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执行成熟索赔的法律依据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律有关的几个问题,第300条的规定”于1992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执行人民法院(审判)的几个问题上的“法规”( [1998]第15号,以下称为1998年,“执行工作法规”),其中第7部分(61条-69)是专门针对执行成熟索赔的。第11条第1款清楚地指出:“如果执行执行的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方享有应有的债务申请人或执行人员。 (以下简称“被称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法院再次重新发出了应有的债务。澄清执行,并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冻结对他人执行执行的人所享有的应有债务,并在财产保存范围内包括应有的债务;另外,它也是一个除以外的外案例。该人对应有的债务人索赔的反对是按照执行的反对来处理的;此外,清楚地规定,少数人不能否认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应有债务人的主张。
除了以“法律解释”的形式发布的上述三种司法解释外,最高法院还提供了有关在其他多个文件中执行成熟债务索赔的更详细的规定。例如,第3条,第1款,第1款的第一句话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的判决”(FA [2017] 369)于2017年发布:“被强加为他财产的重要部分,一个人的索赔是对债务的一般保证,不能免除执行。”此外,第二部分此外在第7章(第621-633条)(第621-633条)中,最高法院的“有关执行案件处理的规格”(以下称为“执行案件的规格”),另一章规定了执行成熟索赔的执行。其他人还通过案件批准,回复信和指导案件制定了有关执行应有的债务索赔的更详细的规定。
因为在“实施工作的法规”中执行成熟债务的标题,“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州欺骗者”都是“第三方”,“其他”和“副人”,“副人”但是谎言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因此,为了与子诉诉讼中的主题标题保持一致,本文中使用了所有“副本”。
02
成熟索赔的主要操作点
1。执行成熟索赔的先决条件
根据《民事诉程序法解释》第501条,“实施工作的法规”和“实施案件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才能执行执行者的成熟索赔:
(1)有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的索赔,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您在诉讼阶段申请了对成熟索赔的财产保护措施,那是另一回事。
(2)受执行执行的人对该案件的索赔享有索赔,索赔已过期。如果尚未执行执行的人所享有的债务权,仍然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应有的债务权到期后,将向二级债务人发出绩效通知;
(3)债务人没有对应有的债务提出任何重大反对。
由于《民事诉程序法解释》的第501条和实施工作的法规均赋予该副本在绩效通知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该次级统治期限内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该分组,不得审查反对意见。当然,这里提到的不审查意味着该副本不对实体法进行审查。如果子提出的反对意见是“没有能力与申请人进行执行的直接法律关系”,则法院应在审查后根据法律拒绝它。
2。在指定时期内提出异议后的sub-处理
根据“实施工作规定”的第63条:“如果第三方在绩效通知中指定的时期内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不得执行第三方,并且不得审查提出的异议。”从表面上看,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少将提出的异议,而直接阻止了副案件的执行。但是,与“实施法规”的第64条结合:“第三方声称他没有履行能力或与申请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这一规定中,第三方承认了部分债务,如果有任何反对意见,可以强制承认的部分。 《民事诉讼法解释法》第501条规定:“如果该人否认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应有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可以看出,第63条中提到的不审查应应不是进行实质性的法律审查,而是少数案件提出的异议仍应进行正式审查,例如:提出异议的主题是否有资格,以及是否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绩效通知,是否由有效的法律文件支持是否属于异议的应有债务索赔,是否是“实施法规”第64条中不属于异议的情况,是否是部分认可,部分认可,部分异议等。
如果经过审查后,法院认为,少数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符合“执行工作法规”第63条所述的反对类型,则执行法院不得执行该副本。如果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也应根据法律撤销。或释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在对副案件执行的人所享有的应有的债务权利确实存在,则执行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针对该案件提起诉讼,以解决该问题。
3。审查少量反对的正式审查的判断标准
正式审查实际上是对上面提到的分组对异议的分类的回顾。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或原则应该是:反对意见是否涉及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审判。具体来说:
(1)如果子否认执行执行的人具有成熟的索赔或类似的陈述,例如,sub-认为他和他之间没有执行的人之间没有交易,并且没有创建债权人-关系,执行申请人将其提交给期货证明索赔的材料;例如,少数人认为,要执行的成熟声称已被还清,双方不再有未偿还的债务等。
对于这种异议,很明显,它涉及对成熟索赔的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判断。因为“执行人对债务债务索赔执行的执行程序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第三方以减少当事方的诉讼“①”的系统通过审判“它可能会侵犯该副本的程序权利和实质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副裁判的利益,法院不能要求少将的反对证据,也不能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即使该小组的异议是错误的,法院也无权对是否建立反对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2)如果sub-提出的反对意见并不否认存在成熟的主张,但是关于成熟索赔的数量存在争议,则将以不同的方式确定。
如果该小组认为法院绩效通知中规定的应有债务金额过高,与此同时,他本人在异议中确认应有的债务金额,则可能符合第64条,“实施实施法规”的第2段“债务的第三方”如果部分承认或部分反对,则可以在“部分确认”的规定中执行。 sub-确认的索赔量。
如果该少量债券对应有债务的金额有异议,但尚未确认其他金额,例如,如果双方的债务和债务尚未解决,尚未予以核对,尚未确认其他金额,那么反对意见属于“实施工作规定”的第63条根据法律,也不应审查异议。
该子提出的其他异议,例如行使设定权,履行辩护权和优先考虑执行人的人,声称尚未实现债务履行条件,以及其他不允许违反影响债务履行等的合同。问题属于实质性法律问题的范围,不应由执法法院审查。
(3)如果少数确认执行执行的人对他有索赔,则该索赔的金额也将得到认可,但反对意见是债务绩效期尚未到期。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最高法院的执行守则案件”第633条,以进行处理:“对于执行执行的人的未满索赔,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将其冻结,并执行他们关于索赔过期后的成熟索赔债务。”
4.在指定期限之后,债务人应如何提出异议?
