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保险概念,保险责任和功能机制的三个方面:
1。保险概念的差异
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商提供项目支付保证保险。项目支付保证保险由项目承包商作为被保险人提供,签署“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承包商是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商提供项目预付款保证保险,以确保项目承包商使用承包商支付的项目预付款来使用项目建设保险。
2。保险责任的差异
在保险期间,当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建筑合同中的付款日期超过了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中商定的付款日期时,被保险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满足履行了项目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已保险。如果该人欠的任何债务期限已超过保险单中所述的期限,则保险公司应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未能根据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返回被保险人支付的预付款,或者被保险人防止被保险人留在保险人中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从项目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则应被视为保险事故。
3。功能机制的差异
项目支付保证是国家建立的建筑管理系统,以防止承包商拖欠项目支付和移民工资的工资。
项目付款保证保险作为项目付款保证的保险保证形式,就职能机制而言扮演“项目付款和移民工人的工资保证”的角色。
项目提前付款保证保险
根据“建筑项目价格结算的临时措施”,在满足建筑条件的前提下,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预付项目付款日期。由于承包商在承包商实际构建之前将项目付款推进,并且建筑项目的金额通常很大,因此使用项目预付款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