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机构预付卡业务的管理措施。2012年9月27日,付款机构预付卡业务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了“有关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管理法规”。这些措施分为一般规定,发行,接受,使用,补给和赎回,监督和管理,并附有6章和52篇文章,并将在201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分会的目录公告一般规定第2章发行第3章接受第4章使用,补给和救赎第5章监督和管理第6章补充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第12号负责监管支付机构预付卡的业务行为,并保持该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预付卡市场和防止付款风险的命令制定了“有关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的规定”,该法规现已宣布和实施。 ⑴中国人民银行20-20-2nd附件: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付款机构付款机构付款机构付款机构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第1条:标准化付款机构的预付卡业务管理,并防止付款风险并保护这些措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法律”制定的,以及“关于非金融机构付款服务的法规”(由人民银行出版”中国订单(2010)第2号)。第2条如果付款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预付费卡业务,则应采取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付款机构是指已获得“付款业务许可”的卡发行机构,并被允许处理“预付卡发行和接受”业务和已允许处理“预付款的接收机构”卡接受”业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预付费卡是指发行机构发行的预付价值,并以特定的承运人和表格可以在卡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3条付款机构应根据法律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确保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第4条付款机构应严格遵循“付款业务许可” 从事预付费卡业务批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并且不得在省份(自治区域,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和市政府和市政府)从事预付费卡业务。具有独立计划状况的市政当局)没有省级分支机构。商业。第五条付款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管理付款机构的客户储备资金,并履行其反洗钱和反恐怖分子融资义务。第2章的第6条预付卡被分为注册预付费卡和预付款卡。注册预付卡是指在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录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的预付费卡。持票人预付卡是指未在预付费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录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的预付费卡。第7条发行机构发行的预付费卡应在RMB中列为。单个注册预付费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并且单次携带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 lo国家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制。第8条:据报道,注册预付卡丢失和可赎回,并且在此期间无效。除非这些措施另有规定,否则无牌预付卡将不会报告损失或赎回。持票人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小于3年。预付费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当卡发行机构发行并出售预付费卡时,它应告知持卡人的有效期和预付卡的计算方法。对于具有超过有效期的资金余额的预付费卡,发行机构应提供诸如扩展,激活和置换卡等服务,以确保持卡人继续使用它。
第9条:预付费卡应记录预付费卡的名称,卡发行机构的名称,无论是注册,卡号,有效期期限或到期日期,持卡人的预防措施,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和其他元素。第10条如果个人或单位购买注册预付卡或购买持票人的预付卡以一次性购买10,000元人民币的承担预付卡,他将使用其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的ID卡。卡发行机构应确定卡购买者和负责单位的人员的身份,检查有效的ID卡,注册基本身份信息,并保留有效ID卡的副本或影印本。如果代理商代表他人购买预付费卡,则发行机构应采用合理的方法来确认机构关系,检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文件和本金,注册代理人和本金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保留代理人和校长。有效ID的副本或影印本。第11条如果您使用真实名称购买预付费卡,则卡发行机构应注册卡购买者的名称或单位名称,单位处理程序的名称,有效ID文档的名称和数量购买卡,购买日期以及有关金额,预付费卡号和金额的总收购信息。对于注册的预付费卡,卡发行机构还应在预付卡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录持卡人的有效ID信息,预付费卡号,金额和其他信息。第12条如果个人购买了一次预付卡以一次性购买5,000元或以上,并且个人购买预付卡以一次性购买超过50,000元的人,则应通过非现金和解方法(例如银行转移,不使用现金。购买者不允许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费卡。第13条如果通过非现金和解方法(例如银行转让)购买预付费卡,则付款人的银行帐户名称和卡购买者的名称应相同。
卡发行机构应检查帐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记录付款人的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收款人的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已预付款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转让金额和其他信息卡片。第14条发行机构应向卡购买者宣传,提供预付费卡宪章或签署协议。预付费卡的文章或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预付卡的名称,类型和功能; (2)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计算方法; (3)购买,使用,赎回和报告预付卡条件和方法的损失; (iv)提供给持卡人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v)预付卡发行,扩展,激活,更换,赎回,损失报告和其他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vi)将违反当事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联; (7)交易和会计纠纷处理程序。如果卡发行机构更改了预付费卡宪章或协议文本,则应在其网站和网站的突出地点宣布30小时。如果新的文章或协议文本涉及新费用H,提高收费标准,减少优先条件等,则卡发行人应在新文章之日起180天内实施原始客户或协议生效。 。第15条发行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卡购买者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并防止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