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惩罚法
第32条如果一方处于以下任何情况下,则应减少或减少行政处罚:
(1)积极消除或减少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2)那些被他人强迫或引诱的人犯下非法行为;
(3)积极承认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非法行为;
(4)那些在与行政机构合作进行调查和惩罚非法行为时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人;
(5)其他行政处罚应受法律,法规和规则宽大或减少。
第32条解释
由Xu 编辑,“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惩罚法解释”,中国民主党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本文规定了减少或减少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了维持行政管理命令,有必要根据法律对违规者施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遵守同等刑罚的原则。如果当事方受到宽大或减少的情况,则惩罚应宽大或减少。
1。关于轻度和浮雕的含义
行政机构在法定类型和惩罚范围内选择较轻的惩罚,或者在行政犯罪者的一种罚款类型范围内选择较低的惩罚,以在几种可能的惩罚或较低的金额中选择更轻的类型一种罚款类型的范围。监禁。
减少惩罚意味着行政机构对行政罪犯对最低法定类型和惩罚范围施加行政处罚。这包括选择比法定惩罚类型轻的罚款,并将罚款低于法定罚款范围的最低限额。如果按照《药物管理法》第134条的规定,如果药物营销授权的持有人未能根据规定或报告可疑的不良药物反应来监控不良药物反应,则应命令他在一段时间内纠正该问题限制并发出警告;如果不在时间限制内纠正该更正,则应命令他暂停生产和业务纠正,罚款不少于10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如果涉及的一方未能纠正截止日期内的局势,并且被罚款150,000元,那将是更轻松的惩罚。如果罚款50,000元是一种较轻的惩罚。应该指出的是,减少惩罚已经超过了相关惩罚的法定类型和范围,应谨慎考虑并谨慎考虑案件。
2。针对轻度或减少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根据各方的意见,此修订适当地扩大了应用宽大或缓解惩罚的范围,并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以宽大或缓解惩罚:
首先,积极消除或减少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这是关于伤害后果的重要情节。 “积极地”反映了当事方的错误和纠正的主观心理状态。 “消除或减少伤害的后果”客观地减少了非法行为的社会伤害,并在恢复正常和有序的行政管理命令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它们受到其他人的胁迫或诱使非法行为的约束。与他人强迫或欺骗的非法行为有关的当事方通常处于被动位置,角色较小,危害相应的危害较小。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胁迫或欺骗意味着所涉及的一方并没有完全失去他的意志自由,而他的非法行为基本上是由他的意志控制的,而是在胁迫,胁迫或诱惑下进行的。 。 。如果所涉及的一方完全由他人控制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则不应受到惩罚,但真正的肇事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积极承认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非法行为。肇事者主动承认行政机构尚未掌握非法行为,这反映了肇事者承认自己的错误的举措,并节省了成本并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这里的“尚未掌握的非法行为”不仅包括其他非法行为,而且还包括他人的非法行为。
第四,与行政机构合作调查和惩罚非法行为并做出有罪的贡献。当双方与行政当局合作调查和惩罚非法行为,调查和惩罚涉及自己的非法行为时,公民应履行一项义务。但是,如果行政机构与非法行为的调查和惩罚合作以达到功绩服务水平,则超出了公民合作的一般义务,应完全将其视为轻松或减少的情况。
第五,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行政处罚应宽大或减少。除了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况外,本法律第30条规定,如果14岁以上或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了非法行为,则应给予较轻或减少行政罚款。此外,某些个人法律,法规和规则还规定了应更轻微或减少的行为。如果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如果卖方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49至53条的规定,则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知道该产品是禁止的产品,并且真实地解释了来源在他的购买中,可以减少或减少惩罚。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本法律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建立和实施必须基于事实,并且等同于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性质,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即是,过度处罚的原则是等效的。过度处罚的原则是行政罚款法的重要原则。略微减少和减少略有刑罚原则的略有减少和减少的规定。在略微减少和减少略微减少的情况下应用规定时,应遵循过度惩罚的原则。其次,为了应对行政机构不愿应用更轻或减轻实践的规定,在修改本法律时,将修改它以“根据法律减少更轻或减轻法律”,以减少“减轻或减少更轻或减轻“这是及时发行行政机构的问题。减轻可酌情基准的要求也是指导行政机构在没有相关的酌情基准并基于特定案件中合理实施行政惩罚时直接应用本条规定。
