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贷款额度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连续、按时、足额在本市或者异地缴纳公积金,且缴存状态正常;申请时所在城市; 本市和异地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计算贷款限额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连续、按时、足额异地存入公积金;并在申请时处于正常付款状态;
(二)申请人家庭(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未在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办理。 但是,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数量按照购房者家庭拥有房产数量计算,以房产数量多者为准。
申请企业对公贷款,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品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已获原商品房抵押贷款银行批准;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商转贷款住房申请的权利人;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品房抵押贷款无逾期贷款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和孩子是购房者,他们应被视为共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