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部署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进行专项整治。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以下内容:一是未经许可以自由行、购物(会员)旅游、旅游赠品等名义招揽游客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俱乐部、保健活动等;二是旅行社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招揽游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震慑违法分子,警示追随者,教育从业人员,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执法总队整理了近期查处的此类典型案件清单,现予以公布。
案例1
关键词:未经许可的微信出站操作
执法人员在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发现,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其“叮叮旅游”微信公众号招揽2名游客参与出境游。斐济的旅游活动。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出境旅游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人丁某某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关键词:微信一日游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团队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涉事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窗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信息,招揽、组织游客36人,租用一辆公交车进行蓟州狐狸岭一日游。 ,并获得许可。利润1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
关键词:营业部征集组织擅自经营
根据移送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北方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销售部与该旅行社终止合作关系后,仍以旅行社名义从事相关旅游业务。机构。同时,销售部还开发旅游产品,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境外代理合作协议》,组织旅游活动。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关注。
案例4
关键词:销售部擅自经营
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和平区一家旅行社店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词:未经许可出境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一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揽、组织游客参加德国、法国、意大利、捷克、瑞士、奥地利13天出境游。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出境游无法进行,这项业务活动无法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公司停业3日整顿,并处9000元行政处罚;直接主管张某被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6
关键词:未经许可赴台旅游经营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招揽游客参加“豪华台湾——台湾环岛8日游”,未事先告知游客。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资格。利润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内地居民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台湾地区 根据条例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业3日整顿,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910元,罚款2000元;直接主管人员邵某某被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7
关键词:二日游旅游年卡擅自经营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一家国际旅游(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招揽、组织三批共187名游客前往河北保定进行两日游。旅行社营业执照。另外,游客的旅游费用是通过申请旅游年卡来提前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关键词:二日游网络擅自运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一家旅游信息咨询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经查,涉事各方通过线上、店内促销方式,组织87名游客参加“太行水乡、清西岭、千佛山二日游”,获利38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1.75元、罚款381.75元的行政处罚。案例9 关键词:企业登记表不签订合同。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滨海新区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游客签订了专门的登记表。经查,该公司自2019年3月成立以来,已组织数百人参加旅游活动,但从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它只与游客签署了旅游专用登记表和承诺书。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案例10 关键词:不签合同招揽出境旅游。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天津分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失业人员刘某为该公司招揽2名游客。该公司尚未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两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组织了一次泰国出境旅游活动。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11
关键词:企业不签订合同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12
关键词:引领儿童出境游
据游客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尹某某组织“7.31TR新享受民丹岛4晚6晚”活动。一日游”出境旅游活动。提供领队服务,并为参团的3名儿童收取额外费用,共获利1513.84元。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违法所得1513.84元,罚款9000元。元依法。行政处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提醒广大市民和游客:
首先,参加团体要确认你的资格,必须签订合同。参加跟团旅游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旅行社。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正规的旅游网络平台,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索取发票和行程单。不要相信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小广告等渠道发布的旅游信息。
二是低价陷阱较深,游客需警惕。无证经营旅行社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低价或免费旅游的方式吸引游客。这些“免费午餐”的背后,隐藏着强制购物、参加自费活动等诸多陷阱。游客切勿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消费要理性,维权要依法。旅游期间要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导购的“洗脑”宣传。对于强迫或变相强制购物,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购物凭证等方式留存证据,为退货后维权做准备。
如果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者旅行社违反合同,游客必须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采取“停止出行”、“擅自离团”、“拒绝登机”等极端行为,以免扩大损失,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受害者。侵犯利益者。欢迎游客通过文化市场举报热线或便民热线举报。
来源: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