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争议,您只能去平台起诉?
专家:通过相关条款增加消费者权利保护成本是不公平的
最近,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专家Chen 告诉《法律日报》中的一位记者,某些在线应用程序平台有协议澄清,当用户与该平台发生争议时,他们只能在平台所在的法院上提起诉讼。 “例如,“××自行车信息服务协议”规定,如果本协议中存在争议,则可以在咨询中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通过管辖权解决该协议的管辖权,该协议被签署,即在中具有管辖权。”
Chen 说,他起诉××自行车在北京的一家法院起诉,原因是未能反复锁定汽车,但没有这样做。案件提起案件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反对管辖权的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线平台服务对象遍布全国。如果发生争议,只能在平台所在的法院提交,这对消费者来说太不公平了。”陈说。
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和访谈。
我们的记者Chen Lei
陈·辛吉安(Chen )回忆起去年一天的《法律日报》的记者,他在北京扫描QR码来到目的地后,他将汽车停在了共享自行车的定居区到酒吧。当汽车被锁定时,该系统促使它不在停车位。他反复将汽车移动到附近以找到停车位,但仍然无法锁定。
绝望地,他必须检查“接受1元派遣费并继续返回汽车”,然后再锁定汽车。在此之前和之后,他遇到了多次锁定共享自行车的困难问题。
“作为消费者,如果您花钱购买共享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则另一方应提供正常的退货服务。将骑自行车停在标有标记的停车位后,汽车不能正常锁定,这构成了违反合同;允许消费者通过支付派遣费来返回汽车,进一步侵犯其合法权利和利益。”陈说。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他向北京的一家法院提起××自行车。案件提起案件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对管辖权的反对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已建立,并将案件转移到上海××法院进行处理。
然后,陈·辛吉安(Chen )提出上诉。第二案法院做出了最终裁决,撤销了第一案法院的民事裁决,此案在北京市法院的管辖下。
在陈年江提供的裁决中,记者认为,第二例法院裁定,在本案中,该案所涉及的协议属于由一方预先计划的格式合同。尽管该协议规定了管辖权条款,但该协议的条款并未在协议中特别标记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的管辖权条款的注意。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条款应无效。
这种现象不是孤立的情况。最近,记者登录了多个共享自行车迷你计划和多个其他应用程序平台Mini计划的用户协议,除了某些平台清楚地表明,用户和平台可能受到原告所在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被告是所在的法院,大多数平台的用户协议位于法院的最小平台上,这是法院的最小平台,是该平台的位置。
天津的公民李先生最近在风景秀丽的地方租用了××共享电力银行。他向手机充电了一小时15分钟,并被扣除20元。他检查了计费规则,发现它每小时收取10元的费用,如果少于1小时,则计算为1小时。
与共享电力银行商人的谈判失败了。他决定起诉权利保护。但是,他看到共享的电力库“××用户服务协议”再次被排斥。
协议规定:如果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内容或其处决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试图以友好的方式解决此事;如果未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签署协议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南汉区)。
“太难跑了很难起诉。”李先生说,他认为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不公平。
记者登录了几个共享的电力银行迷你计划,并看到用户服务协议中有许多类似的协议。如果您不检查“我已经阅读并同意”,则无法使用共享电源库。
记者还登录了社交平台迷你节目,视频平台迷你程序和其他平台,并看到了类似的协议。正如社会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规定的:该政策以及我们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事项引起的争议,您可以通过向×××居住的管辖权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国际商业与经济学大学法律学院的教授Su 的说法,该平台上的此类协议非常普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性质是标准条款,因为平台公司单方面制定了用户协议,与消费者不进行谈判,并为所有消费者使用相同的条款。
北京理工学院法律学院的教授孟·昆格(Meng )表示,有争议的管辖权法院涉及解决争议,并对消费者产生了重大兴趣。例如,消费者为保护其权利所需支付的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不同。如果该术语是由平台提前制定和重复使用的,而无需与消费者进行谈判,则构成标准条款。此类条款的起草者,即平台,必须履行其提示和解释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能会声称此类管辖权条款无效。
广东广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Yin Yu认为,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关于平台企业是否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是平台企业所在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构成标准条款以及是否有效。司法案件表明,不同的法院可能对某些核心问题有不同的关注(例如标准条款的标识和促使义务的程度)。
在Yin Yu认为,与其他合同相比,平台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合同状态的不平等更为突出,并且运营商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来迫使消费者更轻松地同意相关术语。例如,使用诸如“默认检查”和“已实施的同意”之类的方法,或者实际上设置了诸如“如果拒绝检查,则无法使用服务”之类的障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规定的审查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她认为,平台企业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的法院对用户协议具有管辖权,并且相关条款很有可能构成标准条款;平台企业应提醒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术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弹出窗口,清楚地识别相关术语,保留系统中的阅读时间,并要求消费者独立检查,否则可以判断相应的条款无效;平台企业制定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条款不应显着增加当事方的诉讼负担,否则可以将相应条款判定为无效。
关于如何解决它,Yu Yu提出,考虑到立法和正义领域缺乏某些判断标准,很难就此问题得出结论。但是,当消费者和平台公司之间出现争议时,如何更好地处理管辖权问题的关键是,运营商和消费者应在类似情况下明确定义其权利和义务,并且运营商应遵循“最佳实践”,并试图避免权利侵犯和纠纷。
她认为,从运营商的角度来看,我们不仅必须避免滥用标准条款,而且还必须完全履行我们提醒和通知的义务,并避免增加对消费者的诉讼负担。也就是说,当平台公司制定用户协议时,他们应避免单方面设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争议解决条款。尤其是在管辖权协议中,应全面考虑诸如消费者的位置和服务的位置之类的因素,以提供更公平的选择。还必须使用技术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全部权利以了解格式,例如在协议签名接口上设置清晰的提示和解释窗口,以避免伪装的胁迫方法,例如“默认检查”或“强制同意”。
“提供多个选项时,可以明确标记每种争议解决方法的优势和缺点,并可以鼓励消费者独立选择最方便的选择。多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例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甚至可以添加到管辖权条款中,以减少保护其权利的成本和困难。” Yi Yu说。
Su 认为,如果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必须在公司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成本,并且还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伪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责任。在这方面,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实施法规清楚地规定,操作员不得使用标准条款来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消费者纠纷,这可以被视为信号。相关当局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发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而清楚地规定对此类管辖权纠纷的管辖权选择的方法。
Yu Yu建议,在响应管辖权条款时,可以通过修改《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或发布支持司法解释的司法管辖区的选择范围,例如优先考虑消费者所在的地方或实际发生服务的地方,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同时,鼓励平台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灵活的选择,很明显,他们不能以“默认检查”的形式逃避重大的及时义务。司法机构应加强争议解决条款的公平性,尤其是在管辖权条款与消费诉讼成本之间存在重大畸变时,应仔细确定其有效性。
"We must also self- and . are to or for , and and that do not with the . We or of the of (ODR) , , and a of and and消费者。” Yi Yu说。 (法治每日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