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困惑

2023-12-15
来源:网络整理

周小祥、刘文治、胡岩

【序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占比越来越大。 其中,微信公众号型网络证据越来越普遍。 更多的。 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在微信基础上建立的功能模块,也成为近年来失效请求流程中经常出现的新型网络证据。 微信公众号与其他网络证据如新浪微博、优酷视频、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证据相同。 它除了具有一般网络证据的共同属性外,由于其自​​身形成、管理、发布等机制的特点,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证据的特点。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将使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图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对于此类证据,特别是当商家是微信公众号持有人时,是否需要履行? 公证程序是专利审查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比较混乱的问题。

【概念解释】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网络证据公证一般由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关于办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通过打印、拍照、截图等方式公证、保存网络证据、出具公证书等流程操作,实质上是为了固定网络上展示的内容载体以公证书的形式运行在网络终端上。 网络证据的公证和保全主要在证据来源“难以获取”或证据稳定性“可能丢失”的情况下进行。 这两种情况一般都需要公证。

从证据来源来看,微信公众号是个人、组织、企业或商家可以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 他们发布的内容根据发布目的的不同,一般分为销售宣传和政务服务。 、文娱娱乐类、社交热评类等。其中,促销内容一般是商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用于介绍产品、推广服务、扩大影响力或发展客户,以获得更多的理解和关注。 对于这类内容,可以认为它一经发布就具有公开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无需特定的访问环境。 获取没有难度,不存在“难获取”的情况。 因此,商户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或视频一般不需要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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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灭失风险的角度来看,虽然微信公众号本身提供的交互功能相对规范,信息发布的管理也相对规范,但考虑到微信公众号也是网络证据的一种,仍然存在证据丢失风险。将来可能丢失或丢失的可能性。 无法访问的风险。 根据笔者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的形成、管理和发布机制的了解,微信公众号的发布时间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发布者无法更改。 一般情况下,商家发布后,就被公开了,任何人都无法更改。 内容,但发布者可以删除他们发布的内容。 因此,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为了避免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质证过程中无法获取法庭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微信公众号型网络无法取得他们声称的证据。 出现这种情况时,通过公证对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图片或视频进行修复是最稳妥的方法。

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是否经过公证程序与内容的真实性无关。 证据保全只能证明网络证据在形式上是真实的。 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需要考虑其自身的修改、删除、形成、释放机制以及与这些机制相关的用户权限和技术。 具体来说,虽然获得微信公众号后,由账户管理员负责信息的发布,但微信公众号本身提供的交互功能的操作也相对规范,发布的内容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管理。比较规范的方式。 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信息确定,发布者无法更改。 任何人登录微信平台并搜索微信公众号名称即可进入相关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 一般来说,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在发布时即被公开。 除删除外不能更改,无论是否经过公证,其真实性均得到保证。

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进行公证程序并不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可或缺的部分。 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已办理公证手续,在口头听证过程中,您只需询问对方对内容真实性的意见,并记录在笔录中; 未办理公证手续的,一般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在法庭上进行论证。 方法,若能够现场成功调取相关内容且无反证据推翻,则可认定该内容来源合法可靠。 反之,如果现场检索失败或者与请求人提交的内容不符,则不予认可。 它的真实性。

如果请求者是微信公众号持有者,则其发布的内容只能删除,不能更改,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不能更改。 因此,即使请求者是其公众账号的持有者,该持有者也与网络证据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考虑到微信公众号所在平台公信力较高、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发布信息管理相对规范等因素,此外,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对于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不需要考虑请求者是公众号持有人的因素。 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和合议庭质证,确认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真实性即可。 可以被识别。 至于是否需要办理公证程序,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但并非必要程序,不能因为没有经过公证而直接排除,因为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平台经过质证核实后不属于真正需要公证的网络证据范畴,即不属于“难以获取”的证据范畴,也不属于“可能会丢失”的证据。 如果专利权人是公众号持有人,则情况有所不同,因为专利权人在意识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影响其授权专利的专利性后,将其删除。 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可能性。 本案中,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属于可能丢失的证据范畴。 申请人作为请求方,应当主动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大多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对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进行公证程序更为合适,以避免后续程序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解读】

专利无效请求案涉及煎锅和烧烤装置。 涉案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煎锅难以盛汤、食物容易粘在煎锅表面、食物经常被烧焦的问题。 ,提出了一种改进的烤盘。 烤盘本体上设有盛汤的环形凹槽,烤盘的上表面上设有多个凸起和多个烤盘。 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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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烤盘,其特征在于,包括:烤盘本体;所述烤盘本体上设有盛汤的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呈环形,其内形成有环形的A烧烤区;所述第一凹槽的高度为烧烤区中部至边缘逐渐减小;烧烤区上表面间隔设有多个凹点;烤架本体间隔设有多个凹坑;凸块。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申请人对微信公众号“小猪小牛韩国烤肉”上发表的多篇文章进行了公证,并作为证据1提交。专利权人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证据1的公证内容为文章发布于微信公众号。 申诉人作为公众号的持有者,可以修改包括文字、图片、时间等在内的任何内容,该内容可以随意删除或修改。

合议组认为,本案证据1的真实性需要从形式、内容、微信公众号持有人身份等方面进行考量。 详情如下:

(一)关于表格的真实性,由于申请人提交了证据一对应的公证书原件,并在庭审时当庭质证,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可以直接确认表格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关于内容的真实性,证据1表明以下流程及截图内容经过公证。 首先,进入微信公众号“小猪小牛韩式烧烤”,对上面发布的文章进行截图,然后点击进入对应的文章。 ,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发表时间,标题为《放假后第一天上班,有点累吗?》 就吃顿饭吧! 猪哥牛姐约你们下班回家吃顿大餐~”,文章标题为“新一代萌神~~~奥利? ! 天心? 不! 《小猪小牛》文章截图。 考虑到微信公众平台的特点,2018年之前,信息一旦在平台上发布,公众账号的管理员通常无法对发布的信息进行除删除之外的其他形式的修改,而订阅者和公众也无法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其他形式的修改。公众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修订。 此外,基于上述微信公众号中的两篇文章,如果认为其能够以较高的概率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以及专利权人对相应证据或反驳的质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实质性削弱该证据 如果上述微信公众号中的两篇文章的证明力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则应当认定待证明的事实存在。 因此,上述两篇来自微信公众平台的文章的真实性可以根据很大的概率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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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微信公众号持有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是“小猪小牛韩式烧烤”微信公众号持有人,与网络证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考虑到:微信公众号所在的平台拥有较高的声誉、相对稳定可靠的系统环境、发布信息的管理相对规范。 除删除已发布的内容外,持有者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包括更改。 ,释放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 此外,涉案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的文章或图片,无需考虑申请人是“小猪小牛韩式烧烤”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的事实,只要是经双方质证、讨论。 团队在微信公众号上查看了这两篇文章后,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至于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并非必经程序。 但质证过程中,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文章、图片丢失且无法核实的,有举证义务的请求人应当承担证据灭失的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庭最终认可了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据此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因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而无效。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无效宣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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