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2024-01-01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银保监会条例[2024]1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通知》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令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建办发[2024]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之日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稳步发展,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业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险控制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商业银互联网贷款帮助市场主体纾困。 、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公民金融服务,优化重点消费领域金融支持。

2、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职责。 商业银行要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控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的监管要求,防止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在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方面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加强核心风险控制环节的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3.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完整、准确的身份核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处理、存储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署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报送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与个人信息提供、处理机构合作时,应当做好合作机构的安全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处理规范、安全保护措施等。

4.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拨付、本息回收、扣缴、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定,并由银行发起指令。 若采用自缴,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采用委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委托支付责任,最终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商业银行应独立、完整保留贷款资金拨付、本息回收等账户流向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控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截留、合作机构的征收、挪用。

5、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应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针对联合投资、信息技术合作等业务分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不得将其他服务协议混入其中。贷款出资协议。 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推动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违规收取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条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与质量、价格不符,或者违反其他规定的。对互联网贷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6.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整个业务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行捆绑、不当催收、和滥用个人信息。 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促销活动的合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相关禁止行为。

七、外资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参照《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及本通知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八、商业银行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过渡期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增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的要求和本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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