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虚拟货币洗钱,非法支付和虚拟货币的和解作为治理的核心,遵守技术,标准化和监督的响应模型,并应采取全面的措施来实现全链治理。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线支付平台和在线社交平台具有付款和和解职能的范围应包括在义务主题的范围中,应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并应根据应根据特殊的反货币清洗预防措施来基于洗钱风险情况;同时,应提高反洗钱管理的范围和罚款类型,包括包含未根据法规执行的特殊反货币预防措施的情况添加。
虚拟货币洗钱作为犯罪活动,犯罪者使用虚拟货币转移非法资金(犯罪收益和产生的收入)对司法命令和金融秩序都严重有害。鉴于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独特特征与传统的洗钱相比,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困难更为突出。为了回应虚拟货币洗钱,应将虚拟货币的非法支付和结算作为治理核心,遵守技术的响应模型,标准化和监督,并应采取全面的措施来实现全链治理。
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藏性很难追踪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大多数虚拟货币交易都使用匿名方法的公私密钥配对。交易信息仅包括钱包地址,交易数量和数量。尽管交易活动可以记录在帐户中,并且可以通过帐户比较来确认,但交易双方的帐户身份是交易者的真实身份,不能形成一对一的匹配。以比特币为例,由于生成的钱包地址不需要真名身份验证,因此将钱包地址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解耦,并且同一交易者的不同帐户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性比特币交易很明显。尤其是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没有现实名称注册时,交易者甚至可以在交易中完全匿名。这样,很难确定在不同交易者之间是否实际发生虚拟货币交易,而且从技术上讲也很难追踪交易者的真实身份。
在线平台之间的信息障碍增加了确定洗钱风险的困难。肇事者使用在线社交平台在线支付平台的帮助以及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移虚拟货币来交流,转移资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常态。例如,为了清理非法资金,肇事者将在不同平台上进行非法信息通信,非法基金转移和比特币转移。由于尚未建立网络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并且其信息障碍很常见,因此为了充分确定洗钱的风险,无论使用哪种网络平台连接非法信息通信,非法基金转移和虚拟货币交易无论哪个网络平台用于连接到非法信息通信,非法基金转移和虚拟货币交易。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困难。
中国和外国监管机构的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差异促进了非法资金的跨境清洁。根据2017年“防止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的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的国家显然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包括禁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贸易平台。货币,令牌和虚拟货币。交换业务。但是从其他国家的角度来看,其中大多数允许这项活动存在,但是存在一些监管差异。例如,在ICO的监督(初始令牌发行)中,探索了证券化监督方法和新的监督方法。在对代币融资平台的监督中,现有法律制度也有监督。也有新的法律法规。简而言之,对于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由于中国和外国监管措施的差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几乎全部都注册了海外。如果肇事者选择这些海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他可以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自由交换,从而实现跨境清洁非法资金。
虚拟货币洗钱的工业化使非链反洗钱模式无法应付。虚拟货币洗钱的工业化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虚拟货币兑换中介机构的出现。与网络犯罪的专业和模块化开发以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技术门槛相一致,虚拟货币的非法交换中间群体出现了。通过建立网站和通信组,他们从散户投资者那里购买了虚拟货币,并去了上游罪犯。出售虚拟硬币以赢得差异。另一种类型是“虚拟货币分数”的出现。肇事者使用虚拟货币交易,便捷的跨境支付和非冻结付款渠道的当天结算的特征来建立一个得分平台,诱使得分跑者以高佣金抵押虚拟的虚拟硬币,并使用虚拟货币货币他们提供的交易帐户以实现非法性。资金流。这些表现形式反映出,不同工业连锁店的参与者正在根据非法支付和和解的劳动分工参加虚拟货币洗钱,这给传统上关注洗钱委托本身的非链抗钱模式带来了挑战。
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对策
