源化纤纺织厂。工商银行与一业集团签署的贷款转让协议规定,自1998年10月26日起,咸阳一纺织厂欠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转让给一业集团,由一业集团偿还。

2003年前后,咸阳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投资。咸阳沁源化纤纺织厂纳入重组对象。咸阳产鼎集团公司纪字[2004]022号文件显示:根据国家政策和陕西省、咸阳市的要求,咸阳沁源化纤纺织厂被列入退出国有企业的企业名单。 2003年序列计划由咸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外部转移。经过投资和一系列审批,泉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泉州纺织)成为收购方。办妥相关手续后,2004年6月,撤销原咸阳沁源化纤纺织厂国有产权,并于2004年8月4日重新注册成立私营企业咸阳沁源纺织有限公司。

2005年,工商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将原咸阳国营第一纺织厂的贷款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十二年后,作为1996年原咸阳第一纺织厂贷款的债权人,长城公司突然于2017年初以李某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制造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自身错误”。

这里长城公司提出的抵押品是咸阳一方20多年前向工商银行借款时使用的抵押品。第一笔抵押是机器设备(贷款已还清),第二笔抵押是20世纪50年代的。 、 20世纪60年代和1970年代的土木结构房屋和简易房屋。

这个想法奇怪的是,20年来,围绕咸阳纺织一厂改制,办理了大量手续,这里却没有看到公众的反对意见。其中有很多重要环节,本来可以成为最重要的诉讼点,但没有进行起诉。

例如,2008年,原国有咸阳第一纺织厂,后更名为咸阳沁源化纤厂,其划拨厂房和生产用地先行收回,然后按照改制流程划转给改制后的沁源公司。 ; 2011年,咸阳市根据旧城改造办公室的规定,对土地进行了第二次征用,然后出让。这些节点有一个公示期。在此期间,如有异议,不能实施。旧改时,有关部门曾三度公告,但没有人提出异议,更没有人提起诉讼。

2014年9月1日,咸阳一业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又过了三年,一场诉讼突然启动,最终判决锁定了五名被告中的一家私营企业。这样的收藏方式怎能不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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