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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楼花应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第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半成品开发品应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1. 政策制定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保障性住房、限价住房、危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应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2.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除保障性住房、限价住房和危房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尤溪县、大田县开发项目的,实行毛税率不少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的,毛税率不得低于18%。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执行标准的公告》(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楼花开发品毛利计算执行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应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民水函[2018]16号)等相关规定依据《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规定》(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应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保障性住房、限价住房、危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应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二)不同地区非政策性开发项目税收毛利率标准
开发项目位于永安市梅烈区、三元区、沙县、尤溪县、大田县的,应纳税毛利率不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的,毛税率不得低于18%。
三、本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