根据“实施工作规定”的第65条:“如果第三方在绩效通知中指定的时间限制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未能执行,则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执行它。裁定同时向第三方服务。不审查异议的情况下的副本的财产?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处决办公室的答复中有关如何处理第三方在执行超过法定时期的成熟债务时的异议”([[2005] No. 19号))给出有关处理的意见:
“在收到履行应有债务的通知后,如果第三方在法院开始执行执法后仍会反对,则应获得司法救济。考虑到目前我的国家还没有第三方异议,目前尚无第三方反对诉讼以保护所有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帐户和各方已经提出了审计要求,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执行人员和第三方交易的整个帐户。检查每个案件或委托相关单位,以进行审核并由三方共同承认。最终审查和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请参阅第64条第24条第2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几个问题(审判)”,审查和确认应基于公认的法律关系。由要执行的人和第三人称和记录的帐户始终如一地占上风。验证和确认后,如果双方记录的帐户部分表明没有债务,则应撤销第三方的执行程序;如果说债务,则可以在执行主题范围内执行。可以根据第三方投资的校长应退还第三方与执行执行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
03
执行成熟索赔的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解决应有债务索赔的执行程序与执行人员的执行程序之间的冲突解决方案,以执行执行申请该子指数;
解决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在于接收到履行应债务和执行通知的通知的子删除。
如果该子收到了法院为执行应债务发行的“成熟债务履行的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支付了成熟的债务。然后,当少量驱动程序后来收到执行债务人执行的执行申请以强制执行该副执行的人时。根据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指导案件确定的判决规则,第36号案件“对中国投资信贷担保公司,有限公司和海顿证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其他证券股权纠纷之间的证券权益纠纷的执行审查” :“如果在另一个案件中执行法院要求其直接偿还债权人确认的债务,则在收到执行法院的处决通知之前,在收到执行法院的处决通知之前会收到执行通知。执行的申请人直接偿还法院有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债务,并偿还债务,执行法院不能将债务的一部分包括在执行范围中。已经履行了对执行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应有债务,并消除了他与受到执行的人之间的债权人关系。该小组有权不再向执行执行的人执行,随后的处决法院不得再次采取第二次执行。债务人执行的部分包括在执行范围中。
如果该子收到了执行执行申请的人的通知并已根据需要进行执行,则随后债务人的到期可能要求根据“执行案件的执行守则第632条)要求债务人的索赔到期。 ”。债务索赔的处决法院有助于冻结和撤回受执行的人的付款。
2。如果少量驱动器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随后向反对反对后执行执行的人支付应有的债务,则可以承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义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执行该法案?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汇编的“实施工作指导”的意见是:““实施条例”的第67条规定,第三方(二人)已收到了人民法院的请求。在通知债务后履行债务,如果未经授权的人执行该财产,则无法收回该财产它负责与执行财产范围内执行的人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对执行责任负责。 )根据“实施条例”第63条,违反了应有的履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如果付款给债务人,则无异议,除了债权人的偿还义务外,他还应还承担妨碍执行的责任。本文和第63条是进步和补充关系。”
基于这一点,如果少数案对在指定期限内的应有债务执行的异议,则执行法院应无条件终止应有的债务执行程序,不得对sub-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并且不会与sub-打交道。验证了异议。即使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少量驱动器,副副手将私人偿还给受执行的人的债务,也无法恢复执行该副本的财产,也不需要要求债务被执行的人在绩效范围内承担。关节和几项责任。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应尽快提起下诉诉讼,并及时申请财产保存,冻结受到第二债务人处决的人所享有的应有的债务权利,以防止从付款的人私下执行执行者的人付款。丧失成熟索赔。
3。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应有的债务期间对副案的财产采取保存措施?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FA Shi [1998]第10号“关于保存非案件财产的答复”,“规定”:“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存请求,但有些成熟的索赔对于非案例,人民法院可以就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如果非党派不反对应有的债务,并要求偿还债务人,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存放财产或价格。同样,在“回复至尊人民法院的执行办公室,涉及如何处理诸如执行债务的法定期内第三方提出异议之类的问题”([2005年]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第19号),执行法院不得裁定将少量的人列为处决的人,并在履行向副案件的应有债务的通知时抓住其财产。
结论
自新一年以来,经济低迷以及新皇冠肺炎流行的影响,应收账款的收集将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主角”,越来越多的公司也将产生“三角债务”或甚至是“ 债务”。在许多情况下,作者已成功执行债务索赔,这是当执行执行的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时,但是Sub-是一家上市的公司或国有企业,债务索赔线索的线索收集并成功地应用了它。法院处决。因此,在收款公司收款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再将常规执行方法实施到财产中时,在类似情况下,收集了受执行执行的人(债务人)的成熟债务线索的收集线索将变得越来越普遍。方法。
①[总编辑江·比克森( ),由最高人民执行法院办公室编辑:“执行指南”(《一般第28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2009年版,第202-203页。这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