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解析与产权归属判断标准

2025-01-22
来源:网络整理

1.江西南昌百货公司、湖南赛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南昌新红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195期)

案件要点:一、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当综合分析合作协议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确定争议房屋产权归属。 。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合作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一方仅清偿部分债务或者向另一方提供贷款的,优先受偿争议财产,且其名下登记有“五证”,故其主张确认全部财产归属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合作项目得到优化和改变。建筑面积因容积率变化而增加,而土地面积不变。由于土地的价值与容积率正相关,因此提供土地方的出资额会因容积率的增加而增值,其应配置的房产面积也应增加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实际交付应分配但尚未实际获得的差额不现实的,一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该部分财产的价值,另一方可以通过支付现金弥补面积差额。

2、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嘉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大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同纠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198期)

案件要点: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签订多项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当予以认可。才能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以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以及协议签订成立的时间顺序为依据。补充协议,并以民法的公平正义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协议的最终履行。

3、四川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10期(总216期)

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产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为准。房地产权证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土地登记档案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出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它。

4、兰州探剑子永昌商贸有限公司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5年第5期(总223期)

案件要点:在双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当根据合同义务的分配、合同履行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各方违约的程度。

5、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海南天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第1期(总231期)

案件要旨:在合作房地产开发关系中,双方约定一方取得土地,另一方出资,通过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共同开发该房产。项目公司只是合伙各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载体和平台。合作各方是否拥有项目公司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合作各方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的内容确定。

--------------------------

建筑房地产法评论 ()

传递建筑、房地产行业最新、最热的政策法规,分享建设工程、房地产信托、PPP、工程保险、建筑业营业税改值等新、难、复杂案件的法律实务——新增税制改革,着力打造专业、专注、深入的法律实务信息服务平台。由上海建灵成达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