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办理办法

2024-01-05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银行间清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 方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逐笔处理支付业务,实行净额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营者。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营者和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监控参与者业务系统的上线状态。

第五条 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参与主体分为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直接接入和银行机构代理接入。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直接接入,是指接入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直接通过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办理业务收发和资金清算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用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直属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规定金额以下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设定和调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九条 支付业务经支付清算行确认后生效。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银行是指付款银行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结清,即为最终结果,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期清算”的原则。 收款银行收到支付业务已净额结算的通知后,实时到账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按时完成付款清算行与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定期。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信用支付业务,信息由付款清算行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 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网银中心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中心,是指负责转发参与者之间业务信息、对支付业务进行净额结算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借方支付业务,信息由收款清算行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付款清算行; 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网银中心结账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信息由第三方机构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支付清算行; 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单,并通过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 收款清算行将回单实时返回网银中心,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信息由查询机构发起,通过网上银行中心转发至被查询机构; 被查询机构将查询结果按照原路径实时返回给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上银行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连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与网上银行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的信息应当实时在线处理。

第十七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连银行机构设定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进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享有相同的净借记额度。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和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结算的支撑系统。

第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24/7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 网上支付及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网上银行授信业务;

(二)网上银行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授信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授信业务,是指付款人通过付款银行向收款银行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授信业务可支持以下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上银行兑换;

(2)网上购物;

(三)商务旅行服务;

(4)网上银行支付;

(五)贷款偿还;

(6)实时支付;

(七)投资理财;

(8)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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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借记业务,是指收款人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银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托收业务。 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以下行为的资金支付:

(1)实时采集;

(二)贷款偿还;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授信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接口通知付款银行向收款银行付款的业务。 -银行清算系统。 第三方信贷业务可以支持以下行为的资金支付:

(1)网上购物;

(二)商务旅行服务;

(3)网上银行支付;

(四)贷款偿还;

(5)实时采集;

(6)实时支付;

(七)投资理财;

(8)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赠;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付款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上银行借记业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授权付款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是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 合同规定,开户银行收到指定机构的支付业务时,按照协议内容核实支付业务相关要素后,可以从指定账户进行支付业务。 支付。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应当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并在收到网上银行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款银行受理网上银行授信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时,应核查指定收款账户是否存在并符合收款条件,并将核查结果实时返回网上银行中心。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开办网上银行借记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应当以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为基础,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开办第三方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支付账户类型,付款银行应当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支付。 第三方机构指定的支付账户类型包括:

(1)支付仅限于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2) 付款仅限于个人信用卡账户;

(3)支付仅限于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信用卡账户;

(4)付款仅限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方授信业务相关的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查询交易数据。 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信贷业务收款人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发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支付银行收到网上银行中心转发的第三方授信业务时,支付业务应当通过网络认证或协议认证得到付款人的确认。

本办法所称网上认证,是指付款银行向付款人提供网上认证接口,根据付款人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是指付款人与付款银行事先签订授权付款协议,付款银行根据付款协议对第三方授信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审核通过后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以发起业务取消指令。 参与者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发起业务提现指令。

撤销指令应当由原支付业务发起人发起。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立即取消未纳入净额清算的业务,已纳入净额清算的业务无法取消。

第三十三条 账户持有人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当与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是指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 合同规定,开户银行收到指定机构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相关要素进行核查并通过。 可以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下列账户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信用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查询时被查询账户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查询账户在规定期间内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当实时进行协议验证,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者受理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 网上签约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在线与其开户银行签署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支付业务发起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支付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当注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四十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署或取消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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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查询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

(二)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者或者账户所有者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的账户;

(四)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署或终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支持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根据协议信息进行询价业务。 自动验证。

第四章 净额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网上银行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进行逐笔实时清算。

第四十五条 网上银行授信业务和第三方授信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作为净额结算的依据。 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支付同意回执为净额依据。

第四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审核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净额清算,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审核的支付业务予以拒绝。

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净额报送清算的次数和时间由网上银行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的规定确定。 。

净值提交清算的数量和时间可以在白天进行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每次清算时将净额发送至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但当出现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净额转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结算。 该金额将被暂时存储并在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净额处理,净额将于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结算。

第四十九条 已报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净额必须当日全额结算,不得取消或退回。

第五十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净余额后,应当立即进行清算处理。 如果强平账户持仓不足,则按以下队列处理:

(一)错误账务更正;

(二)紧急大额款项(救灾、备战资金);

(三)日间透支利息及支付业务费用;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净额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净额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移支付。

第五十一条 直​​连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方限额,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办理,并保证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银行机构直连清算账户实行借方控制。

