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随着经济金融和金融市场化的加速,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私人贷款的繁荣不断增长,互联网财务悄然进入了我们的愿景。
作为一种新的私人金融形式,其快速发展直接威胁到商业银行在金融行业中的统治地位,而金融脱节显然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完美的系统和监管真空等法律风险,它们应该引起每个人的足够关注和高度关注。
1。典型的互联网财务模型
(i)P2P
P2P,即“点对点”和“人与人员”,主要是指与融资方(财务经理)达成贷款(投资和融资,财务管理)协议的投资者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在线平台收取中间费用的行为。
在中国当前的特殊财务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P2P在线贷款的主要模型包括:传统模型,债务转移模型,担保模型和O2O(在线和离线组合)模型。
(ii)众筹
众筹(即大规模融资或大规模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的模型,并通过集体购买 +预订的形式从网民那里筹集项目资金。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通信的特征,允许小型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向公众展示其创造力,吸引所有人的注意力和支持,从而获得所需的经济援助。
与传统的融资方法相比,众筹更加开放,是否可以获得资金不再是该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这是一个像网民这样的项目,就可以通过众筹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个资金,为更多的小规模运营或创作提供无限的可能性。
它的特征是低阈值,多样性,依靠群众的力量,并专注于创造力。目前,众筹融资包括四种模式:债务众筹,股票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
(iii)大数据融资
大数据融资是指大量非结构化数据的收集。通过进行实时分析,它可以通过分析和采矿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地预测客户。该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针对营销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的关键是能够从大量数据或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获利的能力快速获取有用的信息。
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通常基于云计算,并且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广泛使用,以向平台用户和供应商提供贷款融资,获得贷款利息和由平稳供应链带来的贷款利息和公司福利。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操作模型可以分为以阿里巴巴微型信用为代表的平台模型,以及由和代表的供应链财务模型。
(iv)第三方付款
第三方付款是指由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在线付款,预付费卡,银行卡收款和其他付款服务,作为付款中间人作为付款和付款人。从开发路径和用户积累路径的角度来看,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型可以分为两类:
一个类别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型,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并且没有担保功能。它仅向用户提供付款产品和付款系统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代表公司的“快速货币”和“第一”。 付款”等。
由和领导的另一种类型的第三方支付模型,依靠B2C和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保证功能。货物的付款由平台暂时托管,该平台通知卖方货物的付款将到达并发货。在此付款模型中,买方在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后,他或她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帐户来支付货物,并等待买方检查商品。确认后,您可以通知平台向卖方付款,然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把钱转移到卖方的帐户中。
(v)互联网财务门户网站
互联网财务门户网站是指使用销售金融产品并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是采用金融产品的垂直价格比较方法的“搜索 +价格比较”模型将每个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
已开发了多样化和创新性,形成了提供高端金融投资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以及提供保险产品咨询,价格比较和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
该模型没有太多的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利风险,而且这些资金根本不会通过中间平台通过。目前,在互联网财务门户网站领域,它分布在子行业中,例如信用,财富管理,保险,P2P等,包括,91 ,,, ,,在线贷款家,等等。
2。互联网财务中法律风险的研究
(i)互联网财务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有隐藏的危险
在互联网融资的民事行为中,使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相对普遍。它可以使双方能够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合同的签署,并具有便利性和速度的优势,但是在便利的基础上,我们仍然无法忽略电子合同的缺点和法律风险。
首先,电子数据很容易消失。在由计算机存储的条件下,电子数据是看不见的。如果没有正确操作,则所有数据都可以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易于修改。计算机信息由二进制数据表示。在人工篡改数据或信息之后,很难找出并判断是否没有可以比较的副本或图像文件。
因此,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仅有必要基于完美的背景技术构建,而且还需要互联网平台在执行相关操作时要微妙和谨慎。如果忽略数据存储或操作不当,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损失。
2。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容易泄漏
目前,最突出的在线财务问题是“三个NOE”,也就是说,没有进入门槛,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机构监督,这仅是普通企业所要求的。为了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需要存储大量个人信件,例如姓名,年龄,地址等。降低交易成本,也带来了道德风险信息安全,个人数据泄漏和其他事件。它不时发生。
如果该平台不采取机密措施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则将破解网站的机密技术,这很容易导致泄漏。
此外,由于互联网财务的业务实体无法确认现场各方的法律身份,因此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传统的邮票和签名无法执行,这构成了非法被盗或篡改的风险。
3。由不完整的信用报告系统造成的违约风险
在P2P在线贷款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借款人的信用主要根据借款人的身份证书,财产证书,付款记录和其他信息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
