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喜欢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既沟通感情又活跃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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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人不满足于抢红包的随意性,想要出丑。 他们利用自动抢红包软件,抢红包领先别人一步,从而形成了“靠手速和运气抢红包”的娱乐方式。 它立刻就变了。
更严重的是,这种自动抢红包的软件实际上隐含着侵权风险!
这不,微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动抢红包”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简介
掌视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的软件(简称涉案软件)。 卓易讯昌公司运营的豌豆甲应用开发平台提供该软件下载。
该软件可以让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时自动抢微信红包,并配备“开启反账户保护”管理措施来应对“微信”软件。
“微信”软件的开发商和运营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视公司、卓易讯畅公司诉至微信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推理道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互联网领域创新十分活跃,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行业内部竞争激烈。行业也异常激烈,自然带来了很多新的竞争法问题。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俗称“互联网专条”。 《互联网专条》在第二款前三项中列出了互联网领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项中设置了安全条款,使得文章本身更加全面,能够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内容。行为和新模式。
“网络特辑”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阻碍、扰乱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的;
(2)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制作不兼容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被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本条第二款前三项明确列举的行为,但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项安全条款和第二项原则条款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运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阻碍、扰乱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3、该行为是否属于扰乱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4、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首先,两原告掌视公司、卓易讯场公司均是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侵犯了第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微信红包”功能是两原告为了提高“微信”软件用户的社交体验和活跃度,从而增强用户的使用时长和用户粘性而精心设计、推出和维护的功能。微信”。 性是微信应用竞争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
涉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动抢红包取代了手动抢红包,剥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并损坏了“微信”。 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 未使用过涉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能会对微信服务不满意,损害“微信”服务的商誉。 这可能会反过来降低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粘性和时间,减少“微信”流量,削弱第二原告“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从根本上破坏第二原告经营“微信”盈利的正常商业模式。 ”,直接阻碍和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另外,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操作的数据量和数据流量,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行负担。
第三,涉案软件不当利用“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涉案软件的商业模式是通过软件下载聚集用户获取流量,利用广告将流量引向有需要的商家,按照流量划分流量,实现流量变现。 但涉案软件的功能针对“微信”软件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专门修改。 没有“微信”软件就没有其他运营价值,且未经第二原告许可,未承担“微信”软件的任何运营费用,对“微信”软件进行不当利用。 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吸引微信软件用户下载涉案软件,为自己的广告吸引流量,破坏了竞争机制,扰乱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秩序。
此外,涉案软件还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涉案软件相关页面显示其具有“加速抢红包”、“抢大红包”等功能,但实际上涉案软件并未开发相应功能。 点击“加速抢红包”,其他功能会显示“正在优化”。 “优化完成”后会弹出广告信息。 这种诱导性的页面设置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时,对于没有使用过涉案软件的用户来说,由于手动操作理论上落后于系统自动操作,因此他们不会有公平的机会获得礼物和红包。
最后,掌视公司在实施被诉行为的过程中,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涉案软件设有“开启防屏蔽保护”功能,并有专门页面详细介绍防屏蔽说明和技巧。 可见,掌上视觉公司并未按照商业道德向“微信”软件运营商寻求授权或合作。 明知二原告对涉案软件持负面态度,擅自运行涉案软件,并设置反账号封禁功能来处理二原告的管理措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原则。道德败坏,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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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微信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掌视公司开发、推广、运营涉案软件的活动虽未明确列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但应属于第四项和第二项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卓易讯昌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软件分发平台。 涉案软件由Palm 公司上传发布。 卓易讯畅公司并未对涉案软件进行推广,也没有证据证明卓易讯畅公司提供了帮助。 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原告的实际损失或微信移动视觉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具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1. “微信”软件已成为中国智能手机用户最重要的沟通和社交方式之一,微信系列商标在国内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6年至2024年,“微信”软件月活跃用户数将超过8亿至10亿。 “微信红包”功能是“微信”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涉案软件以自动抢红包为核心功能,不仅严重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还威胁“微信”软件用户的个人权益; 3、涉案行为自2016年1月开始,持续数月直至本案审理。 它持续时间较长,有大量的下载量和用户。 涉案软件在OPPO软件商店、PP助手、“豌豆荚”、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酷派应用商店等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累计下载量超过6747.6万次。 本院认为,虽然下载数量并不完全相等,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涉案软件的用户规模之大。 微信掌视公司曾宣传该软件“已累计2000万用户,荣获中国开发者百强APP称号”。 4、微信掌视公司主观恶意明显。 从主观上看,微信掌视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推出了“反账号封禁功能”作为对两原告的管理措施,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并未立即被起诉后停止涉案软件的运行。
综合上述因素,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微信掌视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额为450万元。 关于合理费用,二原告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提交了相应的票据,知识产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判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掌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掌视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费用约25.4万元。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微信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