当清算账户受借方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接受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已入账的支付业务应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常切削加工

第五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截止时,网上银行中心将提交当日最后一次净余额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于截日后次日进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应向网上银行中心核对当日办理的净额及已结算的支付业务。

若核对不符,网银中心将根据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网银中心验证无误后,网银中心将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若核对结果有差异,各参与者将根据网银中心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日割处理完成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将汇总清算日为当日但净额结算日非当日的所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净额信息,并分发按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会计业务部到相应的银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会计业务部门收到信息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期清算天数,借记或贷记差额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会计信息将直连银行机构,下发至相应会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

第六章 进出

第五十九条 经批准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机构直连加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银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人民银行验收。中国的。

第六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当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办理业务收发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当遵循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程序。

本办法所称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请求加入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申请进行的审核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完成接入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络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当向微信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称、机构注册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拟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备状况等;加入网上支付的要求 说明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

(二)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络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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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同意加入的,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的初步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核确认,抄送技术管理部和项目实施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收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发系统互联规范和前端处理器配置指南,并通知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项目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和省级分行负责实施该项目。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书面批准后,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系统运行环境和设备;

(二)完成系统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

(三)银行机构直接接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内部业务系统改造; 通过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盟的,应完成与所属直连银行机构合作同业业务系统连接的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当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接口软件开发等。检查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筹备工作后,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说明项目实施准备情况、业务和技术培训、风险防范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应急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无误后,形成书面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部业务管理部门确认没有错误之后,它将确定银行金融机构将加入系统并发布特定操作程序的日期。

第71条如果参与者需要退出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则应根据这些措施的第63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解释撤回的原因和事项。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接受撤回申请后,他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总部的商业管理部门以供批准。

第72条除了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加入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以外的机构的录取标准和程序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规定。

第7章纪律和责任

第73条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运营商和参与者应遵守这些措施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和改善紧急响应机制,并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操作以及正常处理的业务。

第74条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根据法规及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并且不得故意延迟付款或扣留或撤销适当的客户资金。 不当处理业务运营并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参与者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75条如果银行金融机构在获得书面批准后的2个月内未能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加入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而没有合理的理由,则该机构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加入在线付款。 银行间清算系统。

第76条直接访问银行的机构应加强预警和监控可用净借记限额的数量。 如果由于不足的净借记限额而拒绝了付款业务,这影响了客户资金的使用,则客户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77条通过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开展业务时,他们应适当地使客户信息参与业务处理。 如果有意泄露客户信息或由于监护权不善,则中国人民银行将下令进行更正,发出警告和报告; 如果它对客户造成损失,则应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将其转移给司法机构,以承担刑事责任。

第78条如果参与者有以下任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命令他进行更正,给他警告并通知他:

(1)拒绝接受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业务,没有合理的理由;

(2)未能根据这些措施及时准确地启动业务收据;

(3)未能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及时将指定收款人的帐户归功于指定的收款人帐户并延迟客户资金;

(4)在没有实际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启动在线银行借方业务和第三方信贷业务;

(5)无法正确管理协议数据库,从而影响正常业务处理;

(6)第三方机构未与其他参与机构合作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查询交易数据;

(7)内部业务系统或前端计算机操作和管理不好,并且没有及时消除故障,这会影响正常的业务处理;

(8)清算帐户中的职位不足,导致付款业务无法及时清除;

(9)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以加入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

(10)其他影响正常业务处理以及系统安全和稳定操作的情况。

第79条如果参与者陷入了这些措施第78条中列出的情况之一,并且情况是严重的,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命令他或她退出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

被命令退出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不得在撤离之日起2年内再次加入。

第80条如果在线银行借方业务和第三方信贷业务的启动机构提交虚假业务信息并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用,则启动机构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81条如果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以下任何情况,则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建议对参与者进行惩罚; 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将雇员移交给司法机构以承担刑事责任:

(1)在处理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业务时忽略职责或犯重大错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2)锻造或篡改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业务协议,或发送虚假的在线付款间清算系统业务以滥用适合客户资金;

(3)由于存储或处理不当而导致数字证书和证书管理密钥泄漏;

(4)未经授权或非法下载和泄漏客户信息;

(5)入侵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并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第8章补充规定

第82条的数字签名和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验证应由系统运营商实施和管理。

第83条通过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应根据需要及时支付费用。

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规定。

第84条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应在线存储至少10个系统工作日。 离线存储时间的业务信息应与类似的会计文件进行比较。

第85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86条应从在线支付银行间清算系统运营之日起实施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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