一方面,这种证明信息非常容易伪造,为信用评估提供了不正确的基础;
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是单方面的,无法完全理解借款人的信息。
如果以债务的形式进行融资,则贷方面临的最突出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违约,即债务人无法偿还由应有债务造成的损失。如果伪造了身份证书和其他信息,则贷方将面临诉讼的困境。
同样,在众筹模型下,项目发起人也有违约风险。由于缺乏众筹平台的审议后,一些项目发起人在筹款成功之后无法履行诺言,甚至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目的中,这可能会导致违反合同诉讼。
4。缺少用于资金的第三方监护系统,大量资金处于安全风险下。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融资中发挥了资本营业额的作用。存款资金经常被困在第三方,持续两天到几周。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督,大量资本存款将导致信用风险。指数的增加还增加了挪用资金的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会触发付款风险。
此外,一些P2P在线贷款和众筹平台尚未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而没有获得“付款业务许可证”,但该平台控制了资金。
根据《人民银行命令》第3条[2010]第2号“关于非金融机构付款服务管理的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或从事付款业务或从事付款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不仅有可疑的非法运营,而且大量投资者的资金也将存入该平台帐户。如果没有外部监督,则有风险,即资金将被搬迁甚至逃走。近年来,此类案件又一次出现,并且没有资金安全监督的余地。目前,风险不容忽视。
5。易于触摸“利用贷款”的风险
高利率是在线贷款流行的主要原因。如果您仅根据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贷款,考虑到在线贷款的风险,一些投资者可能会放弃在线贷款的想法。
由于在线贷款平台上的回报水平比其他投资渠道高得多,而且在当前的投资渠道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普遍地通过在线贷款平台获得高回报。
试图在互联网上贷款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有些人试图在一个在线平台上借钱,然后在另一个在线平台上贷款以赢得差异,并且这些风险值得关注一次债务人默认或满足债务人的能力缺乏合同,资本链将被损坏,并会导致连锁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如果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同意支付利息或协议尚不清楚,则应认为将不支付利息。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支付的利息,则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对限制贷款利率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第6条发布了“关于人们法院对贷款案件的审判的几项意见”: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当地人民的法院可以详细掌握它关于其地区的实际情况。但是,最大值不得超过相似银行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本金)的四倍。如果此限制超过此,则不超过利息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
上述法律规定基本上构成了“利用贷款标准”的定义,以及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贷款的合法性与保护和非保护之间的法定边界。这意味着,在在线贷款模型中,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的边界,并在法律和法规框架下以确保贷款的合法性。
在国内实践中,尽管表面上的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服务费仍然具有基准贷款利率超过4倍的情况。目前没有确定其非法性的法律依据。资金的这一部分是否属于“ Hurt-Loan贷款”,“的本质”仍在法律的边缘。
(ii)互联网融资面临的关于行政法律风险的研究
在线贷款平台很可能会发展成为吸收存款和发行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
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中介机构。它们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金和其他行业)与此相对应。金融中介机构还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有关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第3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金融业务的机构,例如账单折扣,贷款,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保证,外汇交易等
第4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以下活动:
(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
(2)未经法律批准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筹款;
(iii)非法贷款发行,和解,账单折扣,筹款,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交易;
(iv)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上一段中提到的公共存款的非法吸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签发证书并承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从而吸收了社会未指定对象的资金的活动。时间;所谓的伪装吸收公共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而引用的,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资金并不是从社会中未指定的对象吸收的,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那些相同的义务是相同的吸收公共存款。
在传统P2P模型的转换下,在线贷款平台不再仅依靠代理费用,电话等来满足利润要求。相反,他们积极参与在线贷款,并尝试使用一些伪装和边缘的方法。干预金融服务并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当前的在线贷款平台的业务行为不再可用作提供私人贷款的服务机构,并且不再是纯粹的中介平台。
(iii)研究互联网融资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该组织尚不清楚,存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
如果P2P在线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该平台的产品设计和操作模型略有变化,则很可能“越界”并进入合法的灰色区域,甚至触摸“底线”。尽管互联网融资中有许多看似不同的操作模型,但它们都有首先汇总的方法,然后扩散以实现资金和成熟度之间的不匹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非法筹款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法律适用的特定应用的解释》的第1条:这是一种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如果未在刑法中另有规定的条件,则它也有以下四项,应视为“公众的非法吸收“刑事法第176条规定的存款或伪装吸收公共存款:
