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签字的收据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鲁法案例解析

2025-03-12
来源:网络整理

卢法案[2024] 530

(从互联网中删除了图片源)

签订合同时,缔约合公司要求员工担任项目经理,但在和解过程中未确认项目经理的收集行为。项目经理签署的收据可以用作和解项目资金的基础吗?项目经理在合同绩效期间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官方行为?

案例简介

A公司与社区邻里委员会签署了“建筑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社区的住宅建筑将由A公司A合同,并指定为公司的雇员Wang为建筑项目经理。在此期间,社区邻里委员会向公司支付了几次项目付款。 A公司向他发了一张收据,并在收款人签署了收据。 A现在A公司认为,Wang只是负责涉及该案件的项目的项目经理。王在社区邻里委员会与社区邻里委员会之间的经济交易期间撰写的收据不能代表公司。社区委员会和A之间的项目支付是否不能基于Wang撰写的收据。两方陷入僵局,A公司向法院起诉社区委员会,要求他支付所欠的项目付款。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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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后,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王的收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是否是职位代理。根据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款:“执行法人或非法律人士组织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应以法人或非法律人物组织的名义执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在其权力范围内为合法人员或非合法人组织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王(Wang)作为A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双方之间的和解过程中签署了收款人。因此,王的权力中的事情包括收集项目资金。他从社区邻里委员会收集转让的行为是一名职位代理商,应视为代表A公司收集,并且应由A公司A承担法律后果。关于公司的问题,该公司声称Wang与社区委员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该公司无关。因为只要任命合法人员的雇员工作,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需与合法人员单独授权。在双方之间的和解过程中,王是收款人公司的项目经理。因此,社区邻里委员会有理由相信Wang是有权收取项目付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签署的收据应作为解决项目付款的基础。 A公司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的行为超出了其权力的范围,社区邻里委员会没有履行其合理的护理义务。他是一个非信仰的第三方,并且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因此,该法院将不支持A上述索赔。

在接受该法院审判后,判决驳回公司A诉讼。宣布判决后,A公司不满意并提出上诉。二法院裁定拒绝上诉并维护原始判决。

法官的声明

根据“关于建设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管理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律代表委托的项目经理,以完全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并且是该项目中建筑企业法律代表的代表。建筑公司将项目部门负责人委托进行民事行为,这是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确定承包商是否应根据以下原则对其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防止合同企业在不管理或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将其“置于”之上”:

首先,身份因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次,名义元素是指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或项目部门的名义执行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执行的法律行为。

最后,权威要素,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建筑公司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应对在授权范围内执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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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项目经理执行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要求,即肇事者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其权威范围内的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外界签署合同,他构成了职位代理。

总而言之,在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从事签证文件和和解报告,与他的职位相关,盖章项目部门的官方印章,收集项目资金或购买建筑材料等,通常被认为是对承包商约束的职位。但是,如果在建筑合同中有其他商定或承包商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利的证据,这将不适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执行合法人或联合国人组织组织的工作任务,以合法人的名义或非法人组织在其权威范围内进行的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对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效。

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权力范围的限制不应反对真正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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