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特点:银行信用的重要性解析

2025-01-15
来源:网络整理

广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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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用来确保买方或进口商有付款能力的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不信任对方。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家还担心买家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担保人,代收和交付单据,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在这项活动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证。

广播的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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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用证不附在销售合同上。银行审查单据时,强调与信用证和基础贸易分开的书面证明。

其次,信用证是凭凭证付款,而不是凭货物付款。只要单据一致,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第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一种,是银行的担保文件。

信用证(L/C)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含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书面保函反对符合规定的文件。文档。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其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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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信用证的英文是:of。缩写为:l/c 或 LOC。 ①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银行出具的承诺保证债务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开证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② 在国际贸易中,由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出具的担保付款单据,承诺在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装运货物时向出口银行付款。

跟单信用证( )。

巴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第2条将跟单信用证定义为:

“任何协议,无论名称或描述如何,银行(即发卡银行)应其客户(即信用卡发行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行事或自行采取行动的,均应遵守信用证条款,接下来,提供所需文件:

(i) 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接受并支付以受益人为受益人的汇票;或者

(ii)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者

(iii)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

使用过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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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商业信用证”和“银行商业信用证”,向国际货物销售的卖方提供保证货物发货后付款。 ,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机票被拒绝 ()。一旦涉及到跟单信用证,国际货物销售通常会涉及以下流程:

货物买方在本国向本国银行(开证行)按照银行标准格式开立信用证,以另一国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的签发涉及开证行承诺支付货物的合同价格或接受或议付卖方开具的该金额的汇票(例如:支票)。开证行可能会要求买方根据其对卖方的预期付款义务缴纳保证金,或者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支付货物费用以及与货物相关的运输单据。开证行一旦同意开立信用证,就要求卖方所在国的通知行将其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开立情况通知卖方。通知行还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为“保兑”(而不是“未保兑”)。此后,卖方向通知行提交货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提单或海运单,以及在CIF条件下的海上保险单等)。如果单据准备就绪,通知行通过付款、承兑或议付卖方开出的汇票向卖方付款。然后通知行将货运单据交付给开证行,开证行再将单据交付给买方,使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受货物。开证行收取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担。

权利和义务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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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单信用证业务涉及方

信用证当事人是指参与信用证交易的所有相关方。最重要的当事人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受益人。虽然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但大多数信用证是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因此申请人是信用证的另一主要当事人。另外,信用证的通知、保兑、议付、承兑、付款等,使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等成为信用证的相关当事人。然而,并非每笔信用证交易都涉及上述各方。有时,一个政党身兼多职。例如,通知行有时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本身有时是付款行。

大多数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等当事人。因此,本文仅限于讨论这四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证申请人(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当销售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时,买方开具信用证构成卖方履行交货的先决条件。因此,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买方未能按要求开具信用证,则买方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赔偿。

2. 付款责任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责任的结束。当卖方通过银行提交合格单据后,买方应偿还开证行已支付的款项。即使银行因各种原因(如破产)而无法向受益人付款,开证申请人仍有责任偿还卖方货款。

3. 获得合格文件的权利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往往代表着货物的权利。买方签订合同、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代表货物权利的单据,最终获得合格的货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

4、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行为,只要买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信用证,只要买方在不损害善意第三方利益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买方也有权要求银行拒绝支付所需的全套单据,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这就是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尽管信用证条款没有提供任何救济措施,但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支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的相互依存,使得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更加公平和完善。

(三)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令签发

信用证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建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说明开立信用证。如果开证行开出与申请内容不符的信用证,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试图减少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不符而产生的责任。发行申请中往往会约定一些豁免条款。信函第16条和第18条也为开证行提供了相应的豁免。规定。如果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不符,开证行可以免除责任。

2、开证行的付款义务

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接受受益人签发的汇票。开证行不仅对受益人负有付款义务,也对申请人负有付款义务。由于买卖双方在基本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因此买方有义务开具信用证。当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时,即表示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它将用自己的信用证代替商业信用证,并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付款不仅履行其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承诺,而且履行其与开证行之间的申请中规定的义务。

3. 获得补偿的权利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如支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有权向申请人索偿。但如果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不一致,或开证行错误承付与单据不符的单据,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4、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要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前必须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证书中规定的条件。第九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的单据审核应遵循严格遵照的原则,要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但第15条也规定银行单据免予审查。银行不对任何文件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有效性负责。

五、开证行保存单据的义务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并支付货款之前的期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在此期间单据的任何毁损、涂改或损坏负责。

开证行在持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则不应将正本单据寄给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声明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没有不符点,或者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给申请人,开证行不承担责任。

(四)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检查合同条款,核实信用证条款是否能够履行。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信用证条款不能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如果情况不可接受,当事人有权拒绝信用证并提出索赔;若其接受并使用了部分信用证金额且条款与销售合同不一致的,则视为该信用证默认合格,不得再作修改。或拒绝送货。

2.准时交货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受益人不仅要对单证的准确性负责,还要对货物的安全性和合格性负责。

3、向开证行提供合格单据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并取得凭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单据,并凭正确的单据获得付款。 [2]

病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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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孙天红的《国际结算与融资纠纷及其解决》一书,这是案例最多、范围最广的一本书。

相关类别

⑴根据信用证项下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

跟单信用证和清洁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者证明货物已经装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包裹收据)。

② 干净信用证( )是指以干净支票( )付款且不附有货运单据的信用证。银行以干净信用证付款,也可能要求受益人附上非货运单据,如发票、预付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支付结算中,多采用跟单信用证。

⑵ 根据开证行的职责,可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对于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无需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办法》规定,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取得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担保,信用证就不能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信用证未注明是否可撤销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规定禁止银行开具可撤销信用证!

⑶根据是否有其他银行担保付款,可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签发,另一家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⑷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伪造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对于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实际上仍然是即期托收,并且信用证中存在“虚假远期”(L/C at)条款。

⑸根据信用证受益人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或当信用证可以自由议付的,可以要求银行开具由银行专门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益人(次要受益人)的信用证。 银行。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⑹ 循环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恢复到原来的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通常用于批量统一发货的情况。循环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原金额的具体方法为:

①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无需等待发卡行通知。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原金额。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的几天内,发卡行会发出停止回收的通知,并从第x天起自动恢复到原来的金额。

⑺对开信用证

是指两个信用证申请人相互作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两份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可以同时或先后开立。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⑻背靠背信用证

又称重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信用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开立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方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以不可撤销的信用卡为基础开立新的信用证。颁发证书。反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人开立转售他人货物,或者当两国无法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方以这种方式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柜台信用证的金额(单价),柜台信用证的船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信用。

⑼ 预付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付款行(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垫付给受益人,由开证行保证还款并承担利息。即开证行先付款,受益人最后交付单据。远期信用证的情况正好相反。预付信用证是凭出口商的光票付款的,受益人还需附上一份负责补充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货运单据交付后,付款银行在支付余款时扣除预付款利息。 。

⑽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承担一定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可以凭借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的违约证明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它是银行信用,是在发行人违约时受益人获得赔偿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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