(1)未经法律或借贷法律业务批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资金;
(2)通过媒体,促销会议,传单,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时间段内以货币,实物,权益等的货币,货币偿还款项或付款;
(4)从公众那里吸收未指定的社会对象的资金。
如果您不公开向公众公开公开,并为亲戚,朋友或单位中的特定物体吸收资金,则它不会构成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从P2P在线贷款的债务转移模型来看,通过个人帐户的债务转移使该平台成为资本交易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款人和贷方的传统模式。债务转移是通过双重分配和金额的。将债务转移给贷方。
此外,一些P2P平台已经建立了风险基金池,将部分收入分配给风险储备池,借款人将在早期阶段支付“保证金”。如果借款人按时返回贷款,则将退还,这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常相似。 。
其次,在众筹模型下,如果众筹平台在没有明确的投资项目,构成基金池的情况下预先收集投资者资金,然后宣传并吸引该项目上网,然后对该项目进行投资,那也是非法的。怀疑筹款活动。
2。平台制造信息并制造虚假项目,涉嫌筹款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您使用欺诈方式为非法财产而非法筹集资金,而金额很大,则应判处您判处固定期限的监禁。超过五年或拘留,应判处超过两千人。超过十年,如果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在其他特别的情况下,罚款不少于50,000元,但不超过500,000元。监禁超过十年或无期徒刑,并被罚款不少于50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或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筹款欺诈罪需要通过使用欺诈方法来实现非法筹款,以实现非法财产。
在正常情况下,此目的是专门表现出来的,这些目的是将非法筹集资金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的所有权,任意浪费,或占有资金并逃脱贷款。
目前,一些P2P在线贷款平台运营商发布了虚假的高利息贷款出价以筹集资金,并采用了计划模型的借款新贷款模型,以在早期阶段偿还旧贷款。他们将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然后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和运营。一些操作员有机会将它们用于自己的生产和运营。即使是金钱的潜逃也是主观上没有财产的目的,与此同时,它也采用了欺诈性的方法来非法筹集资金,这很可能涉嫌筹款欺诈。
其次,在众筹模式下,该平台伪造了虚假项目,收集了资金来组成一个基金池,并采用了首先吸引然后进行投资的方法,然后在没有投资者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或转移到基金池中,知识。它还具有非法财产的目的,并通过欺诈实施了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也有可能涉嫌筹款欺诈行为。
3。未能有效审查资金来源将面临“洗钱”的风险
洗钱是指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非法益处,以及他们通过各种手段产生的收入来掩盖其来源和自然,使其形式上合法。行为。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的,也就是说,知道他的行为正在掩盖并掩盖犯罪的根源和性质,并为了利润而故意这样做。客观上,它表现为提供资金帐户,协助房地产转让,以及隐藏或隐藏非法收入和收入来源的其他方法。
目前,在互联网财务中,没有有效的手段来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此尚未排除任何犯罪和非法财产。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仅提供中介服务,并且不参与其贷款活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贷款人民法院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几项意见”的第13条,则是: “在贷款关系中,只有那些仅在接触中发挥作用并介绍该角色的人也不会承担责任”,即使平台被动地参加洗钱,而是因为它没有意图”金钱”主观,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平台运营商积极参与“洗钱”过程,它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4。涉嫌未经授权发行股票,公司和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公共发行证券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由该部门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根据法律批准;未经法律批准,任何单位均应获得法律批准。不允许与个人公开发行证券。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是公开募股:
(1)向未指定的对象发行证券;
(2)共有200多人向特定对象签发证券;
(iii)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活动。
私下发行证券时,不得采用广告,公众说服或伪装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如果未经相关州当局的批准,签发了金额,则该金额很大,后果是严重的,或者在其他严重情况下,该人应为如果他没有授权发行股票,公司或公司债券,则判处少于五年,而且金额巨大,后果是严重的,或者还有其他严重的截止日期监禁或拘留。非法筹集的资金数量的百分比不仅仅占5%。”
“如果组织在上一段中犯下犯罪,则应将其判处该单位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应判处不超过五年或拘留的固定期监禁。 “
该犯罪由两条无法触及的红线组成。一种是向未指定的对象公开发出,另一个是超过200人。
但是,查看我们当前的股权众筹操作模型,在未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确实有向未指定对象的公开募股。尽管某些股权众筹采用了创新和保守的方法,但使用现名认证的投资者,由于投资者数量有限,因此它不是公众外部的。离线一对一的方法用于单独讨论,然后通过合伙资金投资股权。但是,这种方法基于如何理解“公共”和“非特定”。
此外,如果该平台想采用一种更具吸引力的方法来吸引人们赢得资金,则它将不可避免地超过200人。正是由于这种情况,这两个不可动摇的底线在股票众筹的脚下被“践踏”,这意味着它们徘徊在构成犯罪的“是”和“否”之间。
5。怀疑该平台的共同犯罪
2014年3月25日,关于在处理非法筹款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生产者和公共安全部的意见”第4条。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并从他们那里收取代理费,如果福利,回扣,佣金,佣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共同犯罪非法筹款,刑事责任应按照“规定”进行,为金融中介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了新的高压线路。非法吸收“。犯有犯罪负责为中间平台。
作为私人金融的先驱,在线金融具有多种创新模式,但是无论其创新性如何,都必须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这是底线。在线财务的开拓者可以在法律边缘漫游。 ,但不要踩到红线。法律风险用于避免和预防,不要违反或挑战。作为测试人员,我们必须具有法律风险,了解法律风险并学会防止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乘坐一千艘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