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次发表在2023年8月4日的微信公共帐户“ Fei Li ”上。
一,
中间合同的过去和现在生活
当谈到广州的十三场巡回演出时,我相信,大多数繁华的场景都可以在每个人的脑海中出现,就像俗话说:“皇帝的南库岛国王山真豪”。但是,如果我们询问十三家银行的特定业务是什么,我们必须谈论“牙齿商人”一词。牙医是指在古代促进销售合同的中介商,并说该交易是从委员会收集的。牙医发展成明朝和清朝,经常进行商品经济交流,它逐渐演变成独立的业务 - 牙医。广州的第十三街是一名商人,他获得了清志法院进行外贸的许可。直到今天,我们将古代商人的行为定义为中间行为。签署的文件定义为中介合同。
基于重视经济活动中利润的基本趋势,中介行为本身就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为交易活动进步提供媒体和报告机会,从而在促进和促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通常成为获得回扣和获得个人利益的腐败的繁殖地。
在施工工程领域,由于涉及的大量和各个方面的复杂利益,获得项目介绍费的中介活动是普遍的,并且有争议。本文仅使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以及是否应支付项目中介费(简介费用),并简要分析此问题。
作者|江式,黄鲁伊
二,
建筑合同无效。应该支付中介费吗?
(1)施工合同无效,中介机构无法收取项目中介费。
案例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了案件“ 诉 Co.,Ltd。和其他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2019年)SU 0115 No.和(2020)SU 01 No.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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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建筑合同,同意A公司将在的某个地块的土木工程和水力发电安装项目与B公司的建设合同。之后,B公司决定为该项目提供竞标文件,并将其交给其他人进行施工。张与C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一项“中间协议”和B公司生产的竞标文件,并同意张将促进C公司C签署与B公司有关的项目的建设合同。
争议的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该案涉及的中间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一案例法院裁定,张穆莫( and C)与C公司签署了“中间协议”,该协议规定,张穆莫( )将促进公司与公司签署一项分包协议。但是,分包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法律的建设,即建筑业的建设第29条,即一般建设的建筑:“一般合同的建设法案:总承包商本身。”然后,促进无效的分包协议的“中间协议”实际上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并且无效。因此,张穆莫根据协议要求的中介费用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个实例法院裁定,公司A向公司进行的B公司的分包项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例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中间协议无效,并且遵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实际上,由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法》,招标法和其他法律并未规定中介合同在竞标中的有效性,因此司法判决中存在许多争议。从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情况来看,它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五种:
(1)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图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合谋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前所述,没有关于中介合同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有效性的特殊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3)款的情况,不能确定案件中涉及的中介行为无效。涉及该案的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干预行为基本上损害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即保护建筑法的法律利益。属于第(4)项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视为无效。总而言之,案件中涉及的“中间合同”的目的是促进该案涉及的建筑合同的结论,并且由于该案中涉及的“建筑合同”本质上是一项分包合同协议,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是无效的合同。合同的结论和绩效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因此张穆莫( )执行的中介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公共秩序并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应归类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还有一个经典的法律谚语称:“没有人可以从非法中获利。”众所周知,尽管法律谚语不能用作法律的直接来源,但它们具有道德概念和习惯法的烙印,这可以反映法律的简单性和基本原则,还包含人民的传统法律思想和感受。因此,法律谚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推理方面发挥作用。然后,鉴于由于违反公共秩序而在这种情况下的中间行为无效的情况,“没有人可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润”的法律谚语也可以为结论提供证据,证明不允许张穆莫收取中间费用。
(ii)建筑合同无效,中介机构可以收取中间费用
案例指南: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判决号(2018) No. 6541和(2019)SU06 No.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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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Hua介绍了该公司A公司与该案所涉及的项目签订了合同,A公司向Hua发出了“承诺信”,承诺向Hua支付业务费用。该项目完成并解决后,A公司拒绝支付Hua的剩余业务费用,理由是Hua知道A公司A公司依靠B公司的资格承担案件中涉及的项目的资格,涉及该案件的项目是违法的,没有投标程序,涉及该案的“承诺”,“涉及该案件的“承诺”并未涉及公司的股份。双方随后起诉法院。
