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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扰一下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时,只有劳务费支付明细清单、无正式发票是否可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回复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时,只有劳务费支付明细表、无正式发票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境内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应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支出凭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在税前扣除。代金券;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经营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应注明收据。缴费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型零星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案件
宁税纪一笔[202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名称:南京***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发票
处罚理由是,2017年12月14日,南京***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人工费1.4万元,员工32人; 2018年10月6日,凭证发放人工费1000元,工作人员13人。附上这两个条目。只有劳务费支付单,没有正式发票,是现金支付,企业会计做了“主营业务成本”。
该公司提供的信息称,两次支付的45人劳务费是该公司2017年至2018年承接的三项活动搭建工程制作业务,分别是:项目一、南京***客服活动策划合作;项目2、***医学年会合作框架;项目3,***江苏年度生产框架。
由于项目数量众多,展览布展量大,耗时长,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因此,公司临时安排人员搭建场地,这部分临时人员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截至目前,这三个项目已全部竣工,工程总金额451万元。发票已开具,所有付款均已收到。由于帮助公司进行布展、搭建工作的临时人员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法查明收款人身份证及具体服务时间。假如。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南京***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结果,该公司因虚报企业所得税被处以少缴税款51%的罚款。 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