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管理措施(评论草案)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是为了规范付款机构预付卡业务的管理,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防止付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措施,用于管理金融机构付款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订单发布[2010] 2号)和其他法律和法规,并制定这些措施。第2条如果付款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预付卡业务运营,则应采取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付款机构是指已获得“付款业务许可”并被允许处理“预付卡发行和接受”或“预付卡接受”业务的非财务机构,包括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和认可机构。这些措施中提到的预付费卡是指发行机构以卡,密码等的形式发出的预付费价值。使用磁条纹,芯片和其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磁条纹,芯片预付卡(包括)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密码,字符串代码,图形,电子信息和具有唯一身份识别属性的生物特征信息。第3条进行预付费卡业务时,付款机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这些措施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合法权利和利益。第4条付款机构应确保发行,使用和接受预付费卡的安全性,根据法律保密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根据法律保密特殊商家的商业秘密。第5条付款机构应遵循安全,高效,平等,自愿和有序竞争的原则,进行预付费卡业务。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上海总部,每个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