第32条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惩罚法的解释” 2021年中国法律出版社
1。标准化目的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纠正和防止违反行政的行为。将惩罚与教育和过度惩罚相结合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文规定的对惩罚的宽大和缓解是上述原则的体现。
2。较轻和减少的差异
行政处罚在可以根据法律选择的类型和惩罚范围内较轻,较少或较低的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是指低于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制的惩罚类型或惩罚范围,包括选择较轻的惩罚类型,除一种或几种应受到非法行为的惩罚外,当应统一惩罚时。 ;它还包括确定低于法定最小罚款的罚款量。例如,在Fang 油炸商店案件中,西湖市政监督局的罚款金额在广告法中规定的罚款范围内“免疫接种不少于20万元,而不少于100万元”。最低限额为200,000元。但是,初审法院裁定,更改有关的行政罚款裁决的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同时,撤销了维持罚款决定的行政重新考虑决定。
3。行政处罚应宽大且减少
本文规定了应减少或减少行政处罚的四种特定情况。其他原因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则设定。例如,本法律第30条规定:“超过14岁或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了非法行为。”
4。可以减少或减少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更轻或减少的原因有一些原因。例如,本法律第31条规定:“如果尚未完全失去识别或控制其行为的能力的智障人士或智障人士,则可以给予行政罚款或减少行为。 “ “公共安全管理惩罚法”第14条规定:“如果盲人或聋人和愚蠢的人违反了公共安全管理,他或她可能会受到更轻,减少或没有惩罚。” “针对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行政罚款的标准化市场监管的免责声明,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当事各方积极与市场监督部门合作,以调查,真实地说明非法事实并积极地提供证据材料,他们会发挥作用,他们会发挥作用二级或辅助作用在非法行为中,由于残疾或主要疾病或其他原因,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可以考虑的其他情况:一种是在强烈的情感冲动(情感反演)中犯下行政违规,如果个人或家庭严重不幸违规。
5。如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敢于识别和减少处罚
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人员通常倾向于间接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免于对减少行政处罚的决定负责。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疑问,一些地方准备了要减少的行政处罚清单。例如,吉南市( City)制定了一份未受到惩罚的事项清单,减轻的事项清单,更轻的事项清单以及严重惩罚的事项清单,其中包括减少的事项。 ,减少的问题以及所减少的问题,其中所减少的事项被减少,减少的问题以及减少的问题。有141件项目和245件物品受到更轻的惩罚。
6。不知道法律
法律认为任何人都知道法律。如果当事方的确可以证明他不知道法律,那意味着他不是故意的,主观过失程度较低,但是知道法律也是他的义务。不知道法律本身表明他有错,并且不知道法律不能免于责任。从理论上讲,不知道法律也可以用作减少惩罚的原因。
第32条综合解释
,主编“对行政罚款法的说明和审查示例的说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1。立法背景
与1996年《行政惩罚法》第27条相比,本条补充了两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应更轻或减少,“非法承认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非法行为”。 ,并包括“最初是第27条,第2款的非法行为,并且在第33条中会迅速正确,没有有害的后果。有些人认为,1996年行政罚款法中不施加行政处罚的条件也是如此严密不要求没有任何有害后果,也没有任何要求,也没有任何有害后果,也没有任何及时的纠正要求。尽管它们构成犯罪,而行政罚款法也没有规定免除惩罚的豁免,因此不施加行政处罚的范围不应太严格。此修订列表“如果非法法案是次要的,并且及时纠正,并且不会对其他新添加的非惩罚情况施加行政处罚”,这将进一步放松非惩罚的条件。
2。内容和意义
在振幅和各种惩罚方面,有一个宽泛的空间。例如,在项目1中“误解”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提出了非法行为的危险后果”,要求行政机构自己判断是否符合缓解惩罚的构成元素。具体而言,法定酌处图的完善可以全面使用两种基准技术:“定性”和“定量”。前者是通过描述和列出基于法定情况性质符合法定情况的非法行为来形成酌处基准;后者是设置一定的临界值,例如“数量”,“数量”或“比例”作为酌处基准。就内涵而言,“减少”是相对于原始危害后果的。因此,判断交易对手是否减少行政违法的有害后果的先决条件是,非法行为将或产生有害后果。因此,“误解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情况只能应用于类似于刑法中类似“结果犯罪”的行政违规行为,强调非法行为和有害后果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中分开,但不能应用于类似的“行为犯罪”或“危险犯罪”违反行政或侵犯,例如跑步红灯,驾驶醉酒,超速驾驶等,这违反了交通管理令。