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的工作公司
关于监督股权资产配置的事项的通知
保险集团(资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使用的市场化改革,按照《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保险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实行差别化的审慎监管。其他规定,现在保险公司权益类别为:有关资产分配的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权益资产的分配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则股权资产投资的余额不得高于本季度末总资产的10% 公司上个季度;
(二)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00%(包括该数字,下同)但小于150%,则股权资产投资余额不高于此公司上一季度最终总资产的20%;
(三)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但低于200%,则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期末总资产的25%上个季度公司的时间;
(四)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但小于250%,则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在上个季度公司结束时;
(五)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50%但小于300%,则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5%在上个季度公司结束时;
(六)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00%但低于350%,则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公司上季度末;
([七)公司如果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则本期末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5%公司上个季度。
二、保险公司当上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时,应立即停止对新股票资产的投资。
三、Insurance 公司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股权资产投资的余额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公司末总资产的15%:
([一)人寿保险公司上季度末负债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
(二)在过去一年中,使用资金发生了重大风险事件;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薄弱,匹配状况不佳;
(四)具有重大隐患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为主要监管目标;
(五)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过去三年中对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警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保险公司,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大幅下降,或由于监管处罚,紧急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股权资产的分配超出规定比例时,应从发生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银监会,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调整到符合监管要求的水平;如果市场波动很大或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则可以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五、保险公司应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的原则,结合自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债务特征和期限,资产负债匹配缺口和投资管理能力,等,建立健全和保险基金的适合股权资产投资的中长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六、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流动性监管比率要求,加强对权益性资产法人实体的限额,品种和集中度的管理,并确保公司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保持足够的流动性。除非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或经中国批准,否则投资在单个上市公司股票中的保险公司总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保险公司应根据上市和非上市股票资产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类型资产的分配策略,加强投资组合管理,合理优化资产结构。投资上市股票资产的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研究,并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着重分配流动性强,业绩良好和股息稳定的产品。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股本资产应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关注投资目标的风险,并稳定进行各种投资。
八、保险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以有效加强投资的后续管理。对于上市股票资产的投资,保险公司应遵守各种监管要求,加强对股票型股票的管理,并认真履行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义务;对于投资非上市股本资产,保险公司应遵守监管规定,加强总体项目管理,并每年向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提交项目管理报告。
九、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则来确定资产类别,应用相应的风险因素来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且不得通过调整资产类别或增加资产价值来增加偿付能力。
十、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单一股权资产和主要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如果现有投资超过规定的分配比例,则应在12个月内制定并调整可行的整改计划;如果超出本通知中的集中度,则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十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结合日常的场外监管,现场检查和调查,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等,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调整股权资产配置比例,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计划,并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的需要,制定有关保险公司股权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和过渡安排。
十二、如果先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