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总则与定义解析

2025-02-27
来源:网络整理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的利益,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并促进软件行业和国家经济信息的发展,该法规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版权法制定的。

这些规定中提到的第2条计算机软件(以下称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第3条本法规中以下术语的含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一系列编码指令,该指令可以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例如计算机)执行,以获得一定的结果,或者可以自动将可以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的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和目标程序是同一工作。

(ii)文档指的是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范,开发状态,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本材料和图表,例如程序设计指令,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iii)软件开发人员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开发并承担开发软件的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的人,并对软件承担责任。

(iv)软件版权所有者是指根据本法规的规定享有该软件版权的自然人,合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4条受这些法规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人员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的对象上。

第5条中国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这些法规享有版权,而不管他们开发的软件是否已发布。

如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发行,他们将根据这些法规享有版权。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软件的版权应受这些法规的保护,根据其开发商或经常居住和中国国家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或符合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

第6条本法规中软件版权的保护并未扩展到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想法,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7条软件版权持有人可以在州议会版权行政部门认可的软件注册机构注册。软件注册机构签发的注册证书是注册事项的初步证明。

注册软件时应支付费用。软件注册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版权行政部门与国务院的价格部门结合使用。

第2章软件版权

第8条软件版权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布权是决定该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签名权,即在软件上签名的权利;

(3)修改的权利,即添加,删除或更改指令和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利,即制作一份或多本软件副本的权利;

(v)发行权的权利,即通过出售或赠送向公众提供该软件的原始或副本的权利;

(vi)租赁权利,也就是说,有权许可他人以收费临时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只是该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主题;

(7)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以便公众可以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始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9)软件版权所有者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版权持有人可以许可其他人行使其软件版权,并有权偿还。

软件版权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其软件的版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9条:软件版权属于软件开发人员,除非这些规定中另有规定。

没有相反的证据,在软件上签署的自然人,合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开发人员。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第10条,合作开发商应同意签署书面合同的版权所有权。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的协议,并且可以单独使用合作的软件,则开发人员可以享受各自地区开发的部分的版权;但是,在行使版权时,合作开发的软件的版权不得扩大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版权。如果不能单独使用合作的软件,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应共享其版权,并应通过共识来行使;如果不能同意并且没有合法的理由,则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其他当事方行使其他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商。

第11条:对于由他人开发的软件,校长和受托人应同意签署书面合同的所有权;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该合同没有明确协议,则受托人应享有版权。

第12条针对由州机器人发行的任务开发的软件,版权的所有权和行使应在项目任务信或合同中规定;如果未在项目任务信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该软件的版权应由接受该任务的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享有。

第13条如果自然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在其任职期间开发软件,则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享受该软件的版权,而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可能会奖励开发该软件的自然人:

(1)为您的工作中指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他/她的工作活动的可预见或自然结果;

(iii)主要通过使用资金,特殊设备,未公开的特殊信息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材料和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并负责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4条该软件版权应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成。

该软件的自然人版权受到了自然人的生命及其死后50年的保护,并于12月31日(死后50年)结束;该软件是由合作开发的,并于12月31日,即自然人去世的第50年。

该软件的法律人物或其他组织的版权受到50年的保护。如果该法规在软件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则该法规将不再保护它。

第15条如果软件版权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死后,在软件的保护期内,该软件的继承人版权可能会继承其他权利,除非根据“中国人民共享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的第8条规定的签名权。

如果软件版权属于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则在更改或终止法人或其他组织后,在本法规规定的保护期内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享受其版权;如果法人或其他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则该州应享有国家。

第16条该软件法律副本的所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需求,将软件安装到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计算机等设备中;

(2)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损坏。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并且在所有者失去法律复制品的所有权时销毁了备份复制品;

(iii)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环境中使用该软件或改善其功能和性能;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同意,否则未经软件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17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如果您通过软件的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使用软件,则未经软件版权所有者许可,您不得支付任何报酬。

第3章软件的许可和转让版权

第18条:如果允许某人行使软件的版权,则应结束许可证和使用合同。

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软件版权持有人未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许可的权利。

第19条如果允许其他人专门行使该软件的版权,则当事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未缔结书面合同或该合同未明确规定其是独家许可,则执行许可的权利应被视为无公开的权利。

第20条如果软件版权所有,各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21条:签订许可合同,该合同将独家行使其软件版权,或签订转让软件版权的合同时,您可以在州议会版权所有行政部门认可的软件注册机构注册。

第22条如果中国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许可或将软件转让给外国人,则应遵守“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技术进口和出口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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