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借贷案:一审二审判决,借条背后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2025-04-05
来源:网络整理

原始的张川普格南法院的宣传

原告张圣桑向原始IOU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Li Si偿还这笔钱。李西提出了辩护,否认获得了贷款,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合同会生效吗?被告的辩护人是否有效?最近,普格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第一定点判决。在判决之后,张·圣( San)不接受判决而提出上诉,并在第二案中维持了原始判决。

法院审判

经过审判,该案发现,根据共识,李斯(Li si)发表了一份意见,指出:“李斯(Li si)于2019年8月1日从张圣( San)借来的现金人民币,并计划在2019年10月1日的一次一次性付款中返回一笔款项。还有借款人李si的签名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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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期间,原告张圣人坚持认为,贷款是现金交付给李西的;被告Li Si承认IOU是由他写的,但说他没有收到贷款。

法院认为

第一案法院认为,私人贷款的建立应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原告和被告有意借用并形成书面或口头同意;另一个是原告的事实是,贷款实际上是向被告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张圣尚基于被告Li Si颁发的IOU起诉Li Si进行还款。李西(Li Si)认为他只签署了IOU,但没有从张圣( San)那里收到任何钱,而贷款的事实并未发生。作为债权人,张圣San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他已经向李si支付了160,000元人民币。但是,除了在此案中提供IOU之外, San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他已经向Li Si提供了贷款,因此他应该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法院不支持张圣的主张,并根据法律驳回了张圣的诉讼。

在第一个案件判决后,张桑对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经过审判,第二例法院认为该案是私人贷款纠纷,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实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私人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第9条”,在收到贷款时建立了自然人之间的私人贷款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桑只能提供涉及的“ iou”。李西否认他已经获得了贷款。张圣San应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他已向被告支付了贷款。但是,他在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这还不足以满足高度屈尊的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并且无法证明他的主张。因此,首先发现,没有建立双方之间的私人贷款关系,也没有不当。总而言之,第二例法院根据法律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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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当事方应确定保留证据并保留相关交易文件的意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凭证(合同,IOUS,IOUS,IOUS,IOUS,IOUS,IOUS,汇款,收据等),付款代金券(付款代金券(汇款,转让凭证等))。通过这种方式,在诉讼中,对于借款人,如果贷方提起了恶意诉讼,则可以列出双方的相关交易文件,以证明他们已经偿还了或没有建立贷款关系;对于贷方,当借款人欠钱并且未能偿还时,可以列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建立了贷款关系,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文字: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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