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报销和惩罚;
2。税务管理。
(iv)连续两年的税收管理
1。税收变更注册;
2。使用注册文件;
3。验证和证书更新;
4。银行帐户报告;
5。纳税人;
6。电子声明。
(v)连续两年的书籍和优惠券管理
1。发票使用和管理;
2。财务会计信用评级;
3。会计报表的报告;
4。实施归档系统;
5。使用和管理税收控制设备。
上述指标的累积价值为100点,具体分布是:税收声明的25分;税收25分;法律责任20分;税收管理14分;帐簿凭证管理16分。
本文(1)至(5)款中提到的“连续两年”是指连续两个税收抵免评估年,以及一个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收抵免评估年。
第8条应按照“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评级分类评估表”(请参阅附录4)来实施纳税人税收抵免评级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开发纳税人税收抵免评估评估管理的需求,上海州税收局和上海地方税收局可能会及时调整各种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得分点。
第9条: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评级基于百分比评估系统。如果评估得分高于95分(包括),则为A级;如果分数高于80分(包含在内),则为B级;如果分数高于60分(包含在内),则为C级;如果分数低于60分(包含在内),则为D级。
第10条使用使用验证公司所得税付款方法的纳税人,其税收抵免的最高评级水平暂时设置为B级。
第11条如果纳税人在税收抵免评估年内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无论其税收抵免状态评估的得分如何,他或她将被评估为D级别:
(1)那些涉嫌与税收有关的犯罪并已根据法律转移到公共安全器官但尚未拒绝案件的人;
(2)与税收有关的犯罪记录,例如逃税,逃税税,出口税折扣,抵抗税收的欺诈,税收抵抗和虚假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
(3)那些欺骗税收优惠政策和欺骗过度纳税申报表的人。
第12条如果纳税人在税收抵免评估年中得分60分(包含)或以上,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估之日的第11条中列出了其中一种情况,则只会进行评估和评分,并且将暂时暂停税收抵免评级的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程序
第13条上海市政税收局和上海市政当地税收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该市的税收信用评级评估和管理工作,他们的日常工作位于市政局收集和管理办公室。
第14条所有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其管辖权下纳税人税收信贷评级的评估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一个纳税人税收信用评级审查管理委员会,并建立一个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应位于收集和管理(审计和管理)部门。
第15条所有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每年的税收抵免评级的内容和评估标准评估和评估纳税人的税收抵免评级,并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评估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评级一次。评估日期是每年三月。如果纳税人连续两年完成开放税注册,并且持续19个月(包括),他可能会参加税收信用评级评估;如果他完成了开放税注册,但持续时间少于19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评估和评分其税收抵免状态,但不进行税收信用评级评估。
评估工作完成后第16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将税收信用评级评估评分和评估结果告知纳税人,向A级税务信用纳税人及时向A级税务信用纳税人发出“税务信用级A级证书”,并及时遵守符合规定的税收信用评估材料,并符合规定,并适用于税务评估结果,以提交税收税务评估。
第4章激励和监视
第17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税收信用评级实施机密管理。
第18条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提供以下激励措施:
(1)除了特别检查和财务税收联合检查外,还可以在两年内豁免税收检查;
(2)立即处理税收注册证书验证,年度税收检查等的措施,也就是说,在收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现场处理相关程序;
(iii)适当放松购买发票的限制。
第19条针对B级纳税人,除了在税收注册,帐户,账簿管理,税务声明,税收声明,税收征收,税收检查等方面实施定期税收和管理外,重点是为了加强与税务相关的宣传和指导等,以帮助他们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以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并根据法律提高税款级别,并根据法律提高税收级别,并提高税收抵免率。
第20条的C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以根据法律采取以下措施:
(1)严重承担非法和不规则行为的相关责任,并命令他们在时间限制内纠正它们;
(2)将其包括在年度检查计划中,并将其作为主要检查目标;
(3)严格审查提交的材料,例如验证和年度检查以及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4)发票的供应应需要检查(接受)旧供应和新供应,并严格供应。
第21条除了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其列为关键监控目标,加强管理,并可能根据税法和行政法规收集发票或停止向其发行发票。
第22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一种适当的方法来宣布A级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的清单。如果满足条件,它可能会为公众提供纳税人税收抵免评级调查。
确定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评级后的第23条,如果纳税人验证纳税人在上一年中是否有任何情况下列出的任何情况,它应迅速将其原始税率评级降级到D级,请恢复原始税收信用证书(仅纳税人),并调整税务范围的分类,并将纳税的类别调整为及时的税务,并将及时的方式,并根据法规向公众宣布。
第5章附件
第24条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信用评级的评估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根据法律申请行政重新审议。
在实施这些措施的早期阶段,第25条,实施常规和固定利率税收收集方法的纳税人以及个人工业和商业家庭将不包括在税收抵免评估评估范围中。
第26条:这些措施应由上海州税收局和上海地方税收局解释。
第27条该措施应于2005年5月1日生效。
附件1,税收抵免评级的基本信息收集表
附录2。纳税人税务行政罚款信息收集表
附录3。纳税人税收抵免评级的基本信息的评估表
附录4。纳税人税收抵免评级分类评估表
附表V.税收抵免评级数据的来源
附表VI。调整纳税人管理类别的通知
上海国家税收局
上海地方税收局
200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