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往往会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招募员工,扩大经营规模。 但在成立初期,这些分支机构的业务不稳定,容易出现经营困难。 如果分公司遇到困难,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是否可以向总公司要求支付工资? 下面的案例将为您解答。
分公司员工拖欠工资要求总公司偿还
某年1月1日,张某加入某公司微信分公司,并在该分公司担任出纳。 入职当天,张某就与微信分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同意张的工资实行年薪制。 工资由日薪和年考核工资组成,其中日薪1600元按月发放。 ,考核工资由分行根据经营情况、张某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核,并于每个经营年度末由分行确认。
当年12月31日,微信分公司按照约定出具了张某当年考核工资确认函,确认张某当年考核工资为人民币元。 此后不久,张某与分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但微信分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偿还张某的考核工资。 于是,张某向微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要求微信分公司总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责任。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有区别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法人应当承担;也可以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够了,法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的,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用自有财产清偿债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总机构对其从事的民事活动负责。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就劳动关系而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但总公司不认可仲裁结果,并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在微信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支机构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用工责任应由分支机构承担。 总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考核工资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同时驳回总公司的请求。诉讼。