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税务风险
36号文附件2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手续费、佣金、报酬、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开户费、转账费、结算费、托管交接费以及其他各类收取的费用。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费用是销售额。
在日常经济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不得直接代收、代付货款,但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
风险: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代收时,债权人可能会声称未收到货款并要求偿还; 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支付的,第三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相应金额。
风险防范:债权单位向第三方要求付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明确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款项的书面通知; 债务人单位要求第三方单位代为付款时,应当由债务人单位与第三方单位书面声明,共同确认“第三方单位代为付款”的事实。债务人单位。”
因此,代理费和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理费不计入收入。
税法对征缴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账。 现行有关佣金支付的相关税务规定主要包括(不含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
1、境内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向单位支付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但向非企业员工的个人支付的佣金比例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具体规定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真实的证件;
(二)收款人必须是独立纳税人或者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企业职工除外);
(三)除另有规定外,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税法对外资企业支付的佣金没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但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将其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出售于境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业务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委托书》(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外出售位于我国的房地产的,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承销企业支付的各类佣金、差价、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劳务费,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 费用,但实际支出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的税务风险已经为大家解答了。 对此你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因此,代第三方纳税、代征税存在一定的风险。 希望大家以后能够规避风险。 祝大家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