在实践中,应在两种情况下区分“误解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酌处权基准,并精致:(1)可以量化减少有害后果,并可以判断有害后果的“减少”。由交易对手作为判断基准。对于由于在防水预防和控制法中规定的任何排放或丢弃污染物而造成严重污染的非法行为,可以将一定比例的水污染排放设置为判断减少危害的后果的基础。 (2)如果难以量化伤害后果,则应以定性方式对交易对手减少危害后果的情况应进行经验描述或列出。例如,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尸体的非法行为,如《公共安全管理惩罚法》第43条所规定的只能是定性的基准,例如“及时将受害者送往医疗和支付医疗费用”和“及时派往医疗费用”随后,赔偿并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和其他定性基准,例如“及时赔偿和对受害者的理解”,以确定它是否减少了有害后果。行政处罚和惩罚是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施加的制裁。一些学者还认为,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内部联系。结合系统解释的原则,本文的第2-4项可以类似地应用或参考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规则。
在《刑法》中,胁迫包括威胁要对一个人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要造成财产损失并暴露隐私,这使得肇事者强迫参加犯罪。诱导行为的方法是指利用他人对实际情况的缺乏理解,导致他人在谎言中误认为,并受到欺骗并参与犯罪活动。显然,主观犯下非法行为的肇事者无意违法,并且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完全愿意犯下非法行为。因此,肇事者的主观恶意和社会伤害较少,因此他应该宽大或减少。处罚可以确保行政执法既强大又温暖。尽管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的是,被强迫和欺骗的罪犯完全免于行政处罚,但立法中反映的价值取向很明显,也就是说,必须在肇事者的心中建立。底线意识,即使您被强迫,您也应该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被迫的人可能会利用他或她的强迫状态并允许他或她的非法行为。
被欺骗的违规者在实施非法行为时可能具有三个主观的认知状态: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非法行为,他们认为他们正在执行更轻巧的非法行为,他们知道这是非法行为因为他们被欺骗了。不管诱人的肇事者所在的主观理解状态如何,立法者都认为这是一个被禁止的错误,仍应受到严厉的惩罚。所谓的行政惩罚法中所谓的禁止错误是指对行为非法性有错误理解的肇事者,或者犯罪者错误地承认行政惩罚法中的违禁规范,这导致他的心理缺乏对非法的理解行为,即缺乏非法意识。换句话说,尽管肇事者已经在客观事实方面对他的行为有所了解,但他未能清楚地意识到他所执行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例如,一个人不知道在非吸烟区域吸烟,但他不知道禁止提供“无吸烟区”的禁令,这是一种禁令错误。人们普遍认为,禁止错误不会影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建立。行政机构仍应受到惩罚,因为真正的禁止错误意味着肇事者未能识别或错误地承认某种将侵犯法律利益的行为。 ,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只能根据经验和常识来判断实质性的非法性。同时,立法者不可能禁止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此外,对行政惩罚法的修订不涉及“重惩罚”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行政罚款法应该增加较重的惩罚条款。丝毫的严重性应该是一个团结,行政处罚的严重性与行政处罚的严重性相反,甚至相互对立。行政罚款法并未规定如何惩罚强制行为并引诱他人,但已反映在公共安全管理惩罚法中。 《法律》第20条规定,那些煽动,强迫或诱使他人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人,惩罚更严重。
本文第3项中规定的惩罚中应更轻微或减少的行为,应该是行政当局尚未掌握非法人的行政当局,而不是行政当局已由非法人掌握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已由行政机构掌握,以及基于行政违规的行为的名称(原因)是否相同。根据系统解释的原则,本文第4项中所述的“正规绩效”的基本含义应与刑法中有功绩效的基本含义相同。然后,第4项与行政机构合作的非法行为应违反他人。因此,本文第4项中的“合作”可以特别表现为:揭露他人的非法行为并将其验证为真实(暴露了揭露功绩服务的风格);积极向行政当局提供重要的线索,以便对其他非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功的线索);防止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停止使职务);协助司法机构逮捕其他非法行为(有助于逮捕犯罪行为)等。此外,如果肇事者犯下了几项非法行为,并且在第4项中做出了有功的贡献,我们认为应减少或减少惩罚,所有这些,都是罪犯实施的非法行为。
1996年《行政罚款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律。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文件。 。此修订版不包括规范文件,并将其更改为“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应宽大或减少”。根据法律的限制,限制了简化或减少行政处罚的限制,对本法律第1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则除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为行政处罚设置“除外,”在一定程度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