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被判10个月

2023-12-16
来源:网络整理

■ 郑嘉颖

微信、QQ等社交媒体极大地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家庭群组、朋友群组、工作群组……各种群组的数量都增加了。 然而,一些群组所有者或管理员只享有作为管理员所拥有的权限,却忽视了自己应承担的管理义务。 近日,广东微信城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允许群内成员上传更多内容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超过200个淫秽视频。 。 事后,很多群主都担心,“是不是因为我建立了群,我就要对群里的一切负责?”

组织、纵容群成员侵权的群主将被追究责任

某司法鉴定中心是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王建立了一个名为“受害者”的鉴定中心。 只要从QQ群中搜索并点击进入,其页面就会显示“该群是某年某月为某司法鉴定被害人创建的”。 维权群主要为在某法医鉴定中心或其他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因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而受到这些无良机构伤害的患者搭建维权平台……”王是该群的组织者攻击鉴定中心的同时还进行了一系列其他侵犯商誉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和营业收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侮辱、诽谤法人等行为,造成法人商业信誉受损的,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 鉴定中心指控王某侵权的“受害人”QQ群,在“群主/管理员”栏中显示了王某的信息。 该组织在介绍和展示图片中称鉴定中心“无良”、“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没有事实依据。 王某作为“群主/管理员”之一,明知相应内容构成侵权,但未采取措施,构成侵权。 除其他侵权行为外,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鉴定中心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发生在广东微信上的案件也是如此。 因三名QQ群管理员对群内成员上传的淫秽视频以及将淫秽视频链接至QQ群的行为置之不理,未尽到管理员职责,依法受到处罚。 惩治。

微信群群主责任_微信群群主责任_微信群群主责任

□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必须明确的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也受到网络群体内部的限制。 国家网信办2017年9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群组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群组所有者的管理职责:“互联网群组创建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职责,按照以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等为依据,规范群体上网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主有责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让群在法律规范下发挥沟通工具的作用,而不应该成为他人的工具。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集团所有者拥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 例如,当群组成员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应积极履行职责,对违法者实施封禁、踢出群组等措施,防止相应违法行为的发生。 犯罪行为维护和谐的群体关系。

群主主动停止侵权,不承担责任

如果群里有非法群员,群主该如何制止?

孙某是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 他通过微信为小区业主建立了一个交流群,并在群里发布了《入群须知》:“本群是本小区业务的交流群,不是社区的。” 站长请勿加入”“本群拒绝广告、禁止、非法信息、发布带有政治色彩的言论和图片等。”

陈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 一次,他在交流群发帖,质疑业主朱某的身份、婚姻、财产来源等,声称其巨额财富是通过敲诈勒索得来的,还指出朱某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说是不良记录满满。 次日中午,孙某(群昵称:物业经理)发文告知全体业主:“本群为房产交换群,禁止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希望大家遵守。”通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晚,孙老师再次在群里发表声明,“禁止人身攻击、侮辱、辱骂、诽谤”。

朱某得知后,将孙某、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微信用户不得在群发帖子中使用侵犯他人名誉的人身攻击。 陈某在“业主交流群”的帖子明显具有侮辱性,应视为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 孙先生多次发布公告,警告微信群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侵权行为。 作为群主,已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作为群主,如果您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您将不会对因过错而发布不当内容的群成员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您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孙某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未履行监管责任,任由其继续发展,也将被追究责任。

那么,集团所有者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哪些要素呢? 首先,必须及时。 要及时发现集团内部违法犯罪活动。 这并不限于当时或当天,而是群主看到或应该看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 其次,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例如,孙某在本案中的做法是警告他,让他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为了有效,可以多次警告,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禁止或踢出群等措施。 例如,Sun 在第一次警告失败后发出了多次警告。

小组成员不在小组长视野范围内时,要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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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程向同事微信群转发了一段涉及恐怖主义的视频。 经公安机关审查,该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其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 该视频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示威性、暴力性,是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性极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布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后被他人查看、转发。 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也许有些群主害怕被群友牵连,但这没有必要,因为法律针对的是利用群主动(故意)违法犯罪或允许犯罪(间接故意)的行为。

互联网群组服务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群组成员的行为,如第九条第二款:“互联网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也就是说,法律对团体成员也有限制,他们应该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行事。 群员在群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群主没有发现,或者没有进入群主视线,群主还没来得及制止就被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抓获的则该团体成员应对该违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作者为微信城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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