争议的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之一是涉及的中介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第一案法院认为,作为中介机构的Hua在合同结束后为A提供了中型服务,并且A公司实际承担了该案中有关的项目,因此他应该按照承诺向Hua付款。关于公司A的论点,该案件涉及的项目没有通过竞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商定的相关费用也无效,因为它未能提供相关的联合合作来证明这一点,它应该承担无力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二例法院裁定,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筑工程领域的中介行为没有禁止,并且A公司尚未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信中所述的业务费用用于贿赂和其他非法事实。因此,该案中的中介合同是合法和有效的,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法院强调,中介合同独立于委托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案的建筑合同,HUA和A公司A之间的中介合同不存在。换句话说,中间合同不属于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合同。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是否有效并不能确定中间合同的有效性。因此,A公司声称,由于违反我国家的竞标法或建筑项目无法借入资格的强制性规定,建筑项目的建设合同无效,并且中介合同也无效。
但是,关于HUA声称的中介支出,法院认为,中介机构的中介薪酬标准应适用于中介活动,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中介机构。同时,鉴于HUA的中介服务主要是招标过程中的辅助工作,因此它在促进合同方面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出价者是否可以赢得竞标取决于竞标的结果。因此,在通过公开竞标的项目(例如支持过高的中介成本)的项目中,它不利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其他非法行为的风险。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和结合因素,例如我国建筑工程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较低,将中间成本调整为最终项目的总建筑总成本的3%。
律师分析:
根据中介合同的独立性,有争议的法院认为,建筑合同与中介合同之间的关系没有类似于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间的下属属性,即建筑合同的无效性并不一定会导致中间合同的无效性。中介合同的有效性应根据《民法典》中一般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确定。因此,法院已经对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过度规定以及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确定案件涉及的中介协议是有效的。
本文认为,此案对确定中介合同有效性的鼓舞性效果绝不限于此,也可以从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中分析。 A公司提出了两个理由,认为有关的建筑合同无效。具体来说:
首先,该案件所涉及的项目没有通过招标程序,违反了“投标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和“建筑项目建设合同(I)的司法解释”,而建筑合同无效。作为回应,法院拒绝采用案件,即中介合同不是来自合同,公司A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索赔;
其次,A公司实际上借用了他人的签署和建设资格,这违反了“招标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以及“建筑工程建筑合同(I)的司法解释”,建筑合同无效。作为回应,法院拒绝以独立为由采用中介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93条和《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的司法解释》第24条都强调,即使建设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也应在通过项目质量接受的前提下支持承包商的折扣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实现合同目的和现有法律事务的稳定性,即项目质量是否被接受和合格。如果质量是合格的,则可以根据合同的项目价格协议,根据公平和正义原则对承包商进行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件涉及的项目已由A公司A完成,A公司也获得了相关的项目资金,Hua履行了他清晰详细的中介义务作为中介。因此,发现没有不适当的决心将公司自行决定向Hua支付中介费。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例1中的类似元素中,在施工过程中长期以来已终止了有关的分包协议,并且由于该协议的实施,实际项目尚未完成。
三,
预防发生之前:工程中介时要注意的事情
总而言之,如果仅仅以目标合同无效为由中间合同确定为无效,则显然会忽略中介合同本身的独立性,并且存在逻辑和理性的差距。尽管中介合同是独立的,但应就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统一目标合同,即建筑合同。因此,本文建议确定中介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涉及以下要素的全面考虑:
1。中介合同本身是否涉及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
2。中介的主要义务和中介费的建立是否明确,具体和合理。
3。建筑合同是确定目标合同的有效性,重点是它是否涉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强制性规定。
4。案件中涉及的项目的进度以及项目资金的下落。
因此,在签署中间协议并担任“媒人”时,中介人应首先对承包商的主要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以履行其护理义务。其次,应遵循竞标法规定的开放,公平,正义,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应遵循正确的竞标过程。担保条款不得在中介协议中达成协议。在确定获胜的投标人之前,不允许安排投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直接对话和谈判。同样,应在“中间协议”中就中介和校长的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详细的协议。最后,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发票,账单,绩效材料等,以便可以在未来的谈判和诉讼过程中确认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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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作
高级合伙人
于2005年获得了律师的资格,并于2006年加入了上海()律师事务所,并开始从事律师业务。他目前是上海(苏州)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致力于合并和收购,建筑和房地产以及公司全年法律咨询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他具有深厚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目前正在担任数十家金融,建筑和房地产和技术制造企业的永久法律顾问。他代表数百个相关诉讼案件,并参加了大量的业务谈判,发行法律意见,信用调查,法律培训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黄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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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鲁( Rui),律师助理,苏州大学王江法学院主修(法律),目前是上海()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团队的成员。业务领域是合并和收购融资,建筑房地产和公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