建立一个用于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技术系统。虚拟货币洗钱的治理与确认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可分割。考虑到在线平台之间存在信息障碍,在大规模信息中找到非法信息通信,非法基金转移和虚拟货币交易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耗时且劳动力密集。为此,有必要依靠区块链技术来构建两个主要系统:一个是为虚拟货币基金的流动构建跟踪系统。该系统包括通过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收集事务数据而形成的事务数据库,以及通过搜索钱包地址的位置,关注生成时间并将关系与其他地址联系起来,然后集成了整合的钱包地址数据库。两者的数据以实现跟踪系统可视化。应用跟踪系统时,调查机构可以输入案例中涉及的钱包地址进行查询和比较以追踪非法资金的完整流动。第二个是建立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平台上共享数据共享的联盟链。具体而言,中国反洗钱监测和分析中心直接隶属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和分析中心,可以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联盟链,并结合国内在线支付平台和在线社交平台,以链接链接来自各方的数据,以监视可疑的通信信息和交易资金。 。
改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合规构建。首先,改善反洗钱法。作为我国反洗钱的基本法律,由于本法律的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以及对洗钱的罚款的有限强度,反洗钱法对修改是必要的,并且是有限的,并且有虚拟货币洗钱的短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线支付平台和具有付款和结算职能的在线社交平台应包括在义务主题的范围中,应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并应根据该措施添加特殊的反洗钱预防措施洗钱风险情况;同时,应提高反洗钱行政处罚。该系统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包含根据惩罚范围中法规的特殊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情况,并添加了对警告和职业禁令的惩罚类型。其次,发布特殊法规以管理虚拟货币洗钱。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监督概念,并就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督以及管理做出规定。最后,我们鼓励在线平台改善反洗钱的刑事合规性的建设。在未来的系统设计中,应将反洗钱的刑事合规性用作刑事宽大系统中在线平台的刑事豁免,甚至应作为犯罪的特定原因,或者应将反洗钱的刑事犯罪依从性用于条件 - 检查系统。作为有条件的非关注的适用条件,鼓励改善刑事合规构建。
通过全链思维提高对虚拟货币洗钱的认识。一方面,我们必须掌握肇事者是否对非法资金有明确的认可。知道既包括真实的知识又包括应该知道的知识。除了在自我洗牌情况下进行自我知识外,其他洗钱情况与认识的认识是不可分割的。具体而言,如果肇事者直接承认他对非法资金有了解并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很明显,这很明显。如果肇事者认为他没有意识到这些资金是非法的,则应根据肇事者对上游罪犯进行犯下。可以间接证据,例如犯罪活动的认知状况,非法信息的沟通以及资金交换形成了证据的完整链接,以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注意虚拟货币的非法支付与结算之间的关系,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非法业务运营的犯罪。其中,应根据洗钱罪评估上游犯罪时的非法付款和和解行为。当进行上游犯罪时的非法付款和和解行为应确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而非法作为金融机构和付款机构。从事付款和和解业务业务的人应确定为非法商业犯罪。
重视对虚拟货币洗钱的共同监督。首先,我们必须注意行政监督的合作。所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叠和对监督的真空并实现共同监督。其次,我们必须全面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中国互联网财务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付款与清算协会在2021年共同发布的“防止虚拟货币交易中投机风险的公告”规定,金融机构,付款机构和其他会员部门不应携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例如不得向客户提供诸如虚拟货币注册,交易,清算和和解之类的服务。尽管此举对行业监督有积极的影响,但这还不够。上述行业协会还应以虚拟货币洗钱治理为主题,包括新兴的虚拟货币洗钱问题。会员单位应在行业中。在协会的组织下,保持沟通并协调响应。
以有序的方式促进国际合作在虚拟货币洗钱的治理方面。由于目前的监管令牌发行和中国与外国之间的融资活动的差异,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国际合作应基于当前,长期查看并以有序的方式促进。在不久的将来,应根据虚拟货币洗钱的“分配”治理进行合作。考虑到金融行动委员会(FATF)是全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目前只有39个完整的成员国,我们的国家作为成员国之一,除了回应FATF关于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建议,与监管令牌发行和融资活动不同的国家还应在ICO和ICO和代币融资平台的监督中维持反钱合作,并促进实施现实姓名的实施实际身份。合作伙伴国家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的客户信息。从长远来看,应根据对虚拟货币洗钱的“寻求共同基础”的治理进行合作。在2019年,FATF采用了“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法的指南”,该方法在促进虚拟货币洗钱的“共同”治理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指南的约束力和受影响国家的约束力毕竟受到限制。将来,联合国应促进制定关于虚拟货币洗钱治理的国际公约,并丰富成员国在监管合作,技术支持,情报共享,证据提供,证据提供和司法互助方面的合作,因此为了实现虚拟货币洗钱的更有效治理。
资料来源